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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二篇 異熟能變識诠釋)▪P9

  ..續本文上一頁有一個有情,在一刹那的頃刻,一個心王和五個心所同時生六個眼識、六個耳識等的現行果法。

  論文四:誰言觸等亦能受熏持諸種子?不爾,如何觸等如識名一切種?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觸等與識所緣等故。無色觸等有所緣故,親所緣緣定應有故。此似種相不爲因緣生現識等,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講解:第叁家複申辯說:誰說觸等五心所也能受熏,也能儲藏種子呢?論主反诘說:你既不承認觸等能受熏持種,爲什麼說觸等也同阿賴耶識一樣,名一切種子呢?第叁家答::那是因爲觸等五個心所所變的種子,和本識所變的種子相似之故,所以名“一切種”。這有叁個理由:一者觸等五位心所與本識同所緣境,若觸等不緣種子,便有與本識緣境不同的過失。二者至無色界,觸等五位心所雖然已經不能緣色,但仍有所緣相,緣本識相分的親所緣緣肯定是存在的。叁者無論心王或心所,一定有它自己的相分種子,來做它自己見分的親所緣緣。若但憑心王所變種子,而不在觸等心所上現似種相,那便不是觸等的親所緣緣。但這似種子的影像,並不是生現行果識的因緣性。例如心所上所變的觸似眼等五根,不能親生眼等五識;親生眼等五識的根,是心王所變,就如鏡裏所現的似火像,並沒有燃燒的功用。

  論文五:彼救非理,觸等所緣似種等相,後執受處,方應與識而相例故。由此前說一切種言,定自受熏能持種義。不爾,本頌有重言失。又彼所說亦如是言,無簡別故,鹹成例者定不成證。勿觸等五亦能了別,觸等亦與觸等相應。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隨所應說,非說一切。

  講解:論主反駁說:這種答辯不合理,觸等五位心所的所緣、似種等相,名一切種,要到後面所緣門的執、受、處中,才能與本識心王相例。如何說在執、受、處前的一切種裏就可相例?因此,前句所說的“一切種”,一定是能夠受熏及執持種的意義,而不是緣似種相。不然,在前句“一切種”裏,業已說過了似種,到後句的執、受、處裏,又說似種,那本頌豈非有重言的過失?

  再者,頌文所說“亦如是”這句話,是沒有簡別,心王、心所一切皆可例同的證詞,是決定不能成立。試問:識能了別,觸等五個心所也能了別嗎?識與觸等相應,觸等也與觸等相應嗎?因此,“亦如是”這句話,是隨其所應的無覆無記而說的,並不是沒有簡別,不管相應不相應就通亦如是。

  第七章 因果譬喻門

  論文一:阿賴耶識爲斷爲常?非斷非常,以恒轉故。恒謂此識無始時來,一類相續,常無間斷,是界、趣、生施設本故,性堅持種令不失故。轉謂此識無始時來,念念生滅,前後變異,因滅果生,非常一故,可爲轉識熏成種故。恒言遮斷,轉表非常,猶如瀑流,因果法爾。

  講解:有人問說:阿賴耶識是斷滅呢,還是常住?論主答曰:非常非斷,如頌文“恒轉如瀑流”這句所說。怎樣叫做“恒”呢?是說這阿賴耶識從無始以來,在善、惡、無記的叁性中,總是一類無記性恒時相續,永無間斷。因此它有兩種功能:一是爲叁界、五趣、四生安立的根本;二是攝持種子,令不散失。“轉”的意思是這阿賴耶識,從無始以來,念念生滅,刹那不住的在前後變異,其前因既滅,後果又生,不是常一之法,所以才能爲七轉識所熏習,而成爲一切染淨法的種子。

  恒的意義是遮簡非斷;轉的意義是表顯非常。這非斷非常的阿賴耶識,猶如瀑流一般,其前因後果的推演,自然是這樣的。

  論文二:如瀑流水,非斷非常,相續常時,有所漂溺。此識亦爾,從無始來生滅相續,非常非斷,漂溺有情,令不出離。又如瀑流,雖風等擊起諸波浪,而流不斷。此識亦爾,雖遇衆緣起眼識等,而恒相續。又如瀑流,漂水上下魚、草等物,隨流不舍。此識亦爾。與內習氣外觸等法,恒相隨轉。如是法喻,意顯此識無始因果,非斷、常義,謂此識性無始時來,刹那刹那果生因減。果生故非斷;因減故非常。非斷非常,是緣起理。故說此識,恒轉如流。

  講解:這是以瀑布及流水來譬喻阿賴耶識,以幫助我們對阿賴耶識的了解。此譬喻以阿賴耶識像瀑流之水,說它是“斷”吧,它卻是“不舍晝夜”的奔流;說它是“常”呢?它卻是“逝者如斯夫”,後浪推前浪,前水逝去,後水續至。此外,它還有兩種作用:一是漂泊,二是沈溺。此阿賴耶識,像瀑布或流水似的,它無始時來的煩惱業浪,生滅非常;相續非斷,把叁界有情,或漂泊到人天善趣,或沈溺到地獄餓鬼畜生叁塗,使它們頭出頭沒,而不能出離。再者,瀑布或流水,因風力吹擊生起了層層波浪,然而它並不因此而中斷其流動。這阿賴耶識也是這樣,雖然因六塵緣影,現起了眼等六識的波浪,然而它並不因此而間斷了它的因果相續。

  還有,像瀑布流水,漂著水上的草,水下的魚,隨流上下而不得舍離。這阿賴耶識也是這樣,內而習氣,外而觸、受等法,也如魚草一樣,隨著識浪的起伏,相續而轉。以上這些譬喻,完全是顯示這阿賴耶識的無始因果,不落于斷常二邊的意義。也就是說:這阿賴耶識的體性,從無始以來,就刹那刹那的在果生因滅,因減果生。刹那果生,所以非斷;刹那因減,所以非常。這非斷非常,就是緣起的正理。所以頌文說:“恒轉如瀑流”。

  論文叁: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常可爾,非斷如何?斷豈得成緣起正理?過去、未來,若是實有,可許非斷,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緣起正理。豈斥它過,己義便成?若不摧邪,難以顯正。前因滅位,後果即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如是因果相續如流,何假去來,方成非斷。

  講解:小乘有部及正量部論師,反對唯識家“非斷非常,是緣起理”的正論,有人問難說:我們主張過去、未來實有體性,可以說未來的果生非斷,過去的因滅非常。你們主張過去、未來既非實有,若說因滅非常,倒還可以,如何可說果生非斷?難道說“斷”也可以成爲緣起的正理嗎?

  論主反問說:如果過去、未來是實有的話,可以說是未來非斷;如何可說過去非常呢?你說我們的“斷”不是緣起正理,難道說你們的“常”就是緣起正理嗎?

  有部論師等反駁說:你們唯識家,怎麼可以用破斥別人的過失,來成立自已的理論呢?論主答稱:邪正不並立,若不摧邪,難以顯正,所以要破斥你們的過失,來顯示本宗的正義。正當前因滅時,後果即生,無間刹那,如以秤秤物,正當這頭低垂的同時,那頭就高昂起來了。這樣因果相續,如瀑流水,已具足了非斷非常的正義,何必要假藉過去、未來才能成立“非斷”?

  論文四:因現有位,後果未生,因是誰因?果現有時,前因已減,果是誰果?既無因果,誰離斷常?若有因時已有後果,果既本有何待前因?因義既無果義甯有?無因無果豈離斷常?因果義成依法作用,故所诘難非預我宗。體既本有用亦應然,所待因緣亦本有故;由是汝義,因果無定,應信大乘緣起正理。謂此正理深妙離言,因果等言皆假施設,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觀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假謂現識似彼相現。如是因果理趣顯然,遠離二邊契會中道,諸有智者應順修學。

  講解:有部論師等再度辯稱:若依你們“果生因滅,非斷非常”的說法,那麼,現有因位的果,尚未生時,這個因,是誰的因呢?現有果位的因,已經滅了,這個果,又是誰的果呢?如此,有因無果,因亦非因;有果無因,果亦非果。既然因果都無,是誰離了斷常,教你們在這裏說非斷非常呢?

  論主也再度反難:若依你們“過去未來有體”的執著,則是現有因時,已經有了後果。果若本無,可待因生;今果既已本有,何須還待前因呢?這樣,因義既然沒有,果義那裏還存在昵?沒有因又沒有果,怎能脫離斷常呢?

  有部論師等辯稱:過去、未來的因果,雖已有了法體,然而,因果意義的成立,是依法的作用,並非依于法體,所以你們的诘難與我宗無關。論主又駁他說:事物之體既然是本來就有,其作用也應當本來就有,即所待以起用的因緣,也應當是本有的;因爲一切法的體用是沒有差別的。因此,你們的執著,決定沒有因果生滅的意義,所以你們應當信仰大乘的緣起正理。這大乘唯識的正理,深奧玄妙,到了“離言絕相”的境地。至于前面有關因果等的言說,那不過是方便施設的假法而已。

  怎樣假名施設呢?觀察現法有引生當來之果的功用,即依此功用,假立當來之果,對此現法說名爲因;觀察現法的來源,有酬報前因之相,即依此相,假立一個曾有的因,對此現法說名爲果。怎樣叫做假?意謂依于現在識緣現法的時候,觀其所從生,在識上變現一種過去非因似因,及現法非果似果的假相;觀從其所生,在識上變現一種未來非果似果,及現法非因似因的假相。像這樣假說因果,決不是心外實有因果。這樣,因果的道理與義趣就明了,顯然是遠離斷常二邊,契合了非斷非常的中道。因此,凡是有智慧的行者,都應當隨順修學這唯識的緣起正理。

  論文五:有余部說,雖無去來,而有因果恒相續義。謂現在法極迅速者,猶有初後生滅二時,生時酬因,滅時引果;時雖有二,而體是一。前因正滅,後果正生;體相雖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設,然離斷常又無前難。誰有智者舍此信余。

  講解:有部論師等既遭破斥,另有大衆、雞胤等部,執實有現在因果之義,起而轉救說:雖然沒有過去、未來的法,卻不無因果相續的意義。意謂現在的法變化極其迅速,仍有最初産生和後來毀滅二時,生的時候需要因,滅的時候引生果。時間雖然有兩種,而本體卻是一個。前邊的因正在消滅的時後,後邊的果正在産生,雖然法體與生滅二相是有差別的,然而都是現時而有。這樣,因果並非虛假施設,卻離斷和常,又沒有以前諸難。哪位有智之人,能舍此究竟勝義,而去信其他的不了義呢?

  論文六:彼有虛言,都無實義。何容一念而有二時?生滅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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