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許諸余識有實境故。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複雲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爲色等識各別境耶。
诠釋:
佛以密意,善巧方便說化生有情,是爲除去凡夫外道的斷見,故非無益;繼而又說十二處色等諸法,這對衆生有何利益呢
故唯識家以此頌回答:「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數取趣,梵語補特伽羅,意譯爲數取趣,意思是衆生隨業受果,死此生彼,數取諸趣,故譯數取趣,也就是有情的異名。
原來我人根據自己見、聞、覺、知的活動,誤認爲有一個「實我」的存在,此即所謂「人我執」。並且對世間萬有諸法執爲實有,此即所謂「法我執」。而大乘佛教修行的要點,在轉識成智,證得涅槃。要轉識成智,須修我法二空觀,證得我法二空,始能親契真如。佛陀爲破除衆生的「人我執」,方便說有色等十二處。此即第七頌所述,佛的密意是先立後破,先說有十二處,然後再對十二處加以分析,說出十二處色等諸法,是因緣和合的假有,此中並無「我」的成分。此頌的首二句,就是令聽者「依此」十二處教,「能」悟「入數取趣無我」之理,這就是說十二處的利益。
人我執已空,但法我執仍然存在。如何能使有情悟入「法無我」呢
那要「複依」此內外處教之「余」的其它「教」法,而去悟入。所謂其它教法,指的是唯識之教。唯識之教立「叁自性」,即遍計所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我人的虛妄分別之心所取的客觀境界,我人以爲是離心之外實有存在,事實上那只是分別心上所現起的似境影像而已,我人妄執爲實有,這就是叁性中的遍計所執性。
唯識家所說的諸法無我,目的是在破除衆生所執的外境諸法實有,以顯示遍計所執之無實自性;但是對仗因托緣生起的依他起法,並不否定其「如幻假有」,不然,如何建立善惡因果業報差別
至于圓成實性,是依他起法的離言法性,是萬法的實性,也就是在依他起法上,遣除遍計所執所顯的二空真如,這是實有的。
六、第十至第十四頌——以一、多破外境實有以成唯識義
第十頌:破各學派執極微爲實有
頌文: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爲境。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論者執有分色。或應是多,如執實有衆多極微各別爲境。或應多極微和臺及和集,如執實有衆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爲境。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爲境,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诠釋:
這一頌,主要在破各派所執的「極微」。什麼是極微呢
依照《俱舍論》卷十二所載,色法之極少者爲極微,合七極微爲一微量,合七微量爲一金塵,合七金塵爲一水塵,以至于七水塵爲一兔毛塵,七兔毛塵爲一羊毛塵,七羊毛塵爲一牛毛塵……。極微,也就是物質分析至最微細的程度,非肉眼所能見,就稱爲極微。但分析至非肉眼可見,沒有質礙,鄰乎太虛,已不能稱是色——物質;但它又是從物質分析而來,又不能說是空——空無所有,畢竟它是色的一部分,無以名之,姑名爲極微。事實上,這只是概念上的存在,也就是相當于今日科學上的原子、質子、電子、量子,它是代表物質的最小單位。
極微學說,不是佛教所創立,在印度的古老時代,哲學家即以地、水、火、風爲構成物質世界的質料。如六派哲學之一的勝論派,即謂:「其、水、火、風是極微性,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各處,體無生滅,說爲常住。」雖然如此,但後世的各學派,對于極微的見解,又各不相同。所以此第十頌的頌文,就是爲破各學派執于極微實有而說的。
此頌頌文的言外之意,就是唯識家解釋了佛說十二處的密意後,問難者又提出問題:你怎知佛說有色等處,是你上面所說的意趣呢
安知不是說離識之外,別有實色的外境呢
唯識家乃根據對方所問,再予以解答及破斥,現分述如下:
一、破勝論派:勝論派學者認爲極微實有、永久不滅,世界壞空時,極微散布虛空中,作爲建立新世界的質料。勝論師又主張,極微的集合體稱爲「有分色」,極微是常,有分色性是無常。世界雖由無量數的極微集合而成,但成立之後,便成爲一個單位——「其體是一」,而世界仍是無常,故有成住壞空。唯識家用「以彼境非一」一句話破之。因爲極微根本不能成立,如何能集合起來成爲一個「大一」呢
二、破說一切有部:有部是多元的實在論者,有部學者亦義爲極微實有——所謂「去體實有,叁世實有。」衆多極微集合成爲「聚色」。聚色是假,而極微是實,因此我人眼識所緣的色境,緣的是一一的極微,而不是集合的假色。——勝論派和有部的理論,可拿衆磚砌牆作譬喻。以衆多的磚砌成一面牆,勝論學者眼中所見的,是一整面牆(其體是一),而有部學者眼中所見的,是一塊一塊的磚,因爲他們以磚是實,以牆爲假,所以緣的不是整面的牆。唯識家對有部的理論不表認同,其理由是:極微等于虛空,無形無相,不是五識所能緣慮。如果能爲五識所緣,一定可以再爲分割,因此所謂極微,根本不能成立。若說集衆多極微、和合而成聚色,則不應理。所以頌文第二句曰:「亦非多極微」。
叁、破經量部:經量部學者雖然也承認極微爲實有,但又認爲極微微細,五識不能緣慮,必須集衆多極微和合(和合是泯滅自體的融和起來)成爲「粗色」,才是五識所緣的境界。這和有部的理論正好相反,有部不承認「聚色」可緣,五識所緣的是一一的極微;經部則以爲極微不可緣,五識所緣的是衆多極微和合的「粗色」。如果仍用以磚砌牆爲譬喻,有部學者面對牆壁,所緣的是一塊一塊的磚;而經部學者則以爲,牆雖然是磚砌成,但既已成牆,則融和爲一,所以五識所緣的是整個的牆,不是一塊一塊的磚。唯識家所以用頌文的第叁句予以破斥曰:「又非和合等」。「又非和合」下面有一個「等」字,是還有下文,即同時還破斥順正理師的執「和集」爲境。
四、破順正理師:當時還有一個學派,是順正理師,這是出于說一切有部的一個學派。有部不承認五識可緣「聚色」的假法,但緣一一極微。所以順正理師不違自宗,也不承認五識可緣假法。但又不同意經量部的五識能緣粗色的理論。那麼順正理師的理論是什麼呢
順正理師承認色法中有極微,極微雖能組合,成爲色法,但極微本身是現量境,不是五識所緣;由極微積聚所成的「和集相」(和集是不舍自體的聯合起來),是比量境,才是五識所緣的對象色。順正理師此說,是既不違背自宗(即承認極微爲實有),又不觸犯經量部,極微非可緣的原則。但以上「和集」之說,唯識家仍以爲不能成立,即以「又非和合等」一語破斥之。
何以五識所緣的不是「有分色」,不是「聚色」,不是和合的「粗色」,也不是「和集相」
因爲「極微不成故」——極微不能夠成立。極微爲什麼不能成立,唯識家則以第十一頌予以說明。
第十一頌:說明極微不能成立的理由
頌文: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余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加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诠釋:
極微是物質分析到不可再分析的最後單元,這鄰乎太虛的單元,有沒有方分,是否可與六方相合
如果有方分,可與六方相合,那麼一個極微仍可分成六分,分後的極微仍可再分下去,如果是這樣,則所謂極微者,是但有其名,並無此物,因爲它根本不可能存在。故頌文說:「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方分,是佛學名詞,其實就是體積。凡是物質,以其有質礙性,所以必有體積(即長乘寬乘高的叁度空間),且占有空間。有體積,必有上下左右前後六接觸面,此即頌文中的「六合」。事實上,古代印度學者分析體積,用的是七分法,即一物分割去六個接觸面後,還有中心的一部分,也就是一分爲七。所以才合七極微爲一微量,合七微量爲一金塵。
如果說極微沒有方分(即以其鄰乎太虛,沒有體積面言。),則即使七極微合而爲一,合後其量並沒有加大,仍然是沒有體積。如果是這樣,則聚極微集合成粗色的理論就不能成立(如果極微是零,聚多少零仍然是零。),粗色仍不能爲五識所緣。反之,如果粗色能爲五識所緣,則證明極微有方分(體積),極微又可「一應成六分」了。所以頌文的後二句說:「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唯識家以上一頌說明極微不能成立的理由,外人又以有部毗婆沙師的理論來轉救說:和合的東西要有方分,極微沒有方分,不能和合,這一點我們承認。但由極微成爲各種「聚色」,聚色是有方分的,可以相合。這時唯識家再以下頌破之。
第十二頌:破有部毗婆沙師的聚色有和合義
頌文: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論曰:今應诘彼所說理趣,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爲大失。
诠釋:
唯識家聽了問難者轉救的意見,反诘問難者說:你們說極微無方分、極微無合,聚色有方分,所以聚色有合。可是,聚色是由何物集合而成的
聚色是不是由衆多極微聚合而成的
如果是極微聚合而成,則極微本身就可以合;如果極微無合,從那裏來的聚色呢
所以用頌文首二句詢問:「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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