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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玄奘譯傳有相唯識學的意義——唯識根本義理辨(肖永明)▪P3

  ..續本文上一頁宗”般若中觀的“二谛”義來立論的。《唯識叁十頌》第一頌“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叁”,韓鏡清據“空宗”般若中觀的“二谛”義而認爲,“世俗承認的真實,只是有我體性,既(意指勝義谛——引者注)不承認有真我體性,哪裏又有假我體性?更提不到心所有法能有見分相分變似假我假法,所以只能是“非真正能安立有,于中人我法我無,此處唯有二空性,二空性處唯有此。”“此”就是非真正安立。”所以,“《唯識叁十頌》第一頌應該翻作:由假安立我和法,若諸種種等出現,彼者轉爲辨別識,此轉爲又叁行相。”(20)韓鏡清將“我”“法”理解爲“人我執”、“法我執”,而這人我執、法我執在“勝義谛”看來,都沒有“真我體性”,那麼,“哪裏又有”玄奘譯《唯識叁十頌》“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中“假說我法”所意謂的“假我體性”呢?其實,玄奘譯《唯識叁十頌》“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中“假說我法”的“我”“法”,與“我體性”的人我執、法我執,完全是兩個系統裏的不同施設,不相悖也可以不相涉。講“我體性”無、空乃至空性的是“空宗”般若中觀義,而講“假說我法”性、有乃至緣起的是“有宗”瑜伽唯識義,但韓鏡清卻偏偏要將它們攪在一起,最終說錯了唯識學,甚至更加錯會了般若學。

  周貴華《唯識與唯了別——“唯識學”的一個基本問題的再诠釋》中,講“大乘佛教認爲一切法皆無自性,識與境的自性被否定”;講“識在瑜伽行派否定自性的意義上與識別、了別同義”;講“在瑜伽行派所許的一切法無自性的前提下,識別所識別、了別所了別與識境叁對概念,在一般的用法中,是相通的”;講“在大乘佛教否定了識的自性後,識、識別、了別皆是因緣和合而起的功能性對待之法,爲假安立性,識與識別、了別意義相當”;講“識無自性,即以識相vijnapti爲體,稱識之相爲識vijnana(藏rnam par shes pa),或者以同爲識相的識別代換,籠統描述時可以”;講“大乘佛教否定諸法的自性,諸法由緣起而生的相(用,或功能)就成爲法之體性,即體(性)、相二者可同義使用”;講“雖然瑜伽行派否定識是有恒常不變自性的實體法,即能取,但在依他起性意義上,還是承認識是有體的”。(21)周貴華處處講“無自性”,講大乘佛教乃至瑜伽行派“否定自性”,但是卻沒有一處講瑜伽行派唯識學更根本、更重要的“無自性性”。 “無自性”(“空”)可以說是大乘佛教的義理起點,是“空宗”般若中觀的基點,但最多只能算是瑜伽行派唯識學的大乘起點,卻不能當成瑜伽行派唯識學的自身起點,瑜伽行派唯識學的自身起點是“無自性性”(“有”),瑜伽行派唯識學的基點也是“無自性性”。《解深密經》說:“我依叁種無自性性密意,說言一切諸法皆無自性。”(22)依“無自性性”義,瑜伽行派唯識學的理趣在根本上就應該是有相的,有相唯識學對于瑜伽行派思想的發展和歸趣來講,具有其必然性和極其重要的意義,而這種必然性和意義,正是經由玄奘的譯傳創設才得以開顯的。

  以瑜伽行派唯識學的“無自性性”基本要義來看,周貴華等人的勘譯分析,當然就根本算不上“唯識學”的,更算不上“真正的唯識學”的,其實是沒有理解真正的唯識學,頂多是站在“空宗”般若中觀的角度來看唯識學,結果必然是把唯識學看錯了,而且還錯評甚至錯批了玄奘大師,這種情況才是最嚴重的。

  注釋:

  (1)《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四,齊魯書社1991年版,第2234頁。

  (2)同上,第2220頁。

  (3)同上,第2227頁。

  (4)同上,第2224頁。

  (5)同上,第2226頁。

  (6)同上,第2229頁。

  (7)同上,第2232頁。

  (8)《呂澂佛學論著選集》五,第2720——2721頁。

  (9)巫白慧《梵本〈唯識叁十頌〉漢譯問題試解》,《法音》2006年第2期第15頁。

  (10)霍韬晦《絕對與圓融》第313頁,東大圖書公司1994年版。轉引自陸沈《“唯識”與“唯了別”辨析》,《上海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11)霍韬晦《安慧〈叁十唯識釋〉原典譯注》第38頁。轉引自慧仁《關于玄奘大師《唯識叁十頌》翻譯問題之辨析》,《法音》2003年第3期。手頭只有成都國學研究會編《唯識論文集》(第一輯)中收錄的霍韬晦《安慧〈叁十唯識釋〉譯注——標宗品及異熟變現品》,但排版錯誤百出,無法作爲引文依據,故此處引文仍以慧仁文所引爲依據。

  (12)韓鏡清《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玄奘研究》第204頁,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3)韓鏡清譯《唯識叁十頌》,《甘露》1998年第3期第64頁。

  (14)韓鏡清《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玄奘研究》第204頁。此段引文中梵文、藏文單詞原來第一個字母都大寫,勘其他相關文獻,似無必要大寫,故改。

  (15)此段中的引文均見于周貴華《唯識與唯了別——“唯識學”的一個基本問題的再诠釋》,《哲學研究》2004年第3期第64、59、65頁。此段引文中梵文vij

  apti、vij

  āna、vij

  apti–mātra,《哲學研究》中爲vijnapti、vijnana、vijnapti-matra,勘周貴華專著《唯心與了別》及其他相關文獻,應爲《哲學研究》誤排,故作改動。

  (16)慧仁《關于玄奘大師《唯識叁十頌》翻譯問題之辨析》,《法音》2003年第3期第20頁。

  (17)慧仁《關于玄奘大師《唯識叁十頌》翻譯問題之辨析》,《法音》2003年第3期第23頁。

  (18)《唯識叁十論》(與《觀所緣緣論》、《因明正理門論本》合冊),金陵刻經處線裝印本第四頁。

  (19)韓鏡清《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玄奘研究》第196頁。

  (20)韓鏡清《唯識學的第叁次譯傳》,《玄奘研究》第197頁。

  (21)以上引文均見于周貴華《唯識與唯了別——“唯識學”的一個基本問題的再诠釋》,《哲學研究》2004年第3期。

  (22)《解深密經》,金陵刻經處木刻本第二卷第四、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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