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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各別與理佛性、行佛性——瑜伽行派的佛性思想▪P2

  ..續本文上一頁生則無後叁種差別,而對于“界差別”,釋論並沒有明說。而且,《大乘莊嚴經論》將菩薩種性分爲四種:決定、不定、不退、退墮,並且說:“決定者遇緣不退,不定者遇緣退墮”,這樣菩薩種性可以歸爲決定菩薩種性與不定菩薩種性,于是出現了“不定種性”的說法。論中對“無性種性”進行分類,論中說:

  一向行惡行,普斷諸白法,無有解脫分,善少亦無因。

  釋曰:無般涅槃法者,是無性位。此略有二種:一者時邊般涅槃法,二者畢竟無涅槃法。時邊般涅槃法者,有四種人:一者一向行惡行,二者普斷諸善法,叁者無解脫分善根,四者善根不具足。畢竟無涅槃法者,無因故,彼無般涅槃性,此謂但求生死不樂涅槃人。

  論中將“無性”分爲兩類:第一類,“時邊無性”,這是在某時邊內爲無性,過了此時限即有性。這類衆生由善根不具備而有差別:一、一向行惡而不行善;二、普斷白法,即是失去善根;叁、順解脫分善根已斷;四、雖然不斷善根,但是善根太微細,與不具足一樣。第二類, “畢竟無性”,這是時間無限,永無解脫之因。

  安慧在注釋《大乘莊嚴經論》時,卻引用了《瑜伽論·菩薩地》的說法加以證明。《瑜伽論》說:

  若諸菩薩成就種姓,尚過一切聲聞獨覺,何況其余一切有情,當知種姓無上最勝。何以故

  略有二種淨:一、煩惱障淨,二、所知障淨。一切聲聞獨覺種姓,唯能當證煩惱障淨,不能當證所知障淨。菩薩種姓亦能當證煩惱障淨,亦能當證所知障淨,是故說言望彼一切無上最勝。

  這是依障之有無來說明種性,菩薩種性煩惱障、所知障皆斷盡,而聲聞、獨覺種性只能斷煩惱障,不能斷所知障。同時,論中提出四種種性差別的原因:一、根勝,這是根機的差別,菩薩利根,獨覺中根,聲聞軟根;二、行勝,菩薩能自利利他,聲聞、獨覺只能自利;叁、善巧勝,聲聞、獨覺只能于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上生起湊巧方便,菩薩能夠于一切處起善巧方便;四、果勝,所證果不同,菩薩能證無上正等正覺。

  《大乘莊嚴經論》與《瑜伽論·菩薩地》對種性差別各提出各的原因,前者有“界差別”,後者提出障之有無差別,包括其他都是指修行的差別,如根機、信心、自利利他、善巧方便、證果等差別。總之,在《大乘莊嚴經論》和《菩薩地》中,已經具有“種子差別”、“行差別”的兩種類型了。

  但是,在《大乘莊嚴經論》同時還出現另一種诠釋模式,即種性差別與法界無差別的矛盾結構。《大乘莊嚴經化》說:

  聖性證平等,解脫事亦一,勝則有五義,不減亦不增。

  釋曰:聖性證平等,解脫事亦一者,聖性謂無漏界;證平等者,諸聖同得故;解脫事亦一者,諸佛聖性與聲聞、緣覺平等,由解脫同故。勝則有五義,不減亦不增者,雖複聖性平等,然諸佛最勝。

  此偈頌很明顯地指出,諸佛、聲聞、緣覺都是平等證得無漏”法界而得解脫,因此叁者的解脫是相同的。而因爲功德不同,所以才有叁種解脫的不同。

  法界是周遍、平等的超越理體,松本史朗認爲,無差別的“法界”就是“基體”,于是差別的叁乘等種性就是安立在唯一的無差別的“基體”上。于是,瑜伽行派便有一個“批判佛教”所批判的對象——“基體”結構。但是,按照“批判佛教”的“基體論”模型,是一種“發生論”的一元論模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法界”必須是叁乘的“基體”,其二,它必須是叁乘的“發生因”。

  從實踐論來說,法界作爲叁乘聖人五分別智所證的“境界”,是一種所緣緣,這是一種無分別智的認識對象,依此不能産生叁乘的差別。《中邊分別論》說:

  [梵:]qrya_ dharma_ hetutvqd dharma_ dhqtu4 I qrya_ dharmqzqntad_ qlambana_ prabhavatvqtI hetu_ arthohyatradhqtvartha4 \

  [真]:聖法因爲義故,是故說法界。聖法依此境生,此中因義是界義。山

  [玄]:由聖法因義,說爲法界,以一切聖法緣此生故。此中界者,即是因義。

  松本史朗把“所緣緣”稱爲“基體之因”,qlambana只能理解成“所緣緣”或“所知境”,而不能理解成其他的。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此句之前出現“qrya_jat gocoratvqtparamqrtha4| parama_jqna viiayatvqd|”,真谛譯爲“五分別聖智境界故,第一義智爲體,故說真實”,玄奘譯爲“由聖智境義,說爲勝義性,是最勝智所行義故”。而且,真谛在翻譯偈頌時譯爲,“聖法因及依”,從而不但有“聖法因”,還有“聖法依”。這是因爲玄奘與真谛對“真實性”的觀點不同,玄奘以真如爲“真實性”,這是一種“凝然不動”的超越理體,因此只能成爲無分別智的“所知境;”,而不能作爲“聖法依”。而真谛主張“真實性”是“智如合一”,超越理體與主體心性能夠冥合,從而産生諸功德。但是, “智如合一”並不表示“法界”成爲“基體”,因爲“智如合一”,本身就是一個動態的結構,而且含有多元論的因素,完全可以由無分別智的不同,從而引出叁乘的差別。

  所以,從初期的唯識思想來說,我們可以看到強烈“五性各別”的種性差別說,而且出現“種子差別”、“行差別”的分類。另一方面,初期唯識確實存在對“如來藏”或“一乘”思想的善巧解釋的現象,或者可以說是對“一乘”理論的“讓步”。但是,這是在預設了叁乘差別的前提下,而承認叁乘共有相同的法界的意義。而且,在遭遇“法界”或“一乘”的思想時,瑜伽行派于是逐漸完善“理佛性”的思想體系。當然,無論是以“種子”或“法界”爲種性差別的根據,我們還是認爲瑜伽行派是一種“多元論”,並不是“批判佛教”所說的“發生論的一元論”。

  當然,瑜伽行派的“種性差別”則不斷受到“一性皆成”的沖擊,而且“法界無差別”對“種性差別”則有無窮的轉換作用。《現觀莊嚴論》則表現出這種趨勢,論頌說:“法性無差別,種性不應異,由能依法異,故說彼差別”。松本史朗認爲,《現觀莊嚴論》的結構正是“基體論”的結構,因爲“超基體”(super—locus)依止于周遍的“基體”(locus)上,是“超基體”多樣性的基礎;另一方面,在絕對層面上獲得的明顯的平等性,同時用于證明、遮蔽、證實在現象層面上出現的區分。而且,聖解脫軍的《現觀莊嚴釋》解釋說:

  所通達之法界雖無差別,然無不可分叁類種性,及種性不可分別之過。以就能依叁乘智能功能大小之別,而說彼所依法性之差別。譬如所依同一瓦器,就能依蜜糖等不同而分器皿之差別故。

  聖解脫軍的解釋其實與《大乘莊嚴經論》相同,法界無差別而種性有差別,在于叁乘智能的不同。但是,依我們“重理系”或真谛的解釋,叁乘智能有差別即是“智如合一”的境界有差別,不能將超越理體排除在主體心性之外。當然,依《瑜伽論》與護法——玄奘系唯識思想,確實有種“基體論”的危險。所以,聖解脫軍所舉的瓦器與蜜糖的譬喻,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亦不能同意《現觀莊嚴論》有“基體論”的結構。

  但是,《現觀莊嚴論》及其注釋,出現了否定了“種子”作爲“種性”的現象,提出“法界”即“種性”。《現觀莊嚴釋》說:

  菩薩身中之法性複作大乘修行之所依,自性住種性之相。界限從大乘資糧道乃至最後心。……如是十叁類菩薩身中十叁種修行之法性,即是大乘所依修行之種性。彼諸修行,皆由緣彼法性升進故。

  論釋直接將“法界”作爲“自性住種性”,于是取代了“無漏種子”作爲證得出世解脫的基礎,但是依真如或法界不能直接出生諸功德,必須是以作爲無分別智的“所知境”而生起出世智能。所以,《現觀莊嚴論》雖然依“法界無差別”具有一乘思想的傾向,但是仍然保持著叁乘種性的傳統。其突出的特點,是“法界”或“法性”、“真如”成爲“自性住種性”,從而與修行差別,建構成“理佛性”、“行佛性”的二重結構,成爲後來瑜伽行派佛性思想的濫觞。

  3.真如所緣緣與正聞熏習

  《瑜伽論》除了“本性住種性”之外,還提出“習所成種性”。瑜伽行派在建構種差別與法界無差別的矛盾結構以外,另外一種诠釋進路便是注重“習所成種”,是從熏習而有的新熏說,《瑜伽論·攝抉擇分》說:

  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若出世間諸法生已,即便隨轉,當知由轉依力所任持故。然此轉依與阿賴耶識,互相違反,對治阿賴耶識,名無漏界離諸戲論。

  《攝抉擇分》明確將一切出世間法生起的原因歸結爲“真如所所緣種子”,這是後世理解歧義較多的一點。真如是超越理體,應該是平等無差別、無生滅的。但是,在人見道位的聖智顯現前時,五分別智以真如爲所緣繃而生起,因此將此所緣緣假定爲“種子”。而且,在出世轉依位, “智如合一”而假立真如爲所緣緣,此爲法身自性,生起種種功德,因此稱爲“真如所緣緣種子”。

  《攝抉擇分》的“真如所緣緣種子”與《攝論》的“聞熏習”是同樣的意思,都是主張無漏種子是新熏的,這樣必定走向“一性皆成”。但是,護法系沒有沿著這種诠釋進路,明確反對“真如種子”的提法。慧沼《成唯識論了義燈》說:

  無常法是因。本《疏》雲:亦簡真如受熏爲種。《要集》雲:如雖受熏不爲法因,但所持種爲法因故……《攝論》雲:此中攝持種子相應,謂有生法俱生俱滅,故成熏習,如是熏習攝持種子應正道理。真如常法不是持種,故非法因。

  因果是有爲生滅法,真如是無爲法,所以簡別“真如受熏爲種”;其次,即使受熏,還是不能作爲法因,因爲要能持種才是“法因”。種子必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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