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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辯唯識▪P5

  ..續本文上一頁法,能令彼所領受的諸事,或是生起、或是安住、或是成就、或是獲得。所以這法就是那生、住、成、得諸事的“觀待因”。

  論文十六:叁、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講解:第叁是習氣依處:習氣就是種子的別名。這是就內而身心,外而器界,一切諸法種子未成熟位而說的。如內種子沒有被貪愛之所滋潤,外種子沒有被水土等之所滋潤,在此階段,都叫做習氣依處。即依此習氣依處建立了“牽引因”。因爲種子在沒有滋潤時,但有牽引遠自果的功能,所以立此因名。

  第四是有潤種子依處:無論是內種外種,由未成熟位到已成熟位,都叫做有潤種子依處。即依此處建立了“生起因”。因爲已成熟的種子,有生起近自果的功能。

  論文十七: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八、作用依處。謂于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余助現緣。九、士用依處,謂于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余作現緣。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于無漏法能助、引、證。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講解:第五是無間滅依處:就是心、心所法,自類開導的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爲自果,這在前面正解四緣時已經說過了。

  第六是境界依處:就是心、心所上帶有所緣境相的所緣緣。雖體通一切法,而果唯心與心所,有漏、無漏並通因果。這也在正解四緣時說過了。

  第七是根依處:就是心、心所法,所依的眼等六根。

  第八是作用依處:作用就是對于所作事業,及其所用工具的作用。例如舟車有裝載的作用,農具有耕耘收獲的作用等。惟除內外的種生現、現生種的親因緣外,其余的一切疏所助緣,都是這作用依處所攝。

  第九是士用依處:士者士夫,就是作業的人。士用是作業人所起的作用。如農人望于五谷,修行者人望于道果等。不過這也要除去親因緣的內外種子,唯有其余的一切現緣,才是士用依處。

  第十是真實見依處:真實見就是無漏見。不過這也要除去引發的自種子。因爲自種子是引發的親因,而非此疏緣。唯于俱生的有爲無漏,能助令增長;或于未證的無爲無漏,能引令證得的,才是真實見的依處。

  總依以上第五至第十的六種依處,成立了第五的“攝受因”。爲什麼總六依處立一攝受因呢?因爲前五依的疏所攝受,只能成辦叁界的有漏諸法。若把六依的疏所攝受合並起來,便兼成辦出世的無漏法了。

  論文十八: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爲法故。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爲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講解:第十一是隨順依處:隨順,是互不相障的意思。謂無記、染、善的叁性法,無論是現行或種子,都能隨順同一類性,而且是殊勝的上品諸法,就叫做隨順依處。即依此處,建立了第六的“引發因”。因爲能引起同類性的勝行,及引得無爲法故。如欲界善法,能與叁界善法及無漏爲因;色界善法,能與色、無色界善法及無漏爲因;無色界善法,能與無色界善法及無漏爲因。總之、下能引上,非上引下,界系雖有差別,而果望于因,其性必同。

  第十二是差別功能依處。功能是種子的異名,功能差別,是說色、心諸法各各的種子。這種子,有能生自果和證得無爲的差別勢力,這差別的勢力就叫做差別功能依處。即依此處,建立了第七的“定異因”。自性相稱叫做定,不共他法叫做異。若約叁界而論,欲界的色、心等因,只能生起欲界的色、心等果;色、無色界亦然。若約叁乘而論,也各有其有爲、無爲之因,各證其有爲無爲之果。這就是自性相稱,不共他法的定異因。

  論文十九:十叁、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十四、障礙依處:謂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十五、不障礙依處。謂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講解:第十叁是和合依處:這是除去勢力疏遠,沒有和合力用的第一語依處外,從第二的領受依處到第十二的差別功能依處,在這十一種依處所有的生、住、成、得四事果中,一一都有它和合力用,就叫做和合依處。即依此處,建立了第八的“同事因”。所謂同事,就是從第二的觀待因,到第七的定異因,這六因都同生、住、成、得的果法是一種事業。

  第十四是障礙依處。就是對生、住、成、得的四果事中,能作障礙,使當生不生,乃至當得不得,就叫做障礙依處。即依此處。建立了第九的“相違因”。所謂相違,就是此法與彼法不相遂順,因爲它能違反生等的四事之故。第十五是不障礙依處。不障礙與障礙相反,它于生、住、成、得四事不作障礙,使當生者生,乃至當得者得,就叫做不障礙依處。即依此處建立第十“不相違因”。因爲不違反生等四事之故。

  論文二十: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余諸因方便因攝。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谷、麥等種。所余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余,故總說爲方便因攝。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講解:以上講解依十五處建立十因,實際上此十因可用二因包括,即一者生因,二者方便因。但對這二因相攝,則有兩家異說,第一家引用《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文說:除了牽引的種子和生起的種子稱爲能生因外,其余各因統爲方便因所攝。他解釋能生因說:能生因爲十因中第叁的牽引、第四的生起、第六的引發、第七的定異、第八的同事、第十的不相違,這六因中所有的因緣種子,在尚未成熟時期,叫做牽引種子,若已被潤成熱,就叫做生起種子了。因爲這六因中都有因緣種子能生的意義,所以統攝在牽引因和生起因二因中了,不然,二因便有攝因緣不盡的過失。

  有問曰:如果這樣,現行熏成種子,也是因緣所收,爲什麼不攝在二因中呢?答: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引發等四因中的現行生自種子,也是因緣,但那多分是有間斷的,而不是恒相續的二因種子,所以這菩薩地中,略而不說。或此能親辦自果的現行,也名叫種子,爲生起種攝,如同說現行谷麥,名谷種、麥種一樣。

  第一家解釋方便因說:十因中第一的隨說因、第二的觀待因、第五的攝受因、第九的相違因,以及前六因中的非因緣法,都是屬于前說未潤位的生因緣種,及已潤的熟因緣種之所余,所以總說這四因的全部,及六因的一部分,爲方便因攝。

  並不是菩薩地的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的牽引、生起二因。因爲其余的引發等四因中,也有因緣種子,若不攝入牽引、生起,便有攝法不盡之失。翻過來說,也不是除牽引、生起二因外,其余的八因都叫做所余因。因爲彼牽引、生起二因中,也有非因緣種子,若不攝入所余,也有攝法不盡之失。

  論文二十一: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攝。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攝。非此生起唯屬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緣故。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講解:此第一家,先引菩薩地文說過之後,又引有尋等地文說:除第四的生起因是能生因外,其余都是方便因攝。又對此文意解釋說:在六因中,無論是現行、種子,潤與未潤,只要是互爲因緣的,都叫做生起因,屬能生攝;因爲他們都能生起自類果故。若在六因中除去部分的因緣種外,以及所余的四因全部,都是方便因攝。

  並不是這有尋等地的生起,唯屬彼十因中的生起因。因爲除生起因外,其余的牽引等五因中,也有因緣,若不攝入生起,便有攝法不盡之失。翻過來說,也不是除生起因外,唯有其余的九因叫做所余因。因爲彼生起因中,也有非因緣法,若不攝入所余,也有攝法不盡之失。

  論文二十二: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種子,即彼二因,所余諸因即彼余八。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余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應知即彼余九。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余方便攝,准上應知。

  講解:第二家說:菩薩地所說的牽引、生起二種種子,就是十因中的牽引、生起二因;所說的所余諸因,就是在十因中除去牽引、生起外所余的八因。雖然牽引和生起二因裏,也有部分非能生因,而其因緣種子,辦體、受果的功能,比較勝顯,所以偏說它是能生因。雖然所余的八因裏,也有非方便因,但此八因,除四因中有少分因緣外,畢竟還是增上緣多,所以偏說他是方便因。

  有尋等地裏所說的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攝者:生起,就是彼十因中第四的生起因,余因,就是除生起因外,其余的九因。雖然生起因中,也有不屬于因緣種子的業種,但已滋潤成熟的種子,離得果很近,較牽引因親而且顯,所以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雖然菩薩地的牽引因中,也有屬于能生的因緣種子,但未被滋潤,離得果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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