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身爲弟子若故意,輕蔑如是之上師,則已輕侮一切佛,故彼恒時受痛苦。”另外,不能對上師們智慧的深淺、見解的高低、成就的大小隨意評論,否則會毀壞法和人二者。
未二、所依門分四:一、以智愚有輕重 二、以具戒有輕重 叁、破戒者等之罪業 四、歸納而說依法之重罪
申一、以智愚有輕重
由所依門故力大者,謂如鐵丸小亦沈水,即彼成器雖大上浮,說智不智所作罪惡,而有輕重。
由所依方面導致業力重大,按《俱舍論自釋》來說,譬如一顆鐵丸子雖然體積小,但也會沈入水底;如果把它打成容器,體積雖大,也會上浮,以此比喻智愚造罪業時有輕重之別,即智者造罪雖大,也能從罪業中出離;愚者造惡雖小,也會墮落。
爲什麼智愚造惡有這樣的輕重差別呢?下面分別講述它的根據,先講愚者造惡力重的根據:
此因相 者,《涅槃經》說:諸愚癡者,如蠅粘涕不能脫離,雖于小罪不能脫離。由無悔心不能善行,由覆藏過,雖先有善爲惡染汙。故應現受異熟之因,變爲極重那落迦因。
這個根據,《涅槃經》中說,無智慧的愚者造罪業,就像蒼蠅粘上口水就不能脫離,意思是即使對微小罪業也不能脫離。因爲對以前已造的罪業無後悔心,對新善業又不能行持,由于覆藏己過,先前有的一些善業也被這個覆藏之惡所染汙,由這些因緣,對愚人來說,只是現世會成熟小小異熟的因,都會轉成後世在地獄中感受痛苦的極重之因。
總之,愚者造小罪也成地獄之因,是因爲:愚者不能發露忏悔、改過自新。
又如少水投鹽一掬,則難飲用,或如欠他一文金錢,不能還償,漸被逼縛受諸苦惱。
好比一碗水中,投入一把鹽,便很難飲用,或者如果欠他人一文金錢,一直不能償還,導致利息增長,難以擺脫。意思是造了罪業後,不能及時發露忏悔,惡業力一直增長,最後微小的惡會增長成爲重大。相反,造罪之後能立即發露忏悔,並具足四力,重業也會轉成輕業。
又說五相,雖是當感現輕異熟,能令熟于那落迦中,謂重愚癡,善根微薄、惡業尤重、不起追悔、先無善行。
又說由五相,本來只是現世感得輕微異熟的業,卻轉成在地獄中成熟異熟果的因。五相爲:一、愚癡深重,二、善根微薄,叁、十惡業尤爲深重,四、造罪後不起追悔之心,五、先前無善行。
下面講智者造惡輕微的根據:
故說輕微是指智者能悔前失,防護後過,不藏諸惡,勤修善法,諸惡對治。
所以應知,罪業輕微是指智者具足以下的條件,即:造罪之後,能追悔以往過失,以誓願力能防護未來不造,能坦誠發露,不覆藏罪過,並且能精勤修善,作爲諸惡的對治。《太上感應篇》說:“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衆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爲福也。”
此處以世親菩薩的傳記來說明:
世親菩薩最初出家時入了小乘教法,诋毀大乘經典。後來聽到哥哥無著念《十地經》,深有感觸,對自己毀謗大乘經典的罪業追悔莫及,當時准備割去舌頭表示忏悔。無著菩薩製止他說:“你以前用舌頭毀謗大乘,現在用舌頭贊歎大乘,將功補過,還是很好的,把自己舌頭割去,不再說話,有什麼利益呢?”于是世親菩薩開始精研大乘教義,造了一百多部大乘論典,度化了無量無邊的衆生。
世親菩薩早年造下謗法重罪,本來要墮入無間地獄,但他能誠心發露忏悔,在認識罪過之後,以菩提心攝持廣造大乘論典,宏揚大乘,來對治以往毀謗大乘的罪業。因此,重罪成爲輕微。
若不修此妄矜爲智,由輕蔑門,知而故行,是爲尤重。
應當簡別的是:如果不是照這樣修,卻自以爲是智者,由輕蔑門明知不能行,以愚癡心還去故意做,這樣罪業尤其深重。
申二、以具戒有輕重
《寶蘊經》亦說:“叁千所有一切有情,皆入大乘,具輪王位,各以燈燭器等大海,炷如須彌,供養佛塔,其福不及出家菩薩,于小燈燭塗以油脂,持供塔前,所得福德百分之一。”此中意樂,謂菩提心,及其福田俱無差別,然所供物,殊異極大,是所依力極爲明顯。
《寶蘊經》說,叁千大千世界的所有一切有情,都入大乘,而且擁有轉輪王的地位,他們各自都是以大海那樣寬廣的燈器、須彌山那樣高大的燈炷,燃燈來供養佛塔,又有一位出家菩薩在微小的燈燭當中塗上油脂,在佛塔前燃燈供養,兩者相比,前者所得福德比不上後者的百分之一。
對這段經義,從意樂、福田、供物、所依、福德五個方面作比較,就能看出以所依而造業力大的規律:
意樂上,兩者都是菩提心;福田上,兩者都是供養佛塔;供物上,前者供燈,器等大海、炷如須彌,供燈數量是叁千大千世界所有有情數,後者所供只是一盞小油燈;所依上,前者是在家菩薩身,後者是出家菩薩身;福德上,前者遠不如後者。因上意樂、福田都相等,供物卻是前者殊勝,所以導致果上後者福德大的唯一因素,就是後者的所依力大。因此以所依爲出家身,修福勢力極大。
《大乘本生心地觀經》說:“出家菩薩勝在家,算分喻分莫能比,在家迫窘如牢獄,欲求解脫甚爲難,出家閑曠如虛空,自在無爲離系著。”
《大乘莊嚴經論》說:“應知出家分,無量功德具,欲比在家分,最勝彼無等。”因爲在家身具有極多的散亂、貪嗔等煩惱和痛苦,而出家身具備與此相反的無量功德,比如寂靜、離欲、無诤、精進等等,所以具律儀菩薩的所依身勝過在家菩薩。
由是道理,則無律儀與有律儀,同是有中具一具二具叁之身,修行道時,顯然後後較于前前進趣優勝。
由以上的道理,便能知道所依的律儀和造業的輕重具有直接關系,從修行來講,無律儀和有律儀相比,有律儀修行殊勝,同爲有律儀,具一種律儀、具兩種律儀及具叁種律儀之身,在修道進趣上,後後比前前來得優勝。“具一具二具叁之身”,可以有多種理解,比如:“具一”是具別解脫律儀,“具二”是具別解脫律儀和菩薩律儀,“具叁”是具別解脫律儀、菩薩律儀和金剛乘律儀。或者,“具一”是指具五戒,“具二”是指具沙彌戒,“具叁”是指具比丘戒。或者,“一”指律儀戒,“二”指攝善法戒,“叁”指饒益有情戒。總而言之,所依律儀越殊勝,修行功德也越殊勝,進度也越快。
《大智度論》中說:“破戒者,墮叁惡道。若下等持戒生人間,中等持戒生六欲天,上等持戒又行四禅四空定,生色無色界天。上上等持戒中又有叁種:下清淨持戒得阿羅漢,中清淨持戒得辟支佛,上清淨持戒得證佛道。”可見持戒越殊勝,得果也越殊勝。
如諸在家修施等時,受持齋戒律儀而修,與無律儀所修善根,勢力大小,亦極明顯。
譬如在家人,修持布施、安忍等善行時,假如能受持齋戒律儀,比如持八關齋戒來修,這與無律儀所修的善根在勢力大小上有極明顯的差別,意思是同樣一種善行,具戒者所修的善根更加殊勝。
《雜寶藏經》中記載:以前罽賓國中有一條惡龍,興風作浪,給當地帶來了很大災難。當時許多阿羅漢各施神力,也不能逐走惡龍。後來祗夜多尊者來到惡龍的住處,彈了叁下指,對惡龍說:“你立即離開,不要住在這裏。”惡龍馬上就轉移到遠處去了。這些阿羅漢就問尊者:“我們和你都是獲得漏盡平等法身,爲什麼你能驅走惡龍,我們卻不能呢?”尊者回答:“我從做凡夫時起,直到現在,都是精勤地持戒,即使是微細惡作罪,也像對四根本罪一樣護持,以戒的威力,所以能逐龍。”
由這一則公案,可以看出具戒的力量大。總之,以清淨戒體爲所依,不論修福、超度、驅魔,或是成就利他事業,都具有很大能力。以金剛乘來講,成就密咒的根本也是戒,《妙臂請問經》說:“咒本初爲戒。”
申叁、破戒者等之罪業
《製罰犯戒經》說:較諸世人,具十不善,經百歲中,恒無間缺所集衆惡。若有比丘毀犯屍羅,仙幢覆身,經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極多,亦是由其所依門中,罪惡力大。
先解釋“仙幢覆身”,袈裟是叁世諸佛果位的清淨幢相,仙幢覆身,是指所依爲出家比丘。
《製罰犯戒經》中說,比如世間人具有十不善業,在一百年中晝夜不斷地造惡,與所集的衆惡相比,如果有比丘毀犯屍羅,以仙幢覆身,在一晝夜中受用信施,後者的不善極多。造業時間,前者是百年,後者是一日夜;造業種類,前者是具足十惡,後者是非法受用信施;都是前者遠超後者,但是後者罪業極多,可見這也是由于所依而導致罪惡的力量大,換句話說,破戒者以仙幢覆身,所依的身份很重,因此受用信施的罪業極爲嚴重。
《分辨阿笈摩》亦雲:“甯吞熱鐵丸,猛焰極可畏,不以犯戒身,受用國人食。”通說犯戒及緩學處 。
《分辨阿笈摩》中也說:“甯可以口吞食象烈火一樣熾熱、極其可畏的熱鐵丸,也不以犯戒之身受用信衆供養的食物。”此處通說了犯戒和松緩學處兩種。
申四、歸納而說依法之重罪
敦巴仁波卿雲:“較依正法所起罪惡,十種不善,是極少惡。”現見實爾。
仲敦巴仁波切曾說:“相比依于正法所造的惡,十種不善是極少量的惡。”(依于正法所起罪惡,不是謗法舍法罪,是指依于出家身所起的罪惡。)現在看這個意義確實是這樣。當然,從反面來說,依于正法所起功德,也成爲是極多功德。
迦葉佛時,有一位比丘在去應供的路上,法衣被樹枝挂住。因爲他輕視墮罪,以嗔心折斷樹枝,死後轉生爲龍王,有一棵大翳缽樹,樹根深深地紮在龍頭上,風一吹動,樹就搖擺起來,血和膿水大量湧出,感受極其劇烈的痛苦。龍王便化身來見釋迦佛,也被佛嚴厲呵責,始終沒有給它授記何時能解脫龍身,只是叫它等彌勒佛出世之後再去請示。翳缽龍王感受這樣漫長的痛苦,就是因爲他以出家身輕毀如來學處。
《毗奈耶經》說:“若于大悲大師教,起輕毀心少違犯,由是而獲苦增上,折籬失壞菴末林,現或有于王重禁,違越而未受治罰,非理若違能仁教,如翳缽…
《《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叁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