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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名詞白話新解 (十一~二十五劃)▪P23

  ..續本文上一頁唯識指掌》等多種。

  十八劃

  【離言中道】爲“言诠中道”的對稱。唯識宗立二重中道,其中,就言诠而論中道之旨者,稱爲言诠中道,亦即于世俗門中論法之或有或無;反之,于勝義谛中以斷絕思慮言诠爲非有非無之中道者,則稱爲離言中道。參閱“二重中道”條。

  【離垢地】修唯識行,于第四修習位中十地的第二位。此位菩薩,具清淨戒,遠離能起微細毀犯煩惱垢染。如《解深密經》雲:遠離一切微細犯戒,是故第二名離垢地。唐代遁倫撰著《瑜伽論記》,有雲:“故犯名粗,誤犯名細,初離故犯,二地離誤,故雲遠離微細犯戒。”

  【離僻彰中支】唯識宗所依經論的“十支論”之一,即《辨中邊論》這是敘七品以成瑜伽法相,而以中道爲宗。參閱“十支論”條。

  【離癡亂行】菩薩修唯識行,此爲十行位的第五位。此位菩薩,常住禅定,恒無散亂,于世出世間一切諸法,無有散亂,稱離癡亂行。見《成唯識論》卷十。參閱“十行位”條。

  【轉依】是“轉其所依”的意思。轉爲轉舍、轉得之義;依,指使染淨迷悟等諸法得以成立之所依。轉依,即轉舍劣法之所依,而證得勝淨法之所依。如唯識宗所說,由修聖道,斷滅煩惱障、所知障,而證得涅槃、菩提之果,此二果即稱爲二轉依果,或二轉依妙果,此乃修習之最殊勝境界。又上記之中,所斷除之煩惱、所知二障,即是所轉舍之法;所證得之涅槃、菩提二果,即是所轉得之法。

  《成唯識論》卷九,對“轉依”的解釋有二說:一、依,乃染淨法的所依,即指“依他起性”;轉,乃轉舍“依他起性”上的“遍計所執性”,而轉得“依他起性”中的“圓成實性”。此系從叁性上說明人之思想應如何自世間轉向出世間,對于緣起現象不應執爲實我、實法,而應見到唯識真性。二、依,指生死與涅槃所依之唯識真如;轉,乃滅除依于唯識真如之生死,而證得依于唯識真如之涅槃。此系直接從對唯識真如之迷悟之認識上,說明如何自生死苦而達涅槃樂。此種轉依,均通過阿賴耶識中種子之消長生滅來實現,轉舍煩惱障種子即轉得涅槃果,轉舍所知障種子即轉得菩提果。

  【轉起】轉,即起之義。謂有爲法依因緣而生起。《成唯識論述記》卷一謂︰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轉識】唯識宗以前七識爲七轉識。轉是轉變、轉起的意思,眼、耳、鼻、舌、身、意、末那等前七識,以阿賴耶識爲所依,緣色、聲、香、味、觸、法等諸境而轉起,能改轉苦、樂、舍等叁受,轉變善、惡、無記等叁性,故稱七轉識。再者,前六識對第七識而言稱爲六轉識。

  【轉識成智】瑜伽行學派及唯識宗認爲,經過特定的修行,至證得佛果時,即可轉有漏的八識爲無漏,從而得到四種智慧。即:一、轉前五識(眼、耳、鼻、舌、身識)得成所作智,此智爲欲利樂諸有情,故能于十方以身、口、意叁業爲衆生行善。二、轉第六識(意識)得妙觀察智,此智善觀諸法自相、共相,無礙而轉,能依衆生不同根機自在說法,教化衆生。叁、轉第七識(末那識)得平等性智,此智觀一切法,自他有情,悉皆平等,大慈悲等,恒共相應,能平等普度一切衆生。四、第八識(阿賴耶識)轉至無漏時,得大圓鏡智,此智離諸分別,所緣行相微細難知,不妄不愚,一切境相,性相清淨,離諸雜染,如大圓鏡之光明,能遍映萬象,纖毫不遺。見《成唯識論》卷十。

  【證自證分】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四分。這是識體作用的一部分,即是對自證分再加以證知的作用。自證分有證知見分的作用,但誰來證知自證分有無謬誤呢?于是識體更起能緣作用,以證知自證分的所證是否正確,此再度證知的作用,即是證自證分。但誰來證知證自證分有無謬誤呢?就是原來的自證分,因爲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二者互緣互證的作用,所以就不必另立一個證自證分了。

  【證成道理】萬事萬物之存在或變化,皆有其所依的法則或道理,此可別爲四種,即觀待、作用、證成、法爾四種道理,其第叁種的證成道理,又稱成就道理。謂由現量、比量及聖教量而證明成立之道理。如“諸行無常”、“諸法無我”等。參閱四種道理條。

  【證得世俗谛】四種世俗谛之一,又名方便安立谛,這是以佛之方便,安立知、斷、證。修的四谛法門,這是修行者的證悟之法,故曰證得;而因之相狀分明可知,故曰世俗。參閱“四種世俗谛”條。

  【雜染】爲“清淨”的對稱,一切有漏法的總名。雜者,間雜、和雜之義;染者,是染汙之法。唯言染,則限于惡性煩惱;言雜染,則通于善、惡、無記叁性。《成唯識論述記》卷二載:“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雜染分爲叁類,稱叁雜染,即:一、煩惱雜染,二、業雜染,叁、生雜染。見分釋條。

  【雜集論述記】唐慈恩寺窺基撰。又作《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凡十卷。系玄奘所譯的《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之注譯書。窺基以簡潔的文筆,依阿毗達磨之傳統,論述唯識教義。內容大別爲本事分、決擇分二類,以教起所因、論興所爲、彰體性、顯宗旨、釋題目、解本文等六門,次第敷演。

  【覆心所】此爲心所有法中的小隨煩惱心所之一.覆是覆蓋,犯了過惡,怕喪失名利,故把過惡隱藏起來。《成唯識論》曰:“雲何覆,謂于過失,隱藏爲性,于自罪惡,恐失利譽,隱藏爲性,能障不覆,悔惱爲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見《成唯識論》卷六。

  【藏識叁義】第八阿賴耶識,義譯爲藏識具能藏、所藏、執藏叁義。一:能藏,就阿賴耶與種子之關系而言,阿賴耶識乃微細任運相續,無始終亦無間斷,能攝藏諸法種子而不失,故謂能藏,而種子爲所藏。二、所藏,就能熏之七轉識與所熏之阿賴耶識之關系而言,能熏是能藏,所熏是所藏。現行之勝用有七轉識,于現行之刹那必熏附其種子于第八阿賴耶識,而稱新熏種子。叁、執藏,謂染汙之第七末那識執其爲“內我”之義。“我”,爲常一主宰之義。第八識生滅相續而非常一主宰,然其相續之相微細,恰似常一主宰,故第七末那識誤以爲實我而妄加執著,此乃我見之根源。如是執著,稱爲執藏。見《成唯識論述記》卷二。

  【道理勝義谛】四種勝義谛之一,又名自果差別谛,此即是世俗四谛中的第叁谛、證得世俗谛的四谛法門。這知、證、斷、修因果之差別,謂之道理;這是無漏智的境界,異于前第叁俗,故名勝義。參閱“四種勝義谛”條。

  【薩伽耶見】譯曰身見,這是一種外道的見解,認爲五蘊實有,執此爲我,而生出種種謬誤的見解。《成唯識論》曰:“薩伽耶見,謂于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爲業。”

  【緣變】爲“生變”的對稱。唯識家就諸識之變諸法,分別爲因能變(生變)和果能變(緣變)兩種。果能變之變,爲變現之義,非生而現,系諸識于自體分上,變現見分(能緣)、相分(所緣),而成爲緣慮作用,故稱緣變。《成唯識論述記》卷叁載:“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此中但言緣,故名變。”參閱“生變”條。

  十九劃

  【識】唯識學立論,以爲一切法相(世間一切現象)唯識所變,此在唯識理論上稱爲“識”。欲了解識變,必先了解什麼是“識”。《大乘法苑義林章》曰:“識者心也,由心集起彩畫爲主之根本,故經曰唯心;分別了達之根本,故論曰唯識。或經義通因果,總言唯心,論說唯在因,但稱唯識。識了別義,在因位中識用強故,說識爲唯,其義無二。二十論曰:心意識了,名之差別。”由上文可知,識即是心。但是,心又是什麼呢?此心,非我人胸腔中的肉團心,亦非我人腦殼中的大腦,而是一種功能——功能二字,最早出現于無著論師的《攝大乘論》中。若以今日科學知識來看,所謂“功能”,事實上就是能量(一種有功用的能量),在心識是一種能量的前題下,我們探討識做功用如下:一、識非有質礙性之物,而是一種功能。識有四個名稱,曰心、意、識、了。但此四者,都是指一種無質礙性的功能。唯識學解釋心、意、識叁種名稱,謂積集義是心,思量義是意,了別義是識(如張見時鍾,是名曰了,從而分別時刻,是名曰別。)八識各有此四種功能,各得通稱爲心、意、識、了,但以功能勝顯說,則第八識集諸法種子,生起諸法,名之爲心。第七識恒審思量,執著自我,名之爲意。前六識了別別境、及粗顯之境,名之爲識。以上數者,只是一種能變的法性,是離開名稱言說的境界。而唯識之教,是“即用顯體”。說到其體,名之爲“如如”,說到其用,名之爲“能變”。能則勢力生起,運轉不居;變則生滅如幻,非實有性。唯識立論,謂離識之外,無別有法。而所謂識,亦不過一能變的功能而已。二、識之功能,非局限于肉身,而交遍于法界:識與大腦之不同者,不僅是一有質礙、一無質礙,尤其重要的,是識的功能交遍法界,而大腦的作用僅局限于根身(如感覺神經與運動神經,其作用僅局限于我人的肉身。)什麼叫做交遍法界?譬如我們登山臨水,所見所聞,至遠至廣。舉凡所見所聞,皆是我人眼識、耳識、意識(此處指五具意識)之所在。試問此所見所聞,是在我人大腦之內,抑在大腦之外?大腦不過方寸之地,與所見所聞比較,有如爪上塵與大地土,其不是大腦所能範圍者,至爲明了。因此,識的功用在大腦之外,又不可以十百千萬裏計。是故其量必同虛空而無極,因此稱識的功用交遍法界(此系就種子而言,至于識的現行,則隨量之大小而有局限。)叁、識爲種子之現行,而種子起現行,必待緣俱︰識爲一種功能,此功能未起現行之前,不稱識而稱種子:種子起現行時,不稱種子而稱識。所以種子是潛在的功能,識是此潛在功能的發生作用(即現行)。而識之起現行,必待四緣俱備。參閱“四緣”條。

  【識支】十二因緣的第叁支。識指五蘊中的識蘊──眼、耳、鼻、舌、身、意六識身(後來的大乘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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