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既無合,聚有合者誰。」
問難者又自相矛盾的轉救說:由于極微無合,所以聚色也沒有合的意義。唯識家立刻質問對方:你說極微無方分,所以無合,但聚色有方分,也沒有合的意義。由此可見能合或不能合,並不是由于有無方分的關系。縱使極微有方分,同樣也不能合。
頌文後二句:「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就是指此而說的。
第十叁頌:再說極微有無方分的過失
頌文: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爲體,雲何成一
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纔舉光照觸時,雲何余邊得有影現
以無余分光所不及。又執極微無方分者,雲何此彼展輪相障,以無余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爲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安布差別,立爲極微,或立爲聚,俱非一實。何用思擇極微聚爲,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複何相
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應共審思,
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爲一爲多
設爾何失
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诠釋:
上一頌後兩句,說明極微有無方分,皆不應理。這一頌是就上一頌的意義再加以補充:如果說「極微有方分」,有方分就有「六合」——有上下左右前後六個接觸面,也就表示可以再自六面分割,如果是這樣,則極微就同于聚色,是集合多數更微細的分子而成的,在道理上說就不應是「一」,即頌文所稱:「理不應成一」 。
如果說極微無方分,也不應理,因爲無方分即「無應影障無」——意思是無方分即是無體積,沒有體積的東西,在光線照射下就沒有影子。因爲物質有「質礙性」,光自東來,影自西現,極微沒有體積,沒有質礙,所以不應該有影。同時,無方分即無障礙(沒有體積當然沒有質礙)。極微既無方分,不但不應有影子,同時也不應該有障礙。所以後兩頌文說:「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意思是極微既無方分,則由衆多極微集合而成「聚色」,當然也不異于極微,也是無影子無障礙。可是事實上「聚色」不但有影,並且有障——如我人穿不過牆壁,同一位置放下一張桌子就不能再放下第二張桌子。可見你們說極微無方分是不應理的。
第十四頌:再說明執外境爲一的過失
頌文: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爲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應俱時,于此于彼,無至未至;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辯差別
或二如何可于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余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析成多極微。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
量爲勝。若無外境,甯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诠釋:
唯識家在上一頌中,破斥極微實有,問難者至此仍不服輸,繼續爭辯道:你們雖然破斥了極微的實有,但仍不能否定外境的實有存在;比如作爲眼識所緣的青等色性,仍然是實有的呀。唯識家反诘問難者:你所說的眼等境相青等是實有,那麼青等實性,是「一」呢
還是多呢
如果是「多」,過失如上頌所述:如果是「一」那就應該沒有「次行」。即頌文首句:「一應無次行」。
——按:「無次行」中的「行」字,可作兩種解釋,一作「行走」解,意指如果大地是「一」,則舉一步就應到一切處。另可作「識行于境」解。此頌在真谛的譯本上,首二句是「若一無次行,俱無已未得」,大正藏本論注雲「已等于以」,這樣頌文的意思就是「若一、無次行」,「俱無以無得」。若自此「得」字推究,以「識行于境」爲正解。意思是眼睛看見一件事物時,就應該看見一切事物,因爲外境是「一」 ,既然是「一」,那麼一切事物應該同時看到,在一切事物上,應該沒有(無)「俱時至」或「未至」的情形。也就是在「一」的境界上,至則「俱時至」,不至則俱「未至」。此即本頌次句「俱時至未至」的意義。但在此句頌文前,應加上第一句中的「應無」兩個字,也就是「應無」兩個字要重讀,全句即是「應無俱時至未至」。
頌文第叁句:「及多有間事」,頌文後面長行解釋謂:「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辯差別
」長行的意思是說:如果外境是「一」,則在同一地方有很多象、馬、牛、羊等,而象、馬、牛、羊之間,應該沒有間隙。象、馬、牛、羊相融,和合爲一;如此象所到的地方,馬、牛、羊亦同到達,反之馬所到的地方,象、牛、羊亦同到達。如果這樣的話,怎麼辨別象、馬、牛、羊的差別呢
頌文最後一句:「並難見細物」,細物、指我人目所不見的微小生物,如佛說一缽水中有八萬四千蟲。如果外境是「一」 ,那麼我們眼睛所不能見的細物,與彼粗物(象、馬、牛、羊等)其量相等,也應該爲我們肉眼所見。而事實上我們卻不能見,因此,你們所執的外境是「一」,是不能成立的。
第五講 诠釋第十五至第十七頌
七、第十五頌及第十六上半頌——破妄執現量以成唯識義
第十五頌:解釋外人現量證境的問難
頌文: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甯許有現量。
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余時現覺,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爲證不成。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于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見此境者許爲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
诠釋:
上一講的第六節,唯識家將外人所執外境實有的理論攻破,甚至于目不能見的「極微」,也反複破解其實有性。或問,極微目不能見,微不足道,何須反複破解
不然,極微是外境一切物質的基礎,若極微成立,如何能破得外境實有
以「萬法唯識,識外無境」立論,破極微是破外境的根本,所以要徹底破斥其實有性。第十四頌長行解釋說:「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雖然如此,但主張外境實有的問難者仍不服輸,又提出新問題,即第十四頌論文的未段,意思是說:外境是不是實有,要由量智(即現量、比量、非量的叁量)來判定,而在叁量之中,以現量(即直覺)最爲正確,如果沒有外境,又豈能有「我見此物」的現量智
爲了答複此一問題,唯識家以本頌頌文破解。首句頌文:「現覺如夢等」,現覺就是現量的覺知。外人以爲用直覺了解現前之境,在現量的直覺下,覺其爲有,就應該是實境了。唯識家卻說,現覺如夢一樣,夢中並沒有實有的境界,但卻有夢中的現覺。「如夢等」,等字下面包括眩翳者「現覺」的空華、第二月等。由此可見,現覺並不能夠證明外境的實有。
不僅如此,即你們所說的現量亦有問題,你們說「我見此物」,以證明外境實有,但是在六識中,只有前五識是沒有分別的「現量」,這是根、境初接觸一剎那的事。到了你生起「我見此物」之念時,能見的眼識及所見的外境已成過去,已墮入第六識的「比量」了,這時只是第六識就六塵緣影加以追憶、及虛妄分別而已。既然沒有現量,何來的外在實境
因此,頌文的後叁句說:「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甯許有現量。」
唯識家否定了外人的「現量」,是同時破斥主張「六識不並起」的正量部,及主張念念滅「剎初論」的薩婆多部。問難者此時又提出轉救的意見:縱然如你們唯識家所說,「現覺」不是「現量」,是第六識就六塵緣影的追憶,但就是因爲有過去的眼等五識「現覺」的境,現在的意識才能對先所見境生起「憶念」,若先無所見,現在又何有所憶
現在既有所憶,可知過去必有所見。而此能見,即是「現量」。既有現量,所以外境實有仍是可以成立的。
唯識家再以下兩句頌文破解:
「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頌文的意思是:我們內識生時,「似外境現」,作爲自己心識的所緣。因此,我人所見的外境,都是自己心識變現的幻境,而不是實境。如果把頌文化爲長行,就是:「(如)前所(說),雖然沒有離識的外境,但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果後念意識(從此)前境,(生)起了(憶念)」以此來證明外境實有,這種道理是不能成立的。
八、第十六顼下半頌——示在夢不覺以成唯識義
第十六頌:說明夢境未覺不知是夢
頌文:(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熟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爲所緣生,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既無友教此雲何成。
诠釋:
在上一節中,唯識家以「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二句頌文,破解了外人所說的:由于過去五識的現覺,才有現在意識的憶念,以證明外境實有。問難者又翻出了第十五頌「現覺如夢等」的舊帳,說:夢裏誠然沒有實有的境界,但我們醒過來的時候,立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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