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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性各别与理佛性、行佛性——瑜伽行派的佛性思想▪P2

  ..续本文上一页生则无后三种差别,而对于“界差别”,释论并没有明说。而且,《大乘庄严经论》将菩萨种性分为四种:决定、不定、不退、退堕,并且说:“决定者遇缘不退,不定者遇缘退堕”,这样菩萨种性可以归为决定菩萨种性与不定菩萨种性,于是出现了“不定种性”的说法。论中对“无性种性”进行分类,论中说:

  一向行恶行,普断诸白法,无有解脱分,善少亦无因。

  释曰:无般涅槃法者,是无性位。此略有二种:一者时边般涅槃法,二者毕竟无涅槃法。时边般涅槃法者,有四种人:一者一向行恶行,二者普断诸善法,三者无解脱分善根,四者善根不具足。毕竟无涅槃法者,无因故,彼无般涅槃性,此谓但求生死不乐涅槃人。

  论中将“无性”分为两类:第一类,“时边无性”,这是在某时边内为无性,过了此时限即有性。这类众生由善根不具备而有差别:一、一向行恶而不行善;二、普断白法,即是失去善根;三、顺解脱分善根已断;四、虽然不断善根,但是善根太微细,与不具足一样。第二类, “毕竟无性”,这是时间无限,永无解脱之因。

  安慧在注释《大乘庄严经论》时,却引用了《瑜伽论·菩萨地》的说法加以证明。《瑜伽论》说:

  若诸菩萨成就种姓,尚过一切声闻独觉,何况其余一切有情,当知种姓无上最胜。何以故

  略有二种净:一、烦恼障净,二、所知障净。一切声闻独觉种姓,唯能当证烦恼障净,不能当证所知障净。菩萨种姓亦能当证烦恼障净,亦能当证所知障净,是故说言望彼一切无上最胜。

  这是依障之有无来说明种性,菩萨种性烦恼障、所知障皆断尽,而声闻、独觉种性只能断烦恼障,不能断所知障。同时,论中提出四种种性差别的原因:一、根胜,这是根机的差别,菩萨利根,独觉中根,声闻软根;二、行胜,菩萨能自利利他,声闻、独觉只能自利;三、善巧胜,声闻、独觉只能于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上生起凑巧方便,菩萨能够于一切处起善巧方便;四、果胜,所证果不同,菩萨能证无上正等正觉。

  《大乘庄严经论》与《瑜伽论·菩萨地》对种性差别各提出各的原因,前者有“界差别”,后者提出障之有无差别,包括其他都是指修行的差别,如根机、信心、自利利他、善巧方便、证果等差别。总之,在《大乘庄严经论》和《菩萨地》中,已经具有“种子差别”、“行差别”的两种类型了。

  但是,在《大乘庄严经论》同时还出现另一种诠释模式,即种性差别与法界无差别的矛盾结构。《大乘庄严经化》说:

  圣性证平等,解脱事亦一,胜则有五义,不减亦不增。

  释曰:圣性证平等,解脱事亦一者,圣性谓无漏界;证平等者,诸圣同得故;解脱事亦一者,诸佛圣性与声闻、缘觉平等,由解脱同故。胜则有五义,不减亦不增者,虽复圣性平等,然诸佛最胜。

  此偈颂很明显地指出,诸佛、声闻、缘觉都是平等证得无漏”法界而得解脱,因此三者的解脱是相同的。而因为功德不同,所以才有三种解脱的不同。

  法界是周遍、平等的超越理体,松本史朗认为,无差别的“法界”就是“基体”,于是差别的三乘等种性就是安立在唯一的无差别的“基体”上。于是,瑜伽行派便有一个“批判佛教”所批判的对象——“基体”结构。但是,按照“批判佛教”的“基体论”模型,是一种“发生论”的一元论模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法界”必须是三乘的“基体”,其二,它必须是三乘的“发生因”。

  从实践论来说,法界作为三乘圣人五分别智所证的“境界”,是一种所缘缘,这是一种无分别智的认识对象,依此不能产生三乘的差别。《中边分别论》说:

  [梵:]qrya_ dharma_ hetutvqd dharma_ dhqtu4 I qrya_ dharmqzqntad_ qlambana_ prabhavatvqtI hetu_ arthohyatradhqtvartha4 \

  [真]:圣法因为义故,是故说法界。圣法依此境生,此中因义是界义。山

  [玄]:由圣法因义,说为法界,以一切圣法缘此生故。此中界者,即是因义。

  松本史朗把“所缘缘”称为“基体之因”,qlambana只能理解成“所缘缘”或“所知境”,而不能理解成其他的。而且值得一提的是,此句之前出现“qrya_jat gocoratvqtparamqrtha4| parama_jqna viiayatvqd|”,真谛译为“五分别圣智境界故,第一义智为体,故说真实”,玄奘译为“由圣智境义,说为胜义性,是最胜智所行义故”。而且,真谛在翻译偈颂时译为,“圣法因及依”,从而不但有“圣法因”,还有“圣法依”。这是因为玄奘与真谛对“真实性”的观点不同,玄奘以真如为“真实性”,这是一种“凝然不动”的超越理体,因此只能成为无分别智的“所知境;”,而不能作为“圣法依”。而真谛主张“真实性”是“智如合一”,超越理体与主体心性能够冥合,从而产生诸功德。但是, “智如合一”并不表示“法界”成为“基体”,因为“智如合一”,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结构,而且含有多元论的因素,完全可以由无分别智的不同,从而引出三乘的差别。

  所以,从初期的唯识思想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强烈“五性各别”的种性差别说,而且出现“种子差别”、“行差别”的分类。另一方面,初期唯识确实存在对“如来藏”或“一乘”思想的善巧解释的现象,或者可以说是对“一乘”理论的“让步”。但是,这是在预设了三乘差别的前提下,而承认三乘共有相同的法界的意义。而且,在遭遇“法界”或“一乘”的思想时,瑜伽行派于是逐渐完善“理佛性”的思想体系。当然,无论是以“种子”或“法界”为种性差别的根据,我们还是认为瑜伽行派是一种“多元论”,并不是“批判佛教”所说的“发生论的一元论”。

  当然,瑜伽行派的“种性差别”则不断受到“一性皆成”的冲击,而且“法界无差别”对“种性差别”则有无穷的转换作用。《现观庄严论》则表现出这种趋势,论颂说:“法性无差别,种性不应异,由能依法异,故说彼差别”。松本史朗认为,《现观庄严论》的结构正是“基体论”的结构,因为“超基体”(super—locus)依止于周遍的“基体”(locus)上,是“超基体”多样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在绝对层面上获得的明显的平等性,同时用于证明、遮蔽、证实在现象层面上出现的区分。而且,圣解脱军的《现观庄严释》解释说:

  所通达之法界虽无差别,然无不可分三类种性,及种性不可分别之过。以就能依三乘智能功能大小之别,而说彼所依法性之差别。譬如所依同一瓦器,就能依蜜糖等不同而分器皿之差别故。

  圣解脱军的解释其实与《大乘庄严经论》相同,法界无差别而种性有差别,在于三乘智能的不同。但是,依我们“重理系”或真谛的解释,三乘智能有差别即是“智如合一”的境界有差别,不能将超越理体排除在主体心性之外。当然,依《瑜伽论》与护法——玄奘系唯识思想,确实有种“基体论”的危险。所以,圣解脱军所举的瓦器与蜜糖的譬喻,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亦不能同意《现观庄严论》有“基体论”的结构。

  但是,《现观庄严论》及其注释,出现了否定了“种子”作为“种性”的现象,提出“法界”即“种性”。《现观庄严释》说:

  菩萨身中之法性复作大乘修行之所依,自性住种性之相。界限从大乘资粮道乃至最后心。……如是十三类菩萨身中十三种修行之法性,即是大乘所依修行之种性。彼诸修行,皆由缘彼法性升进故。

  论释直接将“法界”作为“自性住种性”,于是取代了“无漏种子”作为证得出世解脱的基础,但是依真如或法界不能直接出生诸功德,必须是以作为无分别智的“所知境”而生起出世智能。所以,《现观庄严论》虽然依“法界无差别”具有一乘思想的倾向,但是仍然保持着三乘种性的传统。其突出的特点,是“法界”或“法性”、“真如”成为“自性住种性”,从而与修行差别,建构成“理佛性”、“行佛性”的二重结构,成为后来瑜伽行派佛性思想的滥觞。

  3.真如所缘缘与正闻熏习

  《瑜伽论》除了“本性住种性”之外,还提出“习所成种性”。瑜伽行派在建构种差别与法界无差别的矛盾结构以外,另外一种诠释进路便是注重“习所成种”,是从熏习而有的新熏说,《瑜伽论·摄抉择分》说:

  诸出世间法,从真如所缘缘种子生,非彼习气积集种子所生。……若出世间诸法生已,即便随转,当知由转依力所任持故。然此转依与阿赖耶识,互相违反,对治阿赖耶识,名无漏界离诸戏论。

  《摄抉择分》明确将一切出世间法生起的原因归结为“真如所所缘种子”,这是后世理解歧义较多的一点。真如是超越理体,应该是平等无差别、无生灭的。但是,在人见道位的圣智显现前时,五分别智以真如为所缘绷而生起,因此将此所缘缘假定为“种子”。而且,在出世转依位, “智如合一”而假立真如为所缘缘,此为法身自性,生起种种功德,因此称为“真如所缘缘种子”。

  《摄抉择分》的“真如所缘缘种子”与《摄论》的“闻熏习”是同样的意思,都是主张无漏种子是新熏的,这样必定走向“一性皆成”。但是,护法系没有沿着这种诠释进路,明确反对“真如种子”的提法。慧沼《成唯识论了义灯》说:

  无常法是因。本《疏》云:亦简真如受熏为种。《要集》云:如虽受熏不为法因,但所持种为法因故……《摄论》云:此中摄持种子相应,谓有生法俱生俱灭,故成熏习,如是熏习摄持种子应正道理。真如常法不是持种,故非法因。

  因果是有为生灭法,真如是无为法,所以简别“真如受熏为种”;其次,即使受熏,还是不能作为法因,因为要能持种才是“法因”。种子必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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