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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思想前後期價值取向之重要變化(林國良)▪P3

  ..續本文上一頁他起相上遍計所執相執”的現行和種子,即認爲實有青瓶等相的能執心的現行和種子。

  由此可見,在《解深密經》的體系中,緣生與名言並非是二元決定論,二者實際上是統一的。種子是名言熏成的,所以種子都是名言種子;由名言種子生起現行,就是緣生。換種說法就是:名言生執著(即遍計所執自性執),執著之現行熏成名言種子,名言種子又生現行。

  在對叁自性理論作了詳盡論述後,《一切法相品》最後陳述了此理論的宗旨。對此宗旨,本文將在第叁部分與《成唯識論》進行比較研究時再作述評。

  二、《成唯識論》與《解深密經》在叁自性理論上的差異

  《成唯識論》與《解深密經》在叁自性理論上的差異主要表現爲:一、在遍計所執自性上,《成唯識論》認爲,並非一切法都帶遍計所執自性。二、在依他起自性上,《成唯識論》認爲,依他起自性依實法生起,不依遍計所執自性生起。

  1.認識主體並非都帶妄執

  《成唯識論》認爲,八識(或有漏心)並非都是能遍計,屬于能遍計的只是第六識和第七識。

  《成唯識論》在叁自性的論述中,首先是破“八識都是能遍計”的觀點,並將此觀點歸之于安慧,但《藏要》的相關注中說:“安慧釋中無文,《述記》卷五十一謂此第一解爲安慧說,未詳何據。”[2](卷四·P84)對此或可理解爲:《成唯識論》虛擬了安慧的觀點,只是出于對公認的前期唯識經典的尊重,不想將自己的觀點與上述觀點的差異,說成是與唯識根本經典的差異;不想將出自于世親體系而經自己發展的觀點,以一種非常尖銳的方式呈現在世人面前。這一看法的根據在于:第一,根據本文以上分析,《解深密經》等前期唯識論經典確實存在如下的普遍觀念:遍計所執自性普遍存在于一切法中,種子都帶有遍計所執性。第二,《成唯識論述記》17卷也指出:“《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1](T43, p0540c)即在《楞迦經》、《辨中邊論》等(“等”包括《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顯揚聖教論》等)唯識經典中,也有與《成唯識論》所破的相似論述。下文我們將看到,對這些論述,《成唯識論》都作出了合乎自己觀點的解釋。

  《成唯識論》第8卷對“八識(或有漏心)都是能遍計”觀點的破斥如下:

  “有義:第六、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與無明俱故,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達無不俱起故。曾無有執非能熏故。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緣用,應非智等。……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1](T31, p0045c)

  即該論認爲:只有第六識和第七識及其相應心所,有我執和法執,是能遍計。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成唯識論述記》17卷[1] (T43, p0541a)說明,這是指《攝大乘論》中只說“意”與“識”是能遍計,而第七意和第六意識被稱爲“意”和“識”。此點值得注意。據此而言,在《成唯識論》之前,真正明確地說八識並非都是能遍計,只有《攝大乘論》。這意味著前期唯識經典中,其他經典所持的(或所隱含的)觀點還是八識都是能遍計。否則的話,以玄奘師第對唯識經典之熟悉,完全可以找出更多證據,來證明“八識並非都是能遍計”是唯識經典中普遍的(或隱含的)觀點。但《成唯識論》對此觀點,提出的“教證”只此一處,以下就是“理證”(即據理分析)了。

  第二,“計度分別能遍計故”。即第六識和第七識能“計度分別”(大體相當于思維、判斷、推理),所以是能遍計;第八識和前五識不能“計度分別”,所以不是能遍計。

  第叁,“執我、法者,必是慧故”。即執著自我和事物的,必定是慧心所。而慧心所不是遍行心所,第八識與前五識都沒有慧心所相應,怎麼會有我執和法執?

  第四,“二執必與無明俱故”。即我執和法執必定與無明共同存在,而有漏的善心和善性心所不與無明共存,所以沒有我執和法執。如果有人問:“既然尋與伺可以共同生起,那麼善心與無明爲何不能共同生起?”對此可明確地回答:“不說無明有善性故”,即“沒有佛典說無明有善性”。如果對方進而辯稱:“一切有漏心都稱不善,說它們中有些是善,只是那些有漏心的不善的作用較爲輕微。”對此可回答:“癡、無癡等不相應故”,即性質相反的事物不能共同生起,如慚與無慚就不能共同生起,所以“癡(即無明)與無癡(善心所)也不可能相應而共同生起”。[4](P601-602)

  第五,“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達無不俱起故”。即如果凡夫八識因爲有漏,所以都有法執,那麼,加行智也屬有漏,也應有法執,這樣的話,加行智又怎能導向空智?“從不曾見過存在執著但能引導人們證得空的智慧,因爲執著“有”(之法執)與通達“無”(之智)

  注釋:

  唯識論認爲,語言所能表達的只是事物的共性(共相),不能觸及事物的自性(自相或自體)。如眼看到一物上的紅色,眼識觸及的是此紅色的自相;但用語言說“這是紅色”,這已是紅色的共相(即共性)了。語言的紅色,是一個概念,表達了所有紅色物體(紅光、紅布、紅紙、紅葉等)上的共性的東西。因此,唯識論認爲,名言不能了達事物的自相,所以稱假名。進而,由語言表達的事物的名稱所體現的事物性質,只是事物的名言自性。“相名相應”就是將名言自性執爲實有,因此屬遍計所執,其所執著的名言自性則屬遍計所執自性。熟悉西方思想的人不難看出,唯識論的此種思想與西方現代的語言分析哲學極爲相似。本文限于篇幅,不對此展開論述。

  是不能共同生起的”。

  第六,“曾無有執非能熏故”。即如果有漏心都有法執,那麼,具有法執之心必有熏習的力量,“從來也沒有存在執著的事物卻不是能熏”。因此,如果第八識作爲有漏心也有法執的話,也應是能熏。但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爲第八識只是所熏,不是能熏。[4](P602)

  第七,“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緣用,應非智等。”即如果問:“爲什麼《楞伽經》等經中將八識稱爲虛妄分別呢?”可以回答:“一切有漏的心和心所都不能證得真理,所以都稱爲虛妄分別,雖然它們都以似乎實在的所取和能取的狀況顯現,但並非都屬于能遍計。否則的話,(如果以能取和所取爲標准,則)無漏心(也有能取和所取,也應稱爲能遍計,)也變成有執著了,那樣的話,如來的後得智也應有執著了。《佛地經》中說,佛的後得智,顯現佛身和佛土等種種影像,就象鏡面顯現物體一樣,如果沒有能認取等作用,就不應是佛智。”在此,《成唯識論》對前期唯識經典中的“有漏心都屬虛妄分別”的說法,作了重新理解,即不將此理解爲“有漏心都有執著”,而將此理解爲“有漏心都不能證得真理”。這一理解顯然也是能成立的。

  2.種子並非都屬遍計所執種

  《成唯識論》對種子並非都屬遍計所執種是這樣說的:“雖說藏識緣遍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1](T31, p0046a)。即如果有人問:“假如八識並非都有執,爲什麼經中說第八識認取遍計的種子?”可以回答:“雖然經中說第八識能認取遍計的種子,但並不是說只認取遍計的種子,所以不能作爲“種子都帶執”的確切證明。”

  但筆者以爲,上述辯解並不充分。因爲《解深密經》明言:“依他起相上遍計所執相執以爲緣故,依他起相而可了知。”即現行的依他起自性是與遍計所執自性和合爲一體的,或者簡單地說,現行的依他起自性是帶執的;因而,此帶執的現行熏成的種子必定也帶執。而《辯中邊論》第2卷說得更明確:“集谛叁者:一習氣集,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氣。……”[1](T31, p0469b) “習氣集”就是所有染分(即凡夫)種子的集合,因此,此處的意思是,所有染分的種子都是遍計所執自性執種,也就是,所有染分的種子都帶執。這一結論是與八識(或有漏心)都有執是相互呼應的。即:如果有漏心都有執,則所熏成的種子也必然都帶執;而如果有漏種子都帶執,則由種子而生的有漏法也都有執。但《成唯識論》不認爲八識或有漏心都有執,由此得出的邏輯結論必然是,種子也不都帶執。但這一結論還須解決名言種子的問題。

  在前期唯識論中,種子就是名言種子,名言使事物帶上虛妄的名言自性,因而名言種子就是遍計所執自性執種子。

  關于種子的概念,《成唯識論》自己的提法是等流種與異熟種,但對名言種子的概念或名言熏成種子的觀念,似乎也不反對。在第8卷討論衆生生死相續的原因時,該論介紹了四種觀點(以第四種觀點最爲完善),其中的第二種觀點就是“叁種習氣”,即名言習氣、我執習氣、有支習氣。對這一觀點,《成唯識論》不認爲它是最完善的,但也可作爲一種解釋。而在接受名言種子(即名言習氣)概念的同時,該論又對此概念作了改造。

  《成唯識論》第8卷雲:“一名言習氣,謂有爲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诠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爲法各別因緣。”[1](T31, p0043b)

  在此,《成唯識論》將“名言”分爲二種:“表義名言”和“顯境名言”。其中,“表義名言”實際上就是語言所表達的名稱和概念。語言本身只是高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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