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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基因转殖的伦理争议及佛法观点▪P4

  ..续本文上一页对的最严肃之伦理挑战。倘若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充分而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即使科技上异种移植可行,在伦理上它仍然是不可行的。

  

  质疑二、接受动物脏器,对于病人心理有可能会形成负面的冲击。——孙效智认为,病人心理是否能接受的问题,这不该由旁人来置喙,而该看病人的意思。

  

  质疑三、由于同种器官移植,有时会发生接受移植者显示出器官供给者某些特征的现象,因此有人担心,异种移植是否会让病人失去某些人性,例如出现“猪头猪脑”之类的异种特征?——孙效智认为,这一方面要看病人及其家属在“知情”的前提下是否“同意”(即“当事人自主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看在“缩短生命”与“气质变化”的两难之间,何者较符合“较小恶原则”。就这点来说,除非“气质变化”的问题大到丧失人性或失去人格的地步,延长生命似乎仍是较小恶的选择。

  

  质疑四、所谓异种的动物若很接近人类,例如黑猩猩,那么,在动物伦理上是否经的起“物种主义”的批判,也是不容忽视的课题。——孙效智认为,现在异种移植研究已较少使用灵长类,而多改采用猪只,这使得物种主义的质疑几乎不再存在。(孙效智,2002)

  

  但上来所述,无论是质疑还是回应,都是在宗教神学或俗世哲学中“人类本位”的思维框架下进行的。即使孙教授带到了生命伦理或医疗伦理中的“当事人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造福原则”与“较小恶原则”,但这依然是在人类中心主义前提下的“不违原则”而已,它似已预设了“动物不等于生命”的前提。依佛法以观,则吾人不免要提出如下质疑:

  

  质疑一、异种器官移植,有经过基因猪等“当事猪”的知情同意吗?若无,这是否依然违背了“当事人自主原则”?

  

  质疑二、异种器官移植,有顾及基因猪等自身生命的福祉吗?这种医疗行为对基因猪,能看得出任何大于伤害的好处吗?若无,这是否依然违背了“造福原则”与“不伤害原则”?而这又岂符合生命伦理中的“公正原则”?

  

  质疑三、异种器官移植,对器官受体的人类而言,只是要在“缩短生命”与“气质变化”的两难之间,比较出何者较符合“较小恶原则”,但对基因改造的猪只而言,则完全只有“终结生命”之一途,又从何以论其“恶之大小”呢?

  

  质疑四、也许论者会说,移植则动物死,不移植则病人死,在动物与病人之间,吾宁取令动物死而病人活之一途,这依然符合“较小恶原则”。但请问:何以证明让动物为人而死,是伦理上的“善”或“较小之恶”?是人的“神性”,还是人的“理性”?如前所言,这些用以证明人类优位的论据,都有其辩证上的漏洞。

  

  质疑五、孙教授认为,倘用黑猩猩作异种移植,容或会遭“物种主义”的批判,但现在异种移植研究已较少使用灵长类,而多改采用猪只,这使得物种主义的质疑几乎不再存在。然而为了人类利益而牺牲猪只生命,这难道不是对猪只的物种歧视吗?不采用灵长类动物,就能避除“物种主义”的责难吗?

  

  总的来说,趋乐避苦、好生恶死的本能,致令人类百般挖空心思,谋求延生之道,异种器官移植科技发展的动力在此。然而动物同样有趋乐避苦、好生恶死的本能,为何就必须为了成全人类的这种本能,而被剥夺其本能之欲求?

  

  也许完全将动物的利益等同于人的利益,有其施行层面的实际窒碍,但完全将人的利益凌驾于动物利益之上,而且视为理所当然,这将导致人类更缺少反省其物种歧视心态的机会,也将制造更多残虐动物的“基因奇迹”,因此佛法的“众生平等论”,容或陈义过高,但在人类沙文主义弥漫的气氛之下,以佛法观点来看待基改列车中的动物处境,最起码也是一种“生态平衡”吧!

  

  四、结论

  (一) 综述基改伦理争议

  综上所述,回顾本文伊始所罗列有关基因转殖技术的六项伦理争议:

  

  一、 人工改造生物乃至创造新生物的伦理争议:由于涉及创造论,因此这是基督宗教神学所较为关注的问题,但俗世或佛教伦理学则不于此置评。

  二、人类基因植入动物体内所产生的伦理争议:这依然是基督宗教神学所特为关注的问题,理由是人的“独特性”或“神性”,但俗世或佛教伦理学较不于此置评。佛法关切的是那些动物受术以后的处境。

  

  三、动物基因植入植物受体所产生的伦理争议:这特别会引起伊斯兰与素食者的关注,佛教徒既是素食者,自不可能不关切及此。但吃了含有动物基因的植物,并不等于“杀生”,因为动物基因并不等同于动物生命,动物基因在植物受体内被人摄食,也不会引生植物的痛楚,因此无法依“觉知能力”之判准,而论断摄食者造就“杀业”。

  

  四、基因转殖技术在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动物处境:这在俗世观点与神学观点,都会视作“无恶”或“较小之恶”,但佛法则反对此种观点,佛法与动物解放运动者的理论容或有些小差异,但都依于“觉知能力”之判准,而认为应减除动物的痛苦,照顾动物的福祉,并尽可能平等考量动物的处境。

  

  五、动物受术之后畸型或夭折的处境:准前第四点可知。

  

  六、基因转殖潜在的人类危机与生态威胁:各种俗世伦理或宗教伦理的系统理论容或不同,但都不能不关切此一问题,这可说是所有伦理争议中的最大共识。

  

  (二) 谁的最大化效益?

  基因转殖科技所带来的争议与冲突,方兴未艾。基因转殖科技是科学与技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严密结合。严格而言,科学与技术是有所区隔的。科学追求的是“真实”,技术追求的是“效用”。过往科学家认为,科学与技术都是价值中性的,与伦理无涉。依佛家而言,这确是“工巧无记”,非善非恶乃至不会覆障清净解脱,故名“无覆无记”。

  

  科学家往往认为,科技的研究,无所谓伦理问题,让它发生伦理问题的是那些将科研成果作不当之使用的人。然而从前述基因转殖科技研究的内容来看,科技方法、科技活动、产品制造、行销、运用与回收等等每一个环节,都无法规避伦理问题,而且明显地渗透着社会、文化和伦理的因素,以及个人主观价值的影响。

  

  表象上而言,基因转殖科技所产生的动植物食品、药品乃至器官,似乎符合伦理学上的效益主义——在生命科技中追求“最大化效益”。但吾人依然要进一步追究,这是“谁”的最大化效益?科技研究者的,农场主人的,生物企业的,国家的,人类的,动物的还是生态环境的最大化效益?这一追问,答案招然若揭。

  

  如前所述以观,动物的效益,在这场基改革命中,早已被排除在伦理考量之外。因为任何基因工程都必须经过动物实验,以确保其对人类社会的危险性减到最低。基因工程更试图透过动物异种基因转殖,以研发新的肉品、乳品、医药成品与器官来源。

  

  进以言之,即使暂置动物效益于不顾,而将科技“禁区”的底线设定为“人类”,但吾人依然要质疑:主导整个基因转殖科技的,难道只有“人类本位”的价值观吗?虽然相关企业一再声称这是当前解决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疾疫防治与器官短缺的唯一妙方,然而在操作过程中,我们却看到了国家、企业与学界(亦即:产、官、学三界)在寻求其共同最大化效益的斧凿痕。此从如下近例更可明显判断,基因转殖科技到底符合谁的利益!

  

  由于欧洲民众担忧基改食物会造成环境影响及食品安全,欧盟自一九九九年起,暂停新基因改造产品之销售许可。美国、加拿大及阿根廷为了将基改成品推广到欧洲,以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乃不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控诉。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欧盟执行委员会终于取消了五年来饱受争议的基因改造,许可瑞士生技公司Syngenta进口一种经过抗虫基因改造的甜玉米BT-11,这种甜玉米罐头将可进口十年,但是必须明确标示“内含基因改造产品”。

  

  即使欧盟已经做了这样的让步,但美国驻欧洲发言人坎普,在对这项突破性发展“表示欢迎”之外,还是表示,BT-11甜玉米获得通过,并不代表着生技暂时禁令的结束,因此美国WTO对欧盟提出的控告仍将继续,因为单是许可一种新基改产品,无法消除美国的顾虑。

  

  事情显然很清楚:欧洲并非类似卢安达、衣索匹亚、阿富汗等因天灾或战乱而导致饥荒或缺粮的地区,它在农产品方面是可以自给自足的,即使进口部分粮食,也毋需指定基改食物。因此将基因转殖食品强制推行于欧洲,其理由显然不在于冠冕堂皇的所谓“人类利益”,而是国家商贸利益、生技企业利益与生物科学长远发展的利益。

  

  何以如此?原来当代科学的体制化和研究者的职业化,已使科学技术愈益受制于人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而科学研究领域极为宽广、研究方式也趋于复杂,这使得科学技术成为一种国家政府或企业财团支援的事业,于是,科技的研究领域、研究项目,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行销等等,均是由政府或企业投资并实施管控的,研究成果自将按照社会价值体系的标准,以进行评价。

  

  这时,科学研究的效用与功能,成为追求的首要目标。因此,在诸多基因工程之中,具有军事或商业方面之潜在利益的基因转殖科目,会被格外重视,并被挹注以大量资源,而这又为该项基改科目之研发、生产与制造,提供了丰厚的利基。一项基改科目研发与否,必当着眼于其投资报酬率。为了获取生技研究人员、生技开发公司乃至生技发展先进国的“最大化效益”,因此要牢牢握紧“利益独享”或“利益有限共享”原则,尽其可能地维护其科研生产的“专利权”与市场利益。那么,在面临“个人利益”与“人类利益”的冲突时,倘无伦理与法律的监督机制,吾人实不难想像,他们会作何选择。

  

  (三) 另一种生态平衡

  如前所述,基因转殖技术并非没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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