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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佛教中的實在論和反實在論--暨論實體自性與特性自性▪P3

  ..續本文上一頁他起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依自種(而生)起。遍計所執自性就是在依他起的事物上執著有自性,圓成實自性就是去除遍計所執的自性後事物的真實面目、本來面目。

  唯識學認爲,叁自性中,遍計所執自性是“無”,即不存在,依他起自性和圓成實自性是“有”,即有此二自性,有此二種實在性。

  4.唯識實在性是特性實在性

  如上所說,第八識、第八識中的種子(因)及其所生法(果)都是實有的,叁自性中依他起自性和圓成實自性也是實有的,即都有實在性,但這種實在性又不是實體實在性,那麼,這種實在性又是什麼實在性呢?

  唯識學關于“法”的定義,或許能給我們啓示。《成唯識論》指出:“法謂軌持。”“法”就是一切事物。“軌”指具有質的規定性。“持”就是能保持自己的質的規定性。那就是說,事物各各相異,每一事物都有自己的特定的質的規定性、即特性,每一事物都能保持自己的特性。所以,無論是一般的色法、心法,還是第八識,都有“軌持”性,即都有自己的特性並能保持特性。

  例如,在色法中,青、黃、赤等色是實法,有實在性。這些實色,各有特性並能保持特性,如青不同于黃,黃不同于赤。再如,四大種是實法,有實在性。四大種各有特性,(按傳統說法,)地爲堅性,水爲濕性,火爲暖性,風爲動性,各不相同。

  第八識也不例外,衆生保持各自特性的是各自的第八識。一般凡夫的第八識稱爲阿賴耶識,其最重要的性質是“藏”,即儲藏衆生的善善惡惡的一切業力。衆生的所有思想、言語、行爲,都在自己的第八識中熏成種子,從而被保存下來。衆生各自的第八識保持各自的業力,使衆生相互有別,使某一衆生在生生世世的輪回中,被確認爲是同一衆生。所以佛陀可以說:我在過去某時是某國王、某時是某婆羅門僧、某時是某商人、某時是某女人,乃至某時是某象、某時是某猴、某時是某鹿、某時是某熊。

  由此可見,無論是衆生還是法(事物或現象),都有自己的特性,因此而有了自他之別。衆生的我你他的區別,一事物與其他事物的區別,都是一種客觀的存在。盡管許多佛教大德在開示時都會強調,不要有自他的分別心,但這是從道德或修持角度講的。不要有自他分別,其前提正是實際上存在自他之別。正因爲客觀上有自他之別,才會強調主觀上不要有自他分別心。這種客觀上的自他之別,就是一種實在性。

  或許讀過《成唯識論》的人,還會産生一個問題:“我謂主宰”,所以破我執就要破“主宰”;那麼,“法謂軌持”,是否破法執就要破“軌持”?並非如此。找遍《成唯識論》全文,該論並沒有要破“軌持”的論述。實際上,“軌持”之“法”是不能破的,原因如下:

  第一,“法”(事物和現象)總是“有”(存在)。只是“有”到什麼程度,是世俗谛中有,還是勝義谛中有,小乘和大乘各宗說法不一(下文將作詳論)。

  第二,“法”既然是有,就必定是具有質的規定性的有。首先,在現象上,事物各有各的特性。其次,在因果聯系上,種瓜得瓜,種豆得豆。質的規定性不亂,因果不亂。所以,“法謂軌持”是不能破的。這樣看來,大乘破法執,破的仍是“法”的實體,即具有“常”“一”“自在”等特征的實體,而不是“法”的“軌持”性,即不是事物的質的規定性。

  唯識宗以自性來表示存在著實在性,但既然此自性或實在性不應是實體,因爲實體正是唯識所破的對象;那麼,此自性仍應是指表示法的軌持性的特性。因此,爲與實體自性相區別,此自性可稱之爲特性自性。

  5.從實體自性到特性自性

  從上文可知,自性既有外道和小乘的實體自性,也有唯識宗說的特性自性。這兩種自性,由于曆來沒有清晰地區分,所以造成了唯識學表述方面的困難。一方面,唯識在破外道和小乘的自性;另一方面又說,自性並非完全沒有,叁自性中的依他起自性和圓成實自性還是有。現在,如果用本文的兩種自性來表達,那麼唯識宗就可以明確地說,外道和小乘的實體自性無,唯識的特性自性有。

  爲什麼特性自性存在呢?下文結合現代知識來分析一下。

  一碗米飯,一碗沙子放在桌上,人們總是吃米飯而不吃沙子,因爲兩者無論是口感還是營養成分都迥然不同。口感是物質物理性質的表現,營養成分是物質化學性質的表現,而物質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都是由物質分子決定的,因此,分子決定了物質的特性。但分子是不是實體呢?不是,因爲現代人都知道,分子是由原子構成的。原子是不是實體呢?也不是。因爲原子是由質子、中子、電子等微觀粒子構成的。但盡管分子和原子不是實體,物質結構理論告訴我們,分子和原子是宏觀物質的基石,它們決定了每一種物質的物理特性和化學特性,使一種物質與其他物質有了質的區別。

  所以,如果認爲沒有實體就沒有實在性,那麼,由于人們現在並沒有找到這樣的物質終極實體,所以整個世界就沒有實在性。但如果認爲米飯與沙子不同、一物質與其他物質不同就是一種實在性,那麼這世界確實存在著實在性,這種實在性就是特性實在性。

  但與自然科學的特性實在性來源于原子、分子不同,唯識學的特性實在性來源于第八識中的種子。在自然科學中,物質是由原子分子構成的;在唯識學中,無論是色法(物質)還是心法(識和心所)都是由種子生起的,這就是依他起。但進而,唯識學一方面說,依他起自性有,一方面又說,依他起事物如幻。既有自性,怎麼又如幻呢?實際上,依他起自性是指種子,依他起事物(色法和心法)是指現行。現行沒有實體,即生即滅,所以如幻。種子雖也刹那生滅(或生同種,或生現行),但種子對現行有決定性,現行(事物)的質的規定性來自于種子。所以,說依他起事物如幻,是指依他起事物沒有實體自性;說依他起自性有,是指種子有特性自性,從而,依他起事物也有了特性自性。

  唯識破外道和小乘的我執和法執,實際上也是在破他們執著的實體自性。從根本上說,實體(自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爲按佛教的主流觀點,一切法都是緣起法。既然是緣起法,就有生有滅,不可能恒常不變,不可能獨立自存而不依賴其他條件,所以不可能是實體,不可能有實體的實在性、即實體自性。即使是唯識學的種子,也是刹那生滅的,不是恒常不變的。

  因此,實體自性是一種絕對實在性,這種絕對實在性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而特性實在性只是一種相對實在性,這種相對實在性確實存在于我們的周圍,是不容忽視,不能否認的。

  6.唯識特性自性屬亦俗亦真谛或勝義谛

  如果說,小乘的實體實在性是在勝義谛層次,即被認爲是一種絕對真實的存在,那麼,唯識的特性實在性或特性自性是處在什麼層次上呢?

  從二谛觀的曆史來看,小乘的二谛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概念,二谛截然分開,或以境區分(如事物被破壞或分析後,對事物的覺是否還存在),或以智所行境區分(是凡智還是聖智所行境)。但到印度瑜伽行派時,《瑜伽師地論》和《顯揚聖教論》提出了四重世俗的說法;進而,玄奘的《成唯識論》提出了四種勝義谛;最後,窺基綜合了四種世俗和四種勝義,在《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的“二谛義”中,提出了“四重二谛”。

  “四重二谛”中,世俗谛四重是:(1)世間世俗谛,(2)道理世俗谛,(3)證得世俗谛,(4)勝義世俗谛;勝義谛四重是:(1)世間勝義谛,(2)道理勝義谛,(3)證得勝義谛,(4)勝義勝義谛。簡釋如下:

  (一)瓶、衣服等世間物品,並無實體存在,被稱爲“世間世俗谛”(第一世俗谛)。

  (二)色、受、想、行、識等五蘊,是由因緣所生,雖也會壞滅,但有自性與作用,被稱爲“道理世俗谛”(第二世俗谛);同時,聖者依後得智即可了知,也稱爲世間勝義谛(第一勝義谛)。

  (叁)四谛之理,能使修行者趨入涅槃,但須借助言語來說明迷悟因果之差別,才能了知其相,被稱爲證得世俗谛(第叁世俗谛);同時,聖者依無漏智即能了知,也稱爲道理勝義谛(第二勝義谛)。

  (四)“我空”與“法空”之二空真如,超越一切有爲法,只能由聖者之智慧所證知,故須假借二空之名,用言語表诠其道理,被稱爲勝義世俗谛(第四世俗谛);同時,此二空真如須由聖者之智慧觀照才能彰顯其真實之理,並非凡夫所能了知,也稱爲證得勝義谛(第叁勝義谛)。

  (五)“一真法界”,是超越言語思維的絕對境界,是聖者的根本無分別智所證悟的境界,被稱爲勝義勝義谛(第四勝義谛)。

  分析上述四層世俗谛和四層勝義谛,可得出以下結論:(一)瓶等假法屬第一世俗谛;而五蘊屬第一勝義谛,因此,八識等實法都可說是勝義谛的存在。(二)四谛和二空真如,屬于理,它們既是由聖者證得的,也可由世俗語言表述,所以既具有勝義谛性質,也具有世俗谛性質。五蘊也同時具有二谛性質。(叁)“一真法界”,只可智證,無可言說,所以只是勝義谛,不屬世俗谛。

  在四重二谛中,世間世俗谛(即第一世俗谛)是純粹的世俗谛,勝義勝義谛(即第四勝義谛)是純粹的勝義谛,除此之外,其余諸谛,都是亦俗亦真谛。由此分析,唯識的特性實在性只屬亦俗亦真谛,不屬最高勝義谛。《成唯識論》卷二中有一段話說得更明確:“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即如果將諸識看作是最高勝義谛的存在,那也是法執。因此,唯識學一方面承認第八識及其種子和所生法具有實在性,但另一方面又否認這種實在性是絕對真實的實在性,實際上是說,這種實在性不是實體,不是實體自性。

  因此,唯識的特性自性,如按“四重二谛”來看,只屬亦俗亦真谛;但如要與中觀自續派的世俗谛自性作區分,也可稱是勝義谛自性,這是突出其亦俗亦真谛中的真谛一面。

  7.唯識特性自性與唯識解脫道

  唯識宗的自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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