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唯識宗基本教義
以第四章所述經典爲基本依據,玄奘、窺基兩代佛學大師創立了既大同于印度唯識學的基本面貌,又在許多方面疊有創新的法相唯識宗。法相唯識宗基本教義可從四層面去歸納:其一,以八識爲內容的“心識論”;其二,以“識變說”爲基礎的“唯識無境”論;其叁,以“識體、理體兩分”爲特色的佛性論;其四,以“轉識成智”爲歸趣的“五重唯識觀”。以下分而論之。
第一節 五位百法
唐代以來,人們都習慣于將玄奘所建立的佛教宗派稱之爲“法相唯識宗”。由于這一緣故,人們常常以“法相”和“唯識”來總結印度瑜伽行派的教義和修持方法。“法相”是指世間所有一切存在(包括精神層面的存在和物質層面的事物)的相狀。“相”有“相貌”、“義相”、“體相”等叁層含義。“相貌”是指人的感官以及意識能夠分辨的各種存在的行狀,“義相”是指人的意識能夠分別、思維、判斷的“相狀”,“體相”是指諸法所具有的本質性的“相狀”。印度瑜伽行派將一切法分爲五位一百種,簡稱爲“五位百法”,玄奘則接受了這一學說。
中土法相唯識宗遵從世親《百法明門論》而列“心法”八、“心所有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無爲法”六,總計一百種。“五位”中,前四爲“有爲法”,統稱爲“雜染法”;後一爲“無爲法”,也稱“清淨法”。
“五位百法”是唯識宗以宗教解脫爲旨歸對世間之物質、精神現象以及出世境界所有“法”的概括和歸類。唯識宗將“五位百法”大而分之爲雜染的“有爲法”和純淨的“無爲法”,並且以第八藏識所蘊藏的有漏種子和無漏種子作爲染、淨二類法之所以生成的最終依據。這樣,萬法的生起和還滅,衆生的迷與悟,都可以從“識”的轉變上給以說明。這就是“法相”與唯識的真正聯系所在。
本章依據《百法明門論》、《成唯識論》對“一切法”作些簡要介紹。
一、心法
印度瑜伽行派將“心法”列于首位,是因爲此宗認爲,一切法中,“心”最殊勝。唯識宗將八識中的阿賴耶識當作世間萬法之所以生起的最終依據和衆生世、出世的承擔主體,衆生或輪回于煩惱生死世界,或證悟涅槃,都取決于“心法”。
一百法內,第一個是“心法”,稱之爲“八大心王”。前六大心王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第七心王即末那識,第八心王即阿賴耶識。
“心法”可表解如下:
┌眼識——緣色境——即視覺作用┐
├耳識——緣聲境——即聽覺作用┤
├鼻識——緣香境——即嗅覺作用┼五種感覺器官
八識—┼舌識——緣味境——即味覺作用┤
├身識——緣觸境——即觸覺作用┘
├意識——緣法境——是我人心理活動的綜合中心。
├末那識——執著自我,是自我意識中心。
└阿賴耶識——含藏萬法種子,宇宙萬法由此變現生起。
二、心所有法
“心所有法”是指心的作用、功能,佛教認爲這些內容屬于“八識心王”所有,因此稱之爲“心所有法”,簡稱“心所”、“心數”。關于“心所”與“心王”的關系,唯識學強調叁個方面:“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恒依心起”及“系屬于心”是說“心所法”永遠依托“心法”而生起,並且“心法”永遠爲“主”,“心所法”爲“仆從”;“與心相應”則是說“心所法”和“心法”必須同時生起,二者所依之根、所緣之境,其自證分必須相同。這些“心所”,隨著順違之境,而起愛憎善惡之心,助成“心王”的活動、功能。而“心王”本身無善惡,不能單獨造作,必須與“心所”相應,方才能夠活動,生起功能,以造作善惡之業。這八識心王,每一個“心”好比是一位國王,既然是“王”,不能沒有臣屬輔佐,所以“心所”就好比是國王的臣屬。
“心所”有五十一位,分爲六組,分述如下:
第一,遍行心所。“遍行”是周遍起行的意思,是指這類心理活動遍于“叁性”(即善、惡、無記)及八識、九地(菩薩修行階位)等等之中,凡有“心法”生起,遍行五法都與之相應俱起。“遍行心所法”有五個:
(1)觸:“觸”是接觸,五根與五境接觸(觸)而生識,根、境、識結合就名爲“觸”。《百法明門論》說:“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受、想、思等所依爲業。”這是說,“觸”的特性就是使“心”、“心所”與“境”發生接觸,“觸”的這一功能是其成爲“受”、“想”等“心所”的所依。另外,“觸”與“作意”的先後也可以置換。
(2)作意:“作意”就是注意,因根、境、識的結合而引起注意,或先注意而生起“觸”。《成唯識論》說:“謂能警心爲性,于所緣境引心爲業。”可見,“作意”有兩重義:一是“警覺”,二是“趣境”。現代心理學稱之爲“注意”。
(3)受:“受”是感受,指心識接納順從、違反等“境”而産生的心理感受。“受”有叁種,領納順境名“樂受”,領納違境名“苦受”,領納非順非違境名“舍受”。若再加“憂”、“喜”二受,就稱爲“五受”。
(4)想:“想”是認識作用、思維活動。《成唯識論》說:“于境取相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這是說,“想”的特性就是于一切相上生起分別,再經過一番思考後以語言或言語的形式表達出來,譬如說,這是水杯,那是筆等。
(5)思:“思”是造作的意思,《成唯識論》說:“令心造作爲性,于善品等,役心爲業。”“思”有叁種,即“審慮思”、“決定思”、“動發勝思”,它對于是非、善惡須籌量其可行不可行,決定之後,驅役自己的心,産生邪正、善惡等等心理活動。
第二,別境心所。窺基《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說:“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各緣不同,故雲別境。”這一類型的心理活動與“遍行心所”攀緣同一境不同,以其所緣之境各各不同,因而稱“別境”。“遍行心所”是心識生起時,“五心所”相繼生起。而“別境心所”是專對某種特別情況,繼五遍行心所之後,個別生起。“別境”所緣之境有四種,即“欲”緣“所樂境”,“勝解”緣“決定境”,“念”緣“曾習境”,“定”緣“所觀境”,而“慧”則是在這四境之中揀擇而生起。“別境心所”五個如下:
(1)欲:《成唯識論》說:欲是“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欲”就是希望,對外境的希望追求,對所愛境,希望必合;對所惡境,希望必離。因此,希求就有了善惡、染淨之分,希望成佛作祖,當然是淨欲;追求財、色、名、食、睡,就是染欲。
(2)勝解:“勝”是“殊勝”的意思,“解”是“見解”的意思,對外境起決定性的理解就是“勝解”。
(3)念:“念”是指類似于“記憶”的心理活動。《成唯識論》說:“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即是對經曆過的事明記不忘,叫做“念”。
(4)定:“定”是叁昧,也翻譯爲“正定”。《成唯識論》說:“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簡單地說,“心注一境”而不散亂,叫做“定”。
(5)慧:“慧”是智慧,智慧能斷除疑惑。《成唯識論》說:“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這種“慧”是由“定”而發,所以對于善惡是非能取得決定性的簡擇。佛教所講的“慧”與日常生活領域中所說的“智慧”略近而仍然有所不同。
第叁,善心所。從道德標准看,包含世俗道德和佛教道德兩個層次,但以前者爲主,因而此“善”是用其狹義,而不是“善惡叁性”之“善”。“善”與“惡”相對,凡是性離衍惡,順益世人者,叫做“善”。“善心所法”有十一個:
(1)信:對善法能了知而實信,對佛法義理能堅定信仰,即稱之爲“信”。這樣的“信”有叁種:一是“信實”,即信實事和實理。二是“信德”,信功德及道德。叁是“信能”,信善惡之業的能力。
(2)慚(3)愧:簡單地說,“慚”與“愧”都是羞恥的含義,現代漢語已經完全同義,不大提及二者的區別。關于這兩種“善心所”的區別,在解釋“法相”類典籍中,也是衆說紛纭。《俱舍論》卷四對“慚”、“愧”舉出二釋:第一釋是說,因崇敬諸功德及有德者而産生的心理活動稱之爲“慚”,恐怖罪惡的心理活動稱之爲爲“愧”。第二釋是說自省所造之罪惡而産生羞恥之心爲“慚”,以自己所造之罪面對他人時引以爲恥爲“愧”。此說即以“慚”、“愧”都屬于羞恥之心,但由對自己與對他人而分別爲二。《成唯識論》卷六則並取《俱舍論》的兩種解釋,認爲“慚”爲先尊重自身,而後崇重賢者與聖者,並崇敬“佛法”;“愧”是由世間之力,即由于他人之譏謗或律法之製裁,而輕拒暴惡。這是主張羞恥爲“慚”、“愧”二者的共同義,而崇善與拒惡則分別爲“慚”、“愧”的區別所在。
(4)無貪:“貪”即“貪愛”,貪著世間財色名利,非分追求,非義而取,稱之爲“貪”;反之以己所有,惠施于人,廣行布施,則稱之爲“無貪”。
(5)無瞋:“瞋”即“恨”,逆境當前,不能忍受,惱恨于心,生起恚恨,就稱之爲“瞋”。反之,慈愍待人,不做惡行,則稱之爲“無瞋”。
(6)無癡:“癡”即愚昧不明,是非不分,起諸邪見,謗無因果。“無癡”則是指有智慧,明達事理,主要是指明確理解四聖谛、八正道、十二緣生等佛教的道理。
(7)勤:“勤”又名精進,“精”是“不雜”的意思,“進”是“不退”的意思。對于爲善斷惡,修持佛法,勇猛前進,即稱之爲“精進”。
(8)輕安:“輕”即“輕快”的意思,“安”即“舒坦”的意思。這是指修禅定時使身心得到輕適安穩的境界。
(9)行舍:“行”是五蘊中“行蘊”中的“行”,“舍”是舍棄,舍棄“行蘊”中的昏沈掉舉,使心平等正直。《成唯識論》卷六說此心所具有平…
《第六章 唯識宗基本教義 第一節 五位百法》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