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別境,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別不同,非如遍行同緣一境。欲所緣者爲所樂境,勝解所緣者爲決定境,念所緣者爲曾所習境,定所緣者爲所觀境,慧則于四境揀擇爲性。此五種心所,乃必作之心,善惡皆然。
此五心所,具一切性 ——善惡無記; 一切地——叁界九地,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 非與一切心相應,故無一切俱。茲分述如下:
1、欲心所:欲是希望, <識論> 曰: [于所緣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 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于所愛境希望必合,于所惡境希望必離。“勤依爲業”者,因爲希望,方勤劬精進,故欲爲勤之所依,能爲勤所依,即是其業用。唯所謂精進,系指對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進了。
2、勝解心所:勝者殊勝,解者見解,即是殊勝的見解。 <識論> 曰: [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 所謂決定境,即于所緣實境、或義理境,無所猶豫。如緣青色,計此爲青,不疑爲紅爲藍; 如受某種學說影響,對其義理承受無疑,均名決定境。心識于緣慮決定境時,有審決印持的作用,此即勝解的自性。既經審決印可,即不可引轉,即其業用。于猶豫境,則不起勝解。
3、念心所:念是記憶,于所經曆過的事物記憶不忘,就稱爲念。 <識論> 曰: [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 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或思維過的義理,都是曾習境,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 定依爲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但于未曾經曆的境是,則不起憶念。
4、定心所:定的梵語叁摩地,譯曰正定, <識論> 曰: [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 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隨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
5、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揀擇, <識論> 曰: <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 簡擇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
叁、 善心所:六位心所的第叁位,計有十一個,即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何謂善,隨順法理,于此世他世順益于自他者,謂之善 ; 反之,于此世他世損害于自他者,名不善。故以上十一種善心所,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而聚集一切功德。茲分述如下:
1、信心所:信是對佛教義理堅定的信仰。 <識論> 曰: [雲何爲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對治不信樂善爲業。” 信有叁種,一者于諸法實事實理深信不疑; 二者于叁寶淨德深爲信樂; 叁者于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成就。
2、慚心所:慚者羞惡之心,是自我人格的尊重,做了壞事內心感到羞恥,曰慚。 <識論> 曰: [雲何爲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由于本身自我尊重的促進之力,可以止息惡行。
3、愧心所:愧者廉恥之心,尊重世間輿論,恥于自己過失。即做了壞事無顔見人曰愧。 <識論> 曰: [雲何爲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 愧和慚一樣,可以止息惡行。
4、無貪心所:對于財色名利無貪著之心曰無貪。<識論> 曰: [雲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爲性,對治貪著作善爲業。”有是叁有之果,叁有即欲界、色界、無色界叁界,這是有情生存的處所; 有具,是生于叁有的原因,即是惑與業。無貪是對有情生存處所不生貪著,不造惑業。
5、無嗔心所: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謂之無嗔。 <識論> 曰: [雲何無嗔,于苦苦具,無恚爲性,對治嗔恚,作善爲業。” 苦是叁界苦果,即叁苦——苦苦、壞苦、行苦。苦具,即生苦之因。對于苦及生苦之因,不起嗔恚之心,于諸有情,常存慈愍,曰無嗔。
6、無癡心所:無癡,是明達事理,不爲迷惑。 <識論> 曰: [雲何無癡,于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癡,作善爲業。” 所謂明解理事,是指明確理解四聖谛、八正道等佛教義理而言。
7、精進心所:此又名勤,即對修道、爲善勤劬不懈。 <識論> 曰: [勤爲精進,于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爲性,對治懈怠,滿善爲業。” 精者不雜,進者不退;勇而無惰,悍而無懼。精進是修善斷惡,勤于爲惡者正是顛倒,不名精進。
8、輕安心所:身心安適輕快,謂之輕安。 <識論> 曰: [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爲性,對治昏沈,轉依爲業。” 粗重指貪癡煩惱而言,修行者調伏煩惱,遠離粗重,爲修禅定之必要條件。轉依爲業者,即轉去粗重,依于輕安。此心所唯于定中生起。
9、不放逸心所:對治放逸,斷惡修善,曰不放逸。 <識論> 曰: [不放逸者,精進叁根,依所修斷,防修爲怍,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業。” 放逸是在貪、嗔、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惡事; 不放逸,是在無貪無嗔無癡的基礎上成就一切善事。精進叁根,指精進、無貪、無嗔、無癡四法,不放逸是四法分位假立之法,別無實體。
10、 行舍心所:行者行蘊,舍即舍棄,貪嗔癡叁法令心昏沈掉舉,舍棄昏沈、掉舉,令心得到平等,安于寂靜。 <識論> 曰: [雲何行舍,精進叁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爲性,對治掉舉,靜住爲業。” 此亦精進叁根上分位假立之法。
11、 不害心所:不害即不惱損衆生,以無嗔爲性,于諸有情,不爲惱損。 <識論>曰: [雲何不害,于諸有情不爲惱損,無嗔爲性,能對治害,悲愍爲業。” 不害是損惱有情之害的反面,無嗔是慈,予衆生以樂; 不害是悲,拔衆生以苦。
第八講 前六識的王所相應至起滅分位
本講上次講到相應門 ——即與前六識相應的心所,以課文過長,未能講完,現在繼續上一講再往下講解。
四、 煩惱心所:六位心所的第四位,計有貪、嗔、癡、慢、疑、惡見六種。此又稱六種根本煩惱,由此能生起隨之而來的隨煩惱。 <識論> 曰: [煩惱心所,其相雲何,頌曰: 煩惱謂貪嗔,癡慢疑惡見。論曰: 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何謂煩惱,煩者煩悶、煩擾,惱者惱亂、惱熱, <大智度論> 七曰:[煩惱者,能令心煩,能作惱故,名爲煩惱。” 茲分述如下:
1、貪心所:貪即貪欲, <識論> 曰: [雲何爲貪,于有、有具染著爲性,能障無貪,生苦爲業。” 有即叁有或叁界,有具是生起叁有之因,也就是惑與業。貪以染著爲性,著即執著,執著于我及我所,對于財色杖位固持不釋,障蔽無貪之心,起惑造業,墮于叁有,承受苦報。
2、嗔心所:嗔者嗔恚,與無嗔反。<識論> 曰:“雲何爲嗔,于苦、苦具,憎恚爲性,能障無嗔,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爲業。]
苦即叁苦 ——苦苦、壞苦、行苦,苦具是造成叁苦之因。嗔是對叁苦及造成叁苦之因生恚恨心,能令身心惱熱,對家人眷屬,一切衆生,輕則诟罵,重則損害他命,甚至于伐城伐國,喋血千裏,莫不由嗔心而起。
3、癡心所:癡是愚昧不明,事理顛倒,因果迷亂,義理全乖,是無癡之反。 <識論> 曰 : [雲何爲癡,于諸理事,迷□爲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爲業。]
癡即十二緣起之首的無明,無明即是迷昧不覺,對世間道理及佛法義理迷惑不解,由此引起種種煩惱,即 “一切雜染所依爲業”。
4、慢心所:慢者傲慢,自以爲處處優于他人。 <識論> 曰: [雲何爲慢,恃已于他,高舉爲性,能障不慢,生苦爲業。]
慢者自尊自大,輕舉喬揚,不知謙卑,輕蔑他人。 <俱舍論> 把慢區分爲七或九種,唯識宗繼承了“七慢”之說條。
A、慢: 對于不如我的,我輕慢他,這叫 “于劣計己勝”; 對于和我相等者,我輕慢他,這叫“于等計己等”。
B、過慢: 對方和我相等,我以爲勝過他,這叫 “于等計己勝”; 對方勝過我,我不承認,反說我勝過他,這叫“于勝計己勝”。
C、過過慢: 對方勝過我,我不承認,反說我勝過他甚多,這叫做 “于勝計己勝]。
D、我慢: 執著于五蘊和合的身心,爲我與我所,因而驕傲自大,叫做我慢。
E、增上慢: 修行者 “未得言得,未證言證。”叫做增上慢。
F、卑劣慢: 自甘卑劣的人,對于勝過他的人,以爲 :“勝過我又該如何? ”別人學佛修道,他以爲: [我不信佛,還不是照樣過日子? ”此爲自甘卑劣之慢。
G、邪慢: 于慢上起邪見,自己無德,反說: [佛菩薩也不過如此”。甚至于不信因果,毀謗叁寶,這叫邪慢。
5、疑心所:對真理懷疑不定,曰疑。 <識論> 曰: [雲何爲疑,于諸谛理,猶豫爲性,能障不疑善品爲業。” 所謂谛理,即苦、集、滅、道四聖谛而言。對谛理猶豫不信,故障蔽不疑的善品,此即其業用。
6、惡見心所:惡見又稱不正見,亦即是邪見。 <識論> 曰: [雲何惡見,于諸谛理,顛倒推求,染慧爲性,能障善見,招苦爲業。” 惡見心所是依慧心所所假立的,故雲以爲性。而慧通于善、惡、無記叁性,此慧是染分之慧,非善性所攝,染慧能障善見,招感苦果,故稱招苦爲業。惡見可開爲五種,即:
A、薩伽耶見: 譯曰身見,這是一種外道的見解,認爲五蘊實有,執此爲我,而生種種謬誤的見解。 <識論…
《唯識叁十頌講記》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