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色四蘊。所以五蘊與六處,畢竟是同一的。
假使要說二者有所不同,那麼,是這樣的:六處以有情身心自體爲中心,凡夫自覺爲我,而向外緣取六境;這我是主動的,建立在能邊。如說:「我眼能見色,我耳能聞聲,乃至我意能知法」。
五蘊呢,它是在有情認識活動上說的,是依四識住建立的。識是能知的精神,有能知必有所知。這所知可分二類:一、一切外在的物質現象,就是色蘊。二、內在的心理形態,即受、想、行叁蘊。不問是內是外,它都是識的所知,而識也是所知的,所以經中說:「一切所知是五陰」。凡夫在這五蘊上執我,這我都建立在所邊,它與六處我之建立在能邊略有不同。
總之,說建立點,六處是建立在身心和合的生命總體上,五蘊則建立在內外相知的認識關系上。說無我,蘊法門是五蘊別別而說,處法門則在六處和合上說。蘊法門,大都說「無常故苦,苦故無我」;處法門則直說諸行如幻如化,自性不可得空。不過,蘊法門中並不是沒有明顯的空義,只是說得不多吧了。
如『雜阿含』一二0二經、一二0叁經(1302-3),及『中阿含』『頻毗沙羅王迎佛經』,都說過蘊空,而『雜阿含』二六五經(48)說得最明顯:
「觀色如聚沫,受如水上泡,想如春時焰,諸行如芭蕉,諸識法如幻,日種姓尊說。……無實不堅固,無有我我所。」
古德站在法有的立場上,把這泡、沫、陽焰等譬喻,解釋爲生滅無常義。如從色受等一一法的自體上去理解,則五蘊如幻、如化、如泡沫、如陽焰,空義就顯然了。
<<雜阿含經>>
第145 ( 33 ) 經 (上p138 )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色非是我,若色是我者,不應于色病、苦生;亦不應于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無我故,于色有病、有苦生;亦得于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識,亦複如是。比丘!于意雲何?色爲是常,爲無常耶」?比丘白佛:「無常,世尊」!「比丘!若無常者,是苦不」?比丘白佛:「是苦,世尊」!「若無常、苦,是變易法,多聞聖弟子,于中甯見有我,異我,相在不」?比丘白佛:「不也,世尊」!「受、想、行、識,亦複如是。是故比丘!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非我,不異我,不相在,如是觀察。受、想、行、識,亦複如是。比丘!多聞聖弟子,于此五受陰非我、非我所,如實觀察。如實觀察已,于諸世間都無所取,無所取故無所著,無所著故自覺涅槃: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第287 ( 220 ) 經 (上p268 )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似趣涅槃道迹。雲何爲似趣涅槃道迹?觀察眼非我,若色,眼識,眼觸因緣生受──內覺若苦、若樂、不苦不樂,彼亦觀察非我。耳、鼻、舌、身、意,亦複如是,是名似趣涅槃道迹」。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阿含之空>>
阿含中所提到的我見,有多種的分類法,都是以緣起來遣除的。如『雜阿含』九六一經(13302),說明以緣起離斷常見(斷見常見是在我與身的同異上安立的)。九六二經(13303),說明以緣起離十四不可記見(十四不可記見也都是以我見安立的,如世間有邊無邊等四句及常無常等四句。其所謂「世間」,就是我所見。如來滅後有無等四句,純在我見上安立。命與身一、命與身異,是明我與我所的關系)。第四八經,說明以緣起離叁際見(過去我曾有,現在我正有,未來我當有等)。而叁0二經(483),明以緣起離苦樂自作、他作、共作、無因作諸見。
總之,一切我見、常見、斷見、無因見、邪因見……等等諸戲論,都以緣起的如幻空寂遣除它,所以『中論』說佛是「能說是因緣(緣起),善滅諸戲論」。緣起法門,以離我見爲本的一切戲論爲大用,見之于實際修證上,便能離我我所,得大解脫而實證涅槃。
【我法空有】
我空法空的意思,上面雖也略略提到,但因這是佛法主要的诤論點,所以再綜合的一談。從阿含看,「我無法有」,是釋尊常常說到的。如『雜含』第叁叁五經(456)說:「有果報而無作者。」第一二0二經(1302)說:「唯有空陰聚,無是衆生者。」作者與衆生,是「我」的異名,釋尊都說它是無。果報、陰聚等「法」,卻說它是有。而第二六二經(45)說須陀洹得法眼淨的時候,謂:「不複見我,唯見正法」。很明顯的,在聖者體驗所得的境界中,是「我無法有」的。釋尊又曾說過:「見苦則不見于我,若見于我則不見苦。」從各方面看來,「我無法有」,可說是釋尊說法的基本方式。
問題是在:「我無」,所無的是什麼樣的我?「法有」,是怎樣的有?假有或實有?這在各家各派,雖作了種種的解釋,但「我無法有」,總是可以代表佛法與外道不共的特色。
這,應一說「我」的意義。印度當時一般人,都認爲我是一種常恒、自在者。這裏的兩個主要命題,是「命與身一」,「命與身異」。命是生命,就是我;身是以根身爲中心的一切能所和合的活動。簡單說,命與身就是我與五蘊(或六處)。有的外道,主張命與身是一,謂我就是法,法就是我,法是自我活動的表現,佛敎就叫它「即蘊計我」。另有外道,主張命與身異,在五蘊身心之外,別執一個形而上的我,就是所謂「離蘊計我」。自我的基本主張,不外這兩種。
因自我而執身命一異,雖是完全虛妄;但有情與身心,爲一切中心,在佛法中是要建立的。擴大的觀點,命與身,就是我與世間或我與宇宙的問題。《雜阿含經選集 十五、無我》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