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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十章 般若波羅蜜法門▪P25

  ..續本文上一頁0六(大正七‧叁二中──下)。

  注【85-043】『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初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中)。

  注【85-044】1.『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叁(大正八‧二叁八下)。2.卷六(大正八‧二六一中)。3 卷七(大正八‧二七叁下)。4.卷一七(大正八‧叁四五中)。5.卷二一(大正八‧叁七六中)。

  注【85-045】『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七(大正八‧五六七下)。

  注【85-046】1.『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一(大正八‧二二一中──下)。2.『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大正八‧二二 [P740] 叁上)。

  注【85-047】『大般若波羅蜜多經』(二分)卷四0二(大正七‧一一下)。

  注【85-048】『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一(大正八‧五叁七下、五叁九中)。

  注【85-049】『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六(大正八‧四一叁下)。

  注【85-050】『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六(大正八‧四0七下)。

  注【85-051】『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六(大正八‧四一五下)。

  注【85-052】1.『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六(大正八‧四一五中)。2.卷二一(大正八‧叁七叁下──叁七四上)。

  注【85-053】『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二五(大正八‧四0叁上、四0一中)。

  注【85-054】『摩诃般若波羅蜜鈔經』卷四(大正八‧五叁0上);『佛母出生叁法藏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一七(大正八‧六四六中);『放光般若波羅蜜經』卷一叁(大正八‧九一中);『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一七(大正八‧叁四六中):都與「秦譯本」(小品)相同。但『道行般若波羅蜜經』卷六(大正八‧四五七上──中);『大明度經』卷四(大正八‧四九六中);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五分)卷五六二(大正七‧九0四下),及前四分,都作「決定當滅」,意義相反。

  注【85-055】『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叁九五下──叁九六上)。

  注【85-056】『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叁九六中)。

  注【85-057】僧肇『物不遷論』,所說動而常靜的道理,與薩婆多部說相合。但以即動而靜爲常,不合薩婆多部說, [P741] 也與『般若經』義不合。

  注【85-058】『大智度論』卷叁二(大正二五‧二九八下)。

  注【85-059】『大智度論』卷叁二(大正二五‧二九八中)。

  注【85-060】『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九(大正八‧五七五下──五七六上)。

  注【85-061】『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一(大正八‧二一七上)。

  注【85-062】『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 九(大正八‧五七七中)。

  注【85-063】『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九(大正八‧五七六上──中)。

  注【85-064】『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九(大正八‧五七五下──五七六上)。

  注【85-065】『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叁八八中)。

  注【85-066】『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七五(大正二七‧叁八八下)。

  注【85-067】『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五(大正八‧五五八下)。

  注【85-068】『小品般若波羅蜜經』卷六(大正八‧五六二中)。又卷四(大正八‧五五叁下)。

  注【85-069】『中論』卷四(大正叁0‧叁叁上)。

  

  第叁項 法性‧陀羅尼‧佛

  「法」dharma,是代表佛的自證,也是佛弟子所趣向修證的,所以是「歸依處」。『般 [P742] 若經』說:佛所以默然而想不說法(1);佛所依止與恭敬供養的(2),都是法,也就是般若。形容法的,是「法相」(唐譯「法性」)、「法性」(唐譯「法界」)、法「如」相等,這都是『阿含經』以來所說的。「下品般若」,分別的說「法相」、「如」、「法界」、「實際」,是佛與弟子所依、所住、所證的,「非佛作亦非余人作」的常法。然在說明上,傾向于所住、所證的理法,漸漸的名詞化。「中品般若」以來,「如、法性、實際」,被組集爲一類。「唐譯叁分本」,組集十名爲一組:「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際」(3);「唐譯二分本」(及「初分本」),更增「虛空界、不思議界」,共十二名(4)。同一內容而有這麼多名字,當然隨著名字而各有不同的意義。「中品般若」(「前分」)勸學般若波羅蜜,「大品本」列舉了「諸法如、法性、實際」──叁名,與「放光本」、「光贊本」一致(5)。將「下品般若」所散說的,集在一起,實爲『般若經』最初的集合。即使是「唐譯初分本」,保留這一組集形式的,也不在少數。如『法施品』中,「不應以二相觀」,說到「法」、「如」、「實際」(6);『方便品』說「知一切法略廣相」,說到「如」、「法性」、「實際」,「不合不散」(7);『叁慧品』說:「諸法如、法性、實際,皆入般若波羅蜜中」(8);『四攝品』說:「如、法性、實際不可轉故」(9),這都是「中品」、「上品」各譯本所一致的。『等學品』說:「一切法、如、法性、實際常住故」,不但「放光本」,「唐譯初分本」也是一致的(10);但「唐譯二分本」與「叁分本」,卻改成十二異名了。這可以證明,「大品本」等首列「如、法性、實際」, [P743] 是初期組合的原形,以後就更廣的組集起來。依「大品本」,「法相」(唐譯「法性」)、「法住」、「法位」(唐譯「法定」)、「不思議性」(界),集合爲一類的,也已到處可見。但集成十名或十二名,實爲「中品般若」集成以後的再組合。

  

  「如」、「法性」等,是「空」、「無相」、「無生」、「勝義」、「涅槃」的異名,表顯佛的自證內容,但在說明上,有所證理法的傾向(涅槃是果法,空與觀行有關)。『般若經』著眼于佛及弟子的自證,所以某些問題,言說與思惟所不容易理解的,就以佛及阿羅漢的自證來解答。以「法性」等爲證量,在「唐譯本」中(以二分本」爲例),充分的表達出來,如說(11): 1.「以法住性爲定量故」。 2.「諸法法性而爲定量」。 3.「皆以真如爲定量故」。 4.「但以實際爲量故」。

  

  唐譯五分本」也說:「以真法性爲定量故」(12)。量prama^n!a是准確的知識;定量是正確的、決定無疑的准量,值得信任的。『般若經』所說,非一般所能信解,那是因爲聖者自證所表示的,不是一般世俗知識所能夠理解!但依聖者自證真如、法性而說,是決定可信的! [P744]

  

  「下品般若」適應世俗的明咒vidya^信仰,以明咒來比喻般若。稱贊持誦般若能得現身與後世的功德,引導善男子、善女人來修學般若。與明咒有類似意義的陀羅尼dha^ran!i^,出現于「中品般若」。「中品般若」說到「五百陀羅尼門」(13),可以想見當時的佛教界,陀羅尼法門是相當盛行的。陀羅尼是「攝持」的意思,古人每譯爲「總持」。陀羅尼法門的特色,如『摩诃般若波羅蜜經』卷一七(大正八‧叁四叁下)說:

  

   「聞佛說法,不疑不悔,聞已受持,終不忘失。何以故?得陀羅尼故。須菩提言:世尊!得何等陀羅尼?……佛告須菩提:菩薩得聞持等陀羅尼故(14),佛說諸經,不忘不失,不疑不悔」。

  

  得陀羅尼,能聞已受持不忘,也能得辯才無礙,如說(15):

  

   1.「從諸佛聞法,舍身受身,乃至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終不忘失,是菩薩常得諸陀羅尼」。 2.「是菩薩聞持誦利,心觀了達,了達故得陀羅尼;得陀羅尼故,能起無礙智;起無礙智故,所生處乃至薩婆若,終不忘失」。 3.「學是陀羅尼,諸菩薩得一切樂說辯才」。 4.「陀羅尼門,……得強識念,得慚愧,得堅固心,得經旨趣,得智慧,得樂說無礙」。 [P745]

  

  印度人不重書寫,卻重于背誦,一向養成堅強的記憶力。大乘佛經流行,數量越來越多,部帙也越來越大,誦持不失的憶念力,也就越來越重要了。依『般若經』說,陀羅尼不只是誦持文字,也要「心觀了達」,「得經旨趣」。義理通達了,記憶力會更堅固持久。誦習多了,也會貫通義理,所以能辯說無礙。在陀羅尼中,最根本的是四十二字門,成爲大乘的重要法門。誦持一切佛法,都依文字語言而施設,所以四十二字義,有了根本的、重要的地位,如『大智度論』卷四八(大正二五‧四0八中)說:

  

   「諸陀羅尼法,皆從分別字語生,四十二字是一切字根本。因字有語,因語有名,因名有義。菩薩若聞字,因字乃至能了其義」。

  

  四十二字,「初阿a後荼d!ha{中有四十」(16)。「字」是字母(也叫「文」){印度的文字──名句文,是依音聲而施設的。從發音的字母而有語言,所以說「因字有語」。字母與字母的綴合,成爲名,名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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