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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中)

  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中)

  釋悟殷

  伍、叁淨肉與素食

  畜生肉的來源,或活生生的割下畜生肉,或直接殺死畜生後取得,都會損害到畜生類生命,僧衆理應不得吃肉。那麼,何故世尊竟然允許弟子吃“叁淨肉”呢?如《十誦律》說:

  我不聽噉叁種不淨肉,若見、若聞、若疑。見者,自眼見是畜生爲我故殺。聞者,從可信人聞爲汝故殺是畜生。疑者,是中無屠賣家,又無自死者,是人凶惡,能故奪畜生命。……如是叁種肉我不聽噉。……我聽噉叁種淨肉。何等叁?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眼見爲我故殺是畜生。不聞者,不從可信人聞爲汝故殺是畜生。不疑者,是中有屠兒,是人慈心,不能奪畜生命。我聽噉如是叁種淨肉。……若大祠,所謂象祠、馬祠、人祠、和闍毗耶祠、叁若波陀祠、隨意祠,若諸世會殺生處祠,如是大祠世會中,不聽沙門釋子噉肉。何以故?是大祠世會皆爲客故。[1]

  世尊聽許:不親自眼見爲我故殺畜生,不從可信人處聽聞爲我故殺畜生,不疑爲我而故殺畜生,這叁種是清淨肉,僧衆得以食用。不過,世尊又特別規定:人肉、象肉、馬肉、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猕猴肉、狗肉、蛇肉等動物肉,鳥等飛禽肉,及蝦蟆、水蛭肉等,此類肉品,皆不得食用[2]。

  既然可以吃叁淨肉,爲什麼象馬等肉品就不能吃呢?諸部廣律記載的事緣極爲分歧,綜合而言,比丘不得吃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等的製緣是,比丘吃了此類肉品後,身上散發出的氣息,使“諸獸聞氣,遂殺比丘”;食狗肉者,“諸狗聞氣,隨後吠之”。居士們見了,即譏嫌說:“沙門釋子無肉不食,過于鸱烏,雲何噉此不淨臭穢來入我家?無沙門行,破沙門法。”蛇肉的製緣是,善自在龍王(或說龍女)變化爲人身,前來禮敬世尊,向世尊請求說:龍有大神力,力量足以毀壞國土,龍蛇本一家,比丘若吃蛇肉,諸龍瞋心起,可能傷害比丘,願世尊遮止比丘吃蛇肉。象肉、馬肉的製緣,《十誦律》、《四分律》說,象、馬是官物,比丘吃它,會招致國王瞋怒不悅,故世尊遮止吃象肉、馬肉。至于鳥肉的製緣,《僧只律》說:比丘吃鳥肉,入聚落乞食,或近林處經行,群鳥追逐比丘,並不斷喧叫,故世尊禁鳥肉[3]。

  這裏,值得留意的問題是:在律典中,世尊製定弟子不得吃象、馬等獸肉及鳥禽肉的事緣,並不是因爲它是肉類而禁絕,而是吃肉招致了殺生、偷盜的譏嫌;或吃肉比丘身上散發的氣息,鳥獸聞了,不斷鳴叫、追逐,或遭畜生報複反噬;或鬼神聞氣不樂等[4],故世尊遮止吃此類肉品。顯然,世尊之斷絕比丘吃象、馬、牛、鳥等十種肉類,不在于“肉”不能吃,而是違犯了慈忍護衆生的沙門之道[5]。如《十誦律》律師自設問答:“問:故爲殺畜生肉得食不?答:不得食,若食得突吉羅。不淨鳥獸肉不應食,若食得突吉羅。”(大正23.405上)這個問答,說明了一件事:世尊遮止比丘吃肉,重點在于:不得殺害畜生命。

  比丘不得吃象、馬、狗等獸肉,由它們身上剝下的皮革,及象牙、骨、角等,當然也屬違禁品,律中即說:不得使用師子、老虎、豹、獺、貓、人、毒蟲、狗、錦文蟲、野狐等之皮;不得蓄積象、馬、駝、牛、驢皮等;亦不得使用牙、骨、角等作針筒[6]。雖然如是,隨著各地之天然環境及出産的物資不同,世尊有“隨方毗尼”之製,如阿濕婆、阿盤提等邊地,地上多踤石土塊,荊棘難行;地方盛産皮韋,而麻、苎等植物較爲稀少,一般人多用皮韋作敷具,故世尊特許此地比丘:穿著一重革屣,以及可用皮韋作地敷臥具[7]。這是因地製宜的隨方毗尼。另外,生病時,世尊亦有開緣,如有比丘用師子、虎、豹、罴等獸油脂塗腳,經過居士圈養象、馬、牛、羊、驢等的廄舍,牲畜等聞到氣味,驚怖慞惶沖壞欄圈逃走,遂招致居士譏嫌:有如獵師,用惡獸油脂塗腳。由此因緣,世尊製定:不得使用惡獸油脂塗腳。有比丘風病動,醫生教他服用熊、魚、驢、豬、摩竭魚等油脂,世尊即允許他服用[8]。比丘不得吃生肉、飲生血;若有病狂者,唯有吃生肉、飲生血才能治愈病狂,則不在此限。比丘托缽乞食得魚、肉等,隨宜得食;無病,則不得索求魚、肉等美食,以滿足口腹之欲[9]。這是因病而設的開緣。

  以上,是律典中有關肉食類的製限與開緣。當時的僧衆,過著乞食托缽生活,隨居士布施所得隨宜而食,不可能完全禁斷肉食。但是“慈忍護念衆生”是沙門之道,適應于當時的乞食製度,世尊有叁淨肉之限製,這是立足于“不殺生”的道德規範,而作的權宜之計。然律典中,既有遮斷象馬獸肉及鳥禽肉的製限,又有吃叁淨肉的開緣,在自由采證下,于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之分歧與诤論,有的甚至業已忘了佛教“護生”的根本精神,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爲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譏刺禁斷肉食者非正信佛教徒,而是提婆達多之徒裔了[10]。

  《大毗婆沙論》記載,有人立論:“駝馬牛羊雞豬鹿等,皆爲祠祀人所食用,是以殺之無罪”,“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于人,爲人除患,殺亦無罪。”持這一類理論的殺生者,都是由愚癡邪見而起決定殺的意欲。大乘經典,一方面強調凡諸衆生“疊爲父母兄弟姊妹”等六親眷屬,或說“應觀是食如子肉想”;另一方面則斥責食肉者是“斷大慈種”;若佛弟子吃肉,會招來世人譏謗:“雲何沙門修淨行人,棄舍天仙所食之味?猶如惡獸,食肉滿腹,遊行世間,令諸衆生悉懷驚怖,壞清淨行,失沙門道”。菩薩慈愍爲護持衆生信心,令他于佛法不生譏謗,以慈愍心故,應盡斷一切肉食[11]。由此可見:從聲聞佛法到大乘佛法,都禀持著“慈忍護衆生”的精神,尊重一切生命,不親自傷害衆生。理解世尊允許吃叁淨肉是在不殺生的原則下,適應當時乞食製度而作的權宜措施,那麼,大乘經典明白的標示:吃肉“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衆生的精神。

  陸、放生與護世間

  以上,是聲聞律典中與殺害畜生類有關的製限。僧衆日常生活上,如何實踐對畜生類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呢?分二點說明:

   一、放生

  如前面說過:寺塔裝上門窗,或挖掘塹壕,或豎立欄楯、或裝設羅網等,藉由障礙物,防止牲畜、飛鳥進入。若牛羊等牲畜來入塔寺中,觸突佛圖形像,毀壞花果樹木,可以用木棒、石頭等敲擊地面發出聲音,使它們離去[12]。

  僧衆不得豢養象、馬、雞、狗、豬、羊等牲畜,亦不得用籠子系養玩弄鹦鹉等鳥禽類;無事不應搭乘象馬車乘辇輿戲笑玩樂,唯有老邁病痛無力行走者才可乘坐;同樣的,無病不得騎乘象馬牲畜,唯有老病無力者,或將有命難、梵行難者,才可騎乘代步[13]。又畜生間弱肉強食,強者爲王,爲爭奪領導權,動辄纏鬥殘殺,直至分出勝利爲止,這是極爲慘烈的場面,何況是人爲的操弄?故比丘不得往觀鬥象、鬥馬、鬥牛、鬥雞等傷慈害生的競技;亦不得耍弄口技,學作象、馬、牛、驢、駱駝等聲音:此類行爲,皆違越毗尼,不得長養善法故[14]。此外,比較特殊的是,律典還有鳥巢與蜂巢的記載,如《十誦律》說:經行道頭窟上,有康郎鳥在上作巢,食物殘渣糞便等棄著地上,穢汙環境,經行比丘想令鳥離去,便毀壞了鳥巢。康郎鳥念巢故,常來圍遶精舍,空中悲鳴;由此因緣,世尊規定:“從今日不應壞是康郎鳥巢,若壞得突吉羅。”《根有律·安居事》說:住處門屋廊檐,若有蜂來結巢,不得任意摘除,應先“撿看蟲及蜂窠,蜂若出窠,即應除去;兒若未出,應以線懸系置余處,長成自去。”[15]由上來世尊的製限,可見佛教護生面向的寬廣與周詳。

  僧衆不得豢養畜類、籠子系養玩弄鳥類,不吃彼肉,不穿皮草,不用皮革坐墊等,這是佛教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以及不忍它們遭受殘殺危難的悲心;爲了解除它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它們,讓它們回到自由的天地,也是護生的行爲。廣律記載,有畜養主的象、馬、牛、羊、驢騾、駱駝等牲畜,“比丘快心故,若截其足,若壞余身分”,或“解放令去”,得偷蘭遮[16]。這是釋放動物的原則:有人畜養的家畜,不管是斷尾截肢,或釋放它離去,必使畜養主憂惱,即使因憐愍心而解放,亦是不當的行爲。另有一則不同,如《五分律》說:

  有阿練若處比丘,見野豬被箭走來,共相語言:當莫導見。獵師尋至,問比丘:見我所射豬不?答言:何處有豬,是誰豬,無有豬。後作是念:我言無豬,將無得藏豬罪?生疑問佛,佛言:不犯,若有如是因緣,作余語破其問,皆無罪。有阿練若處比丘,見獵師得生鹿系已舍去,比丘以憐愍心解放。生疑問佛,佛言:不犯,然不應于他物方便放之,犯者突吉羅;憐愍心放他一切衆生,亦如是。(大正22.183上)

  比丘爲保護被獵師追趕的野生動物(豬),權巧方便打發獵師離去,此類行爲,不犯覆藏罪;如果獵物已死,或傷勢嚴重已頻臨死亡者,則應把獵物還與獵師;獵師捕獲的動物,若以憐愍心解放它,得突吉羅罪,要心念忏悔[17]。又破壞獵師裝置捕鹿的鹿弶、捕獸的陷阱、捕鳥的羅網等,則視比丘的存心而論定,“快心壞,得偷蘭遮;憐愍心壞,得突吉羅”[18]。

  要注意的是,以聲聞律製來說,比丘的行爲是否如法如律,犯與不犯及得罪輕重,全都以身語行爲動作作爲判別的准則,對于個人起心動念的意業,並未加以規製,故《大毗婆沙論》說:“意業非戒”(大正27.723下)。此處,破壞獵師裝置捕獸的弶、陷阱、捕鳥之羅網等,“快心壞,得偷蘭遮;憐愍心壞,得突吉羅”,卻改由作者起心動念來論定罪罰輕重;且突吉羅罪,不須要在僧中,也不須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念忏悔就可得清淨。由心念來論定罪罰輕重,就與聲聞律製之原本用身口行爲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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