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諸八王子, 妙光所開化, 堅固無上道, 當見無數佛。
供養諸佛已, 隨順行大道, 相繼得成佛, 轉次而授記。
最後天中天, 號曰燃燈佛, 諸仙之導師, 度脫無量衆。
是妙光法師, 時有一弟子, 心常懷懈怠, 貪著于名利,
求名利無厭, 多遊族姓家, 棄舍所習誦, 廢忘不通利。
以是因緣故, 號之爲求名。 亦行衆善業, 得見無數佛,
供養于諸佛, 隨順行大道, 具六波羅蜜, 今見釋師子。
其後當作佛, 號名曰彌勒, 廣度諸衆生, 其數無有量。
癸叁頌結會古今
彼佛滅度後, 懈怠者汝是, 妙光法師者, 今則我身是。
初頌廣舉曾見以答竟
己二頌分明判答叁。初頌說法華經,二頌教菩薩法,叁頌佛所護念。庚今初
我見燈明佛, 本光瑞如此, 以是知今佛、 欲說法華經。
庚二頌教菩薩法
今相如本瑞, 是諸佛方便, 今佛放光明, 助發實相義。
諸人今當知, 合掌一心待, 佛當雨法雨, 充足求道者。
庚叁頌佛所護念
諸求叁乘人, 若有疑悔者, 佛當爲除斷, 令盡無有余。
前文彌勒釋四伏難,令文殊必答。此分明判答中,文殊斷四伏疑,令彌勒莫更問也。初第一疑,因文殊廣引先佛曾說法華,故彌勒潛疑欲問,諸佛赴緣,人時各異(各不相同),古佛雖名(說)法華,今佛何必如此(也說法華)。文殊即以第一偈斷雲,我見燈明佛,本光瑞如此,以是知今佛,欲說法華經。此斷其疑名也。彌勒因此又疑,自有名同義同,但亦有名同義異。(名相同,義卻不同)文殊即以第二偈斷雲,今相如本瑞,是諸佛方便。今佛放光明,助發實相義。此斷其疑體也。彌勒又疑,實相無相,何人會之?(能會其修法)文殊即以第叁偈斷雲,諸人今當知,合掌一心待。佛當雨法雨,充足求道者。此斷其疑宗(宗即修法)也。彌勒因此又疑佛雨法雨,止洽(只普益)菩薩,亦潤(也沾益)二乘否?文殊即以第四偈斷雲,諸求叁乘人,若有疑悔者,佛當爲除斷,令盡無有馀。此斷其疑用也。彌勒聯翩(接連)構疑,文殊頻煩爲斷。既事窮理盡,即得之于懷。(無疑可得)(二菩薩)可謂善于問答,具二莊嚴矣。(謂智慧誓願二種莊嚴)迹門開權顯實中,初序段竟
方便品第二
此一經之正宗,萬法之都會。(總彙)證信,證此。發起,發此。譬喻,譬此。乃至流通,通此。釋此爲二,先略,次廣。略中爲二,初正釋,次料簡。正釋有叁:
一雲,方者,法也。便者,用也。法有方圓,用有差會(不同)。叁權(藏通別)是矩,是方(矩,方形)。一實是規,是圓(規,圓形)。若智詣(造詣)于矩,則善用偏法,逗會(攝化)衆生。若智詣(造詣)于規,則善用圓法,逗會(攝化)衆生。如經,“令離諸著,出叁界苦”,是故如來殷勤稱歎方便。蓋衆生欲(欲望)非佛本懷(意),只可釋他經,非今(方便)品意。二雲,方便者,門也。門爲能通,通于所通。方便權略,皆爲真實作門。真實得顯,功由方便。從能顯得名,故以門釋方便。如經,“開方便門,示真實相。”此義可釋他經,非今(方便)品意。叁雲,方者,秘也。便者,妙也。于昔成秘,今開成妙。妙達于方,即是真秘。點內衣裏無價寶珠,與(輪)王頂上惟有一珠,無二無別。指客作賤人,是長者(真)子,亦無二無別。方便及門,即是秘妙。如經,“唯我知是相,十方佛亦然。”“止止不須說,我法妙難思。”故以秘釋方,以妙釋便,正是今(方便)品意也。
次料簡者,(指善能分別,選擇正法,名曰料簡)第一釋。是體外方便,化物之權,隨他(物機)意語。第二釋。亦是體外方便,自行化他之權,是隨自他意語。(比第一種有了進步)第叁釋,是同體方便,即自行之權,乃爲隨自意語。(暢佛本懷語)又第一釋方便,非能入,非所入。(僅得人天善果,不能出叁界)第二釋方便,是能入,非所入。(僅得出叁界小果,不能得佛果)第叁釋方便,即能入是所入。(能離二種生死,能證叁德佛果)又第一釋方便,是秘而非妙。第二釋方便,是秘堪入妙。第叁釋方便,秘即是妙。先略釋竟。
次廣釋者,今品是如來方便,攝一切法。如空包色,若海納流。豈可但以一枝一派(分枝),釋法界之大都(大概)耶!今明權實者,先作四句。謂一切法皆權,一切法皆實,一切法皆亦權亦實,一切法皆非權非實。
一切法皆權者,如文雲,諸法如是相、性、體、力、作、因、緣、果、報、本、末等。介爾(極微小)有言,皆是權也,(有言,不出千如百界)
一切法實者,如文雲,如來巧說諸法,悅可衆心。衆心以入實爲悅。(被機之意)又雲,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諸法之本)又雲,如來所說,皆悉到于一切智地。(化儀之宗)又雲,皆實不虛。(本行之源)又大(涅槃)經雲,四句皆不可說也。(亡教之理,諸文皆以入證爲實。故知有說無說,無不以真實爲本)
一切法皆亦權亦實者,如文雲,諸法如實相。是雙明一切法亦權亦實。例如不淨觀,亦實亦虛。(能治欲故實,假想成故虛。只此一不淨觀,得名亦是實,亦是虛,何妨一法亦權亦實。)
一切法皆非權非實者,如文雲,非如非異。又雲,亦複不行上中下法,有爲無爲,實不實法。非虛非實,如實相也。
若一切法皆權,何所不破。縱令百千種師,一一師作百千種說,無不是權。如來有所說,尚複是權,況複人師,甯(豈)得非權。若一切法皆實,又何所不破。唯此一事實,馀二則非真。但一究竟道,甯得衆多究竟道耶!
若一切法皆亦權亦實,複何所不破。一切法悉有權有實,那得自是一途,(自說爲是)非他異解。一一法中,皆有權實,不得一向是權,一向是實也。
若一切法皆非權非實,複何所不破。何複(聚訟)紛纭,強生建立。直一列名,尚自如此,況論其旨趣耶!須曉四句(一切法,是權,是實,亦權亦實,非權非實)只一法性。法性只是真如實相,如如涅槃。以法性體,不違諸法,不受諸法,不住諸法,不入諸法。故一一名字,一一心法,一一句偈,一一因果,一一凡聖,一一依正,乃至下文十雙(自行、化他各有十種權實),無非法界,自在無礙,其義可成,具如不二十門所說。若本若末,體理無殊,說而不說,不說而說。照性非遠,自在無窮。不出四句權實,(謂有、無、雙亦、雙非)句句偏收十方佛法。但法華前,教教四句,句句未暢(佛懷)。來至此會,一味無殊,具如藥草喻中,差(別)即無差(別)。無差(別)即差(別)。今就第叁亦權亦實句,更開十法。就十法中,爲八番解釋。初列名,二生起,叁解釋,四引證,五結十爲叁種權實。六分別叁種權實,照叁種二谛,七約諸經判權實,八約本迹判權實。
初列名者,一事理權實,二理教權實,叁教行權實,四縛脫權實,五因果權實,六體用權實,七頓漸權實,八開合權實,九通別權實,十悉檀權實。
二生起者,從無住本,立一切法。無住者,理也。一切法者,事也。由理事,故有教。由教,故有行。由行,故有縛脫。由脫,故成因果。由果,故體顯能用。由用,故有漸頓之化。由開漸頓,故有開合。由開合,故有通別益。分別兩益,故有四悉檀也。
叁解釋者,一理事權實。理是真如,真如本淨。有佛無佛,常不變易,故名理爲實。事是心意識等,起淨不淨業,改動不定,故名事爲權。若非理,則無以立事。若非事,則不能顯理。事有顯理之功,是…
《《妙法蓮華經會義》摘要卷一》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