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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種基因轉殖的倫理爭議及佛法觀點▪P4

  ..續本文上一頁對的最嚴肅之倫理挑戰。倘若這個問題不能得到充分而令人信服的答案,那麼,即使科技上異種移植可行,在倫理上它仍然是不可行的。

  

  質疑二、接受動物髒器,對于病人心理有可能會形成負面的沖擊。——孫效智認爲,病人心理是否能接受的問題,這不該由旁人來置喙,而該看病人的意思。

  

  質疑叁、由于同種器官移植,有時會發生接受移植者顯示出器官供給者某些特征的現象,因此有人擔心,異種移植是否會讓病人失去某些人性,例如出現“豬頭豬腦”之類的異種特征?——孫效智認爲,這一方面要看病人及其家屬在“知情”的前提下是否“同意”(即“當事人自主原則”),另一方面也要看在“縮短生命”與“氣質變化”的兩難之間,何者較符合“較小惡原則”。就這點來說,除非“氣質變化”的問題大到喪失人性或失去人格的地步,延長生命似乎仍是較小惡的選擇。

  

  質疑四、所謂異種的動物若很接近人類,例如黑猩猩,那麼,在動物倫理上是否經的起“物種主義”的批判,也是不容忽視的課題。——孫效智認爲,現在異種移植研究已較少使用靈長類,而多改采用豬只,這使得物種主義的質疑幾乎不再存在。(孫效智,2002)

  

  但上來所述,無論是質疑還是回應,都是在宗教神學或俗世哲學中“人類本位”的思維框架下進行的。即使孫教授帶到了生命倫理或醫療倫理中的“當事人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造福原則”與“較小惡原則”,但這依然是在人類中心主義前提下的“不違原則”而已,它似已預設了“動物不等于生命”的前提。依佛法以觀,則吾人不免要提出如下質疑:

  

  質疑一、異種器官移植,有經過基因豬等“當事豬”的知情同意嗎?若無,這是否依然違背了“當事人自主原則”?

  

  質疑二、異種器官移植,有顧及基因豬等自身生命的福祉嗎?這種醫療行爲對基因豬,能看得出任何大于傷害的好處嗎?若無,這是否依然違背了“造福原則”與“不傷害原則”?而這又豈符合生命倫理中的“公正原則”?

  

  質疑叁、異種器官移植,對器官受體的人類而言,只是要在“縮短生命”與“氣質變化”的兩難之間,比較出何者較符合“較小惡原則”,但對基因改造的豬只而言,則完全只有“終結生命”之一途,又從何以論其“惡之大小”呢?

  

  質疑四、也許論者會說,移植則動物死,不移植則病人死,在動物與病人之間,吾甯取令動物死而病人活之一途,這依然符合“較小惡原則”。但請問:何以證明讓動物爲人而死,是倫理上的“善”或“較小之惡”?是人的“神性”,還是人的“理性”?如前所言,這些用以證明人類優位的論據,都有其辯證上的漏洞。

  

  質疑五、孫教授認爲,倘用黑猩猩作異種移植,容或會遭“物種主義”的批判,但現在異種移植研究已較少使用靈長類,而多改采用豬只,這使得物種主義的質疑幾乎不再存在。然而爲了人類利益而犧牲豬只生命,這難道不是對豬只的物種歧視嗎?不采用靈長類動物,就能避除“物種主義”的責難嗎?

  

  總的來說,趨樂避苦、好生惡死的本能,致令人類百般挖空心思,謀求延生之道,異種器官移植科技發展的動力在此。然而動物同樣有趨樂避苦、好生惡死的本能,爲何就必須爲了成全人類的這種本能,而被剝奪其本能之欲求?

  

  也許完全將動物的利益等同于人的利益,有其施行層面的實際窒礙,但完全將人的利益淩駕于動物利益之上,而且視爲理所當然,這將導致人類更缺少反省其物種歧視心態的機會,也將製造更多殘虐動物的“基因奇迹”,因此佛法的“衆生平等論”,容或陳義過高,但在人類沙文主義彌漫的氣氛之下,以佛法觀點來看待基改列車中的動物處境,最起碼也是一種“生態平衡”吧!

  

  四、結論

  (一) 綜述基改倫理爭議

  綜上所述,回顧本文伊始所羅列有關基因轉殖技術的六項倫理爭議:

  

  一、 人工改造生物乃至創造新生物的倫理爭議:由于涉及創造論,因此這是基督宗教神學所較爲關注的問題,但俗世或佛教倫理學則不于此置評。

  二、人類基因植入動物體內所産生的倫理爭議:這依然是基督宗教神學所特爲關注的問題,理由是人的“獨特性”或“神性”,但俗世或佛教倫理學較不于此置評。佛法關切的是那些動物受術以後的處境。

  

  叁、動物基因植入植物受體所産生的倫理爭議:這特別會引起伊斯蘭與素食者的關注,佛教徒既是素食者,自不可能不關切及此。但吃了含有動物基因的植物,並不等于“殺生”,因爲動物基因並不等同于動物生命,動物基因在植物受體內被人攝食,也不會引生植物的痛楚,因此無法依“覺知能力”之判准,而論斷攝食者造就“殺業”。

  

  四、基因轉殖技術在動物實驗過程中的動物處境:這在俗世觀點與神學觀點,都會視作“無惡”或“較小之惡”,但佛法則反對此種觀點,佛法與動物解放運動者的理論容或有些小差異,但都依于“覺知能力”之判准,而認爲應減除動物的痛苦,照顧動物的福祉,並盡可能平等考量動物的處境。

  

  五、動物受術之後畸型或夭折的處境:准前第四點可知。

  

  六、基因轉殖潛在的人類危機與生態威脅:各種俗世倫理或宗教倫理的系統理論容或不同,但都不能不關切此一問題,這可說是所有倫理爭議中的最大共識。

  

  (二) 誰的最大化效益?

  基因轉殖科技所帶來的爭議與沖突,方興未艾。基因轉殖科技是科學與技術、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嚴密結合。嚴格而言,科學與技術是有所區隔的。科學追求的是“真實”,技術追求的是“效用”。過往科學家認爲,科學與技術都是價值中性的,與倫理無涉。依佛家而言,這確是“工巧無記”,非善非惡乃至不會覆障清淨解脫,故名“無覆無記”。

  

  科學家往往認爲,科技的研究,無所謂倫理問題,讓它發生倫理問題的是那些將科研成果作不當之使用的人。然而從前述基因轉殖科技研究的內容來看,科技方法、科技活動、産品製造、行銷、運用與回收等等每一個環節,都無法規避倫理問題,而且明顯地滲透著社會、文化和倫理的因素,以及個人主觀價值的影響。

  

  表象上而言,基因轉殖科技所産生的動植物食品、藥品乃至器官,似乎符合倫理學上的效益主義——在生命科技中追求“最大化效益”。但吾人依然要進一步追究,這是“誰”的最大化效益?科技研究者的,農場主人的,生物企業的,國家的,人類的,動物的還是生態環境的最大化效益?這一追問,答案招然若揭。

  

  如前所述以觀,動物的效益,在這場基改革命中,早已被排除在倫理考量之外。因爲任何基因工程都必須經過動物實驗,以確保其對人類社會的危險性減到最低。基因工程更試圖透過動物異種基因轉殖,以研發新的肉品、乳品、醫藥成品與器官來源。

  

  進以言之,即使暫置動物效益于不顧,而將科技“禁區”的底線設定爲“人類”,但吾人依然要質疑:主導整個基因轉殖科技的,難道只有“人類本位”的價值觀嗎?雖然相關企業一再聲稱這是當前解決人口膨脹、環境汙染、疾疫防治與器官短缺的唯一妙方,然而在操作過程中,我們卻看到了國家、企業與學界(亦即:産、官、學叁界)在尋求其共同最大化效益的斧鑿痕。此從如下近例更可明顯判斷,基因轉殖科技到底符合誰的利益!

  

  由于歐洲民衆擔憂基改食物會造成環境影響及食品安全,歐盟自一九九九年起,暫停新基因改造産品之銷售許可。美國、加拿大及阿根廷爲了將基改成品推廣到歐洲,以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乃不惜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出控訴。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歐盟執行委員會終于取消了五年來飽受爭議的基因改造,許可瑞士生技公司Syngenta進口一種經過抗蟲基因改造的甜玉米BT-11,這種甜玉米罐頭將可進口十年,但是必須明確標示“內含基因改造産品”。

  

  即使歐盟已經做了這樣的讓步,但美國駐歐洲發言人坎普,在對這項突破性發展“表示歡迎”之外,還是表示,BT-11甜玉米獲得通過,並不代表著生技暫時禁令的結束,因此美國WTO對歐盟提出的控告仍將繼續,因爲單是許可一種新基改産品,無法消除美國的顧慮。

  

  事情顯然很清楚:歐洲並非類似盧安達、衣索匹亞、阿富汗等因天災或戰亂而導致饑荒或缺糧的地區,它在農産品方面是可以自給自足的,即使進口部分糧食,也毋需指定基改食物。因此將基因轉殖食品強製推行于歐洲,其理由顯然不在于冠冕堂皇的所謂“人類利益”,而是國家商貿利益、生技企業利益與生物科學長遠發展的利益。

  

  何以如此?原來當代科學的體製化和研究者的職業化,已使科學技術愈益受製于人的社會需求和價值觀念。而科學研究領域極爲寬廣、研究方式也趨于複雜,這使得科學技術成爲一種國家政府或企業財團支援的事業,于是,科技的研究領域、研究項目,科技産品的開發、生産、行銷等等,均是由政府或企業投資並實施管控的,研究成果自將按照社會價值體系的標准,以進行評價。

  

  這時,科學研究的效用與功能,成爲追求的首要目標。因此,在諸多基因工程之中,具有軍事或商業方面之潛在利益的基因轉殖科目,會被格外重視,並被挹注以大量資源,而這又爲該項基改科目之研發、生産與製造,提供了豐厚的利基。一項基改科目研發與否,必當著眼于其投資報酬率。爲了獲取生技研究人員、生技開發公司乃至生技發展先進國的“最大化效益”,因此要牢牢握緊“利益獨享”或“利益有限共享”原則,盡其可能地維護其科研生産的“專利權”與市場利益。那麼,在面臨“個人利益”與“人類利益”的沖突時,倘無倫理與法律的監督機製,吾人實不難想像,他們會作何選擇。

  

  (叁) 另一種生態平衡

  如前所述,基因轉殖技術並非沒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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