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他起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依自种(而生)起。遍计所执自性就是在依他起的事物上执着有自性,圆成实自性就是去除遍计所执的自性后事物的真实面目、本来面目。
唯识学认为,三自性中,遍计所执自性是“无”,即不存在,依他起自性和圆成实自性是“有”,即有此二自性,有此二种实在性。
4.唯识实在性是特性实在性
如上所说,第八识、第八识中的种子(因)及其所生法(果)都是实有的,三自性中依他起自性和圆成实自性也是实有的,即都有实在性,但这种实在性又不是实体实在性,那么,这种实在性又是什么实在性呢?
唯识学关于“法”的定义,或许能给我们启示。《成唯识论》指出:“法谓轨持。”“法”就是一切事物。“轨”指具有质的规定性。“持”就是能保持自己的质的规定性。那就是说,事物各各相异,每一事物都有自己的特定的质的规定性、即特性,每一事物都能保持自己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一般的色法、心法,还是第八识,都有“轨持”性,即都有自己的特性并能保持特性。
例如,在色法中,青、黄、赤等色是实法,有实在性。这些实色,各有特性并能保持特性,如青不同于黄,黄不同于赤。再如,四大种是实法,有实在性。四大种各有特性,(按传统说法,)地为坚性,水为湿性,火为暖性,风为动性,各不相同。
第八识也不例外,众生保持各自特性的是各自的第八识。一般凡夫的第八识称为阿赖耶识,其最重要的性质是“藏”,即储藏众生的善善恶恶的一切业力。众生的所有思想、言语、行为,都在自己的第八识中熏成种子,从而被保存下来。众生各自的第八识保持各自的业力,使众生相互有别,使某一众生在生生世世的轮回中,被确认为是同一众生。所以佛陀可以说:我在过去某时是某国王、某时是某婆罗门僧、某时是某商人、某时是某女人,乃至某时是某象、某时是某猴、某时是某鹿、某时是某熊。
由此可见,无论是众生还是法(事物或现象),都有自己的特性,因此而有了自他之别。众生的我你他的区别,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尽管许多佛教大德在开示时都会强调,不要有自他的分别心,但这是从道德或修持角度讲的。不要有自他分别,其前提正是实际上存在自他之别。正因为客观上有自他之别,才会强调主观上不要有自他分别心。这种客观上的自他之别,就是一种实在性。
或许读过《成唯识论》的人,还会产生一个问题:“我谓主宰”,所以破我执就要破“主宰”;那么,“法谓轨持”,是否破法执就要破“轨持”?并非如此。找遍《成唯识论》全文,该论并没有要破“轨持”的论述。实际上,“轨持”之“法”是不能破的,原因如下:
第一,“法”(事物和现象)总是“有”(存在)。只是“有”到什么程度,是世俗谛中有,还是胜义谛中有,小乘和大乘各宗说法不一(下文将作详论)。
第二,“法”既然是有,就必定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有。首先,在现象上,事物各有各的特性。其次,在因果联系上,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质的规定性不乱,因果不乱。所以,“法谓轨持”是不能破的。这样看来,大乘破法执,破的仍是“法”的实体,即具有“常”“一”“自在”等特征的实体,而不是“法”的“轨持”性,即不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
唯识宗以自性来表示存在着实在性,但既然此自性或实在性不应是实体,因为实体正是唯识所破的对象;那么,此自性仍应是指表示法的轨持性的特性。因此,为与实体自性相区别,此自性可称之为特性自性。
5.从实体自性到特性自性
从上文可知,自性既有外道和小乘的实体自性,也有唯识宗说的特性自性。这两种自性,由于历来没有清晰地区分,所以造成了唯识学表述方面的困难。一方面,唯识在破外道和小乘的自性;另一方面又说,自性并非完全没有,三自性中的依他起自性和圆成实自性还是有。现在,如果用本文的两种自性来表达,那么唯识宗就可以明确地说,外道和小乘的实体自性无,唯识的特性自性有。
为什么特性自性存在呢?下文结合现代知识来分析一下。
一碗米饭,一碗沙子放在桌上,人们总是吃米饭而不吃沙子,因为两者无论是口感还是营养成分都迥然不同。口感是物质物理性质的表现,营养成分是物质化学性质的表现,而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都是由物质分子决定的,因此,分子决定了物质的特性。但分子是不是实体呢?不是,因为现代人都知道,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是不是实体呢?也不是。因为原子是由质子、中子、电子等微观粒子构成的。但尽管分子和原子不是实体,物质结构理论告诉我们,分子和原子是宏观物质的基石,它们决定了每一种物质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使一种物质与其他物质有了质的区别。
所以,如果认为没有实体就没有实在性,那么,由于人们现在并没有找到这样的物质终极实体,所以整个世界就没有实在性。但如果认为米饭与沙子不同、一物质与其他物质不同就是一种实在性,那么这世界确实存在着实在性,这种实在性就是特性实在性。
但与自然科学的特性实在性来源于原子、分子不同,唯识学的特性实在性来源于第八识中的种子。在自然科学中,物质是由原子分子构成的;在唯识学中,无论是色法(物质)还是心法(识和心所)都是由种子生起的,这就是依他起。但进而,唯识学一方面说,依他起自性有,一方面又说,依他起事物如幻。既有自性,怎么又如幻呢?实际上,依他起自性是指种子,依他起事物(色法和心法)是指现行。现行没有实体,即生即灭,所以如幻。种子虽也刹那生灭(或生同种,或生现行),但种子对现行有决定性,现行(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来自于种子。所以,说依他起事物如幻,是指依他起事物没有实体自性;说依他起自性有,是指种子有特性自性,从而,依他起事物也有了特性自性。
唯识破外道和小乘的我执和法执,实际上也是在破他们执着的实体自性。从根本上说,实体(自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按佛教的主流观点,一切法都是缘起法。既然是缘起法,就有生有灭,不可能恒常不变,不可能独立自存而不依赖其他条件,所以不可能是实体,不可能有实体的实在性、即实体自性。即使是唯识学的种子,也是刹那生灭的,不是恒常不变的。
因此,实体自性是一种绝对实在性,这种绝对实在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特性实在性只是一种相对实在性,这种相对实在性确实存在于我们的周围,是不容忽视,不能否认的。
6.唯识特性自性属亦俗亦真谛或胜义谛
如果说,小乘的实体实在性是在胜义谛层次,即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真实的存在,那么,唯识的特性实在性或特性自性是处在什么层次上呢?
从二谛观的历史来看,小乘的二谛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概念,二谛截然分开,或以境区分(如事物被破坏或分析后,对事物的觉是否还存在),或以智所行境区分(是凡智还是圣智所行境)。但到印度瑜伽行派时,《瑜伽师地论》和《显扬圣教论》提出了四重世俗的说法;进而,玄奘的《成唯识论》提出了四种胜义谛;最后,窥基综合了四种世俗和四种胜义,在《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二的“二谛义”中,提出了“四重二谛”。
“四重二谛”中,世俗谛四重是:(1)世间世俗谛,(2)道理世俗谛,(3)证得世俗谛,(4)胜义世俗谛;胜义谛四重是:(1)世间胜义谛,(2)道理胜义谛,(3)证得胜义谛,(4)胜义胜义谛。简释如下:
(一)瓶、衣服等世间物品,并无实体存在,被称为“世间世俗谛”(第一世俗谛)。
(二)色、受、想、行、识等五蕴,是由因缘所生,虽也会坏灭,但有自性与作用,被称为“道理世俗谛”(第二世俗谛);同时,圣者依后得智即可了知,也称为世间胜义谛(第一胜义谛)。
(三)四谛之理,能使修行者趋入涅槃,但须借助言语来说明迷悟因果之差别,才能了知其相,被称为证得世俗谛(第三世俗谛);同时,圣者依无漏智即能了知,也称为道理胜义谛(第二胜义谛)。
(四)“我空”与“法空”之二空真如,超越一切有为法,只能由圣者之智慧所证知,故须假借二空之名,用言语表诠其道理,被称为胜义世俗谛(第四世俗谛);同时,此二空真如须由圣者之智慧观照才能彰显其真实之理,并非凡夫所能了知,也称为证得胜义谛(第三胜义谛)。
(五)“一真法界”,是超越言语思维的绝对境界,是圣者的根本无分别智所证悟的境界,被称为胜义胜义谛(第四胜义谛)。
分析上述四层世俗谛和四层胜义谛,可得出以下结论:(一)瓶等假法属第一世俗谛;而五蕴属第一胜义谛,因此,八识等实法都可说是胜义谛的存在。(二)四谛和二空真如,属于理,它们既是由圣者证得的,也可由世俗语言表述,所以既具有胜义谛性质,也具有世俗谛性质。五蕴也同时具有二谛性质。(三)“一真法界”,只可智证,无可言说,所以只是胜义谛,不属世俗谛。
在四重二谛中,世间世俗谛(即第一世俗谛)是纯粹的世俗谛,胜义胜义谛(即第四胜义谛)是纯粹的胜义谛,除此之外,其余诸谛,都是亦俗亦真谛。由此分析,唯识的特性实在性只属亦俗亦真谛,不属最高胜义谛。《成唯识论》卷二中有一段话说得更明确:“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即如果将诸识看作是最高胜义谛的存在,那也是法执。因此,唯识学一方面承认第八识及其种子和所生法具有实在性,但另一方面又否认这种实在性是绝对真实的实在性,实际上是说,这种实在性不是实体,不是实体自性。
因此,唯识的特性自性,如按“四重二谛”来看,只属亦俗亦真谛;但如要与中观自续派的世俗谛自性作区分,也可称是胜义谛自性,这是突出其亦俗亦真谛中的真谛一面。
7.唯识特性自性与唯识解脱道
唯识宗的自性观…
《论佛教中的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暨论实体自性与特性自性》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