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0六(大正七‧三二中──下)。
注【85-043】『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初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中)。
注【85-044】1.『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三(大正八‧二三八下)。2.卷六(大正八‧二六一中)。3 卷七(大正八‧二七三下)。4.卷一七(大正八‧三四五中)。5.卷二一(大正八‧三七六中)。
注【85-045】『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七(大正八‧五六七下)。
注【85-046】1.『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二二一中──下)。2.『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大正八‧二二 [P740] 三上)。
注【85-047】『大般若波罗蜜多经』(二分)卷四0二(大正七‧一一下)。
注【85-048】『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五三七下、五三九中)。
注【85-049】『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六(大正八‧四一三下)。
注【85-050】『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六(大正八‧四0七下)。
注【85-051】『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六(大正八‧四一五下)。
注【85-052】1.『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六(大正八‧四一五中)。2.卷二一(大正八‧三七三下──三七四上)。
注【85-053】『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二五(大正八‧四0三上、四0一中)。
注【85-054】『摩诃般若波罗蜜钞经』卷四(大正八‧五三0上);『佛母出生三法藏般若波罗蜜多经』卷一七(大正八‧六四六中);『放光般若波罗蜜经』卷一三(大正八‧九一中);『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一七(大正八‧三四六中):都与「秦译本」(小品)相同。但『道行般若波罗蜜经』卷六(大正八‧四五七上──中);『大明度经』卷四(大正八‧四九六中); 『大般若波罗蜜多经』(五分)卷五六二(大正七‧九0四下),及前四分,都作「决定当灭」,意义相反。
注【85-055】『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五下──三九六上)。
注【85-056】『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注【85-057】僧肇『物不迁论』,所说动而常静的道理,与萨婆多部说相合。但以即动而静为常,不合萨婆多部说, [P741] 也与『般若经』义不合。
注【85-058】『大智度论』卷三二(大正二五‧二九八下)。
注【85-059】『大智度论』卷三二(大正二五‧二九八中)。
注【85-060】『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九(大正八‧五七五下──五七六上)。
注【85-061】『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一(大正八‧二一七上)。
注【85-062】『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 九(大正八‧五七七中)。
注【85-063】『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九(大正八‧五七六上──中)。
注【85-064】『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九(大正八‧五七五下──五七六上)。
注【85-065】『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中)。
注【85-066】『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七五(大正二七‧三八八下)。
注【85-067】『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五(大正八‧五五八下)。
注【85-068】『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六(大正八‧五六二中)。又卷四(大正八‧五五三下)。
注【85-069】『中论』卷四(大正三0‧三三上)。
第三项 法性‧陀罗尼‧佛
「法」dharma,是代表佛的自证,也是佛弟子所趣向修证的,所以是「归依处」。『般 [P742] 若经』说:佛所以默然而想不说法(1);佛所依止与恭敬供养的(2),都是法,也就是般若。形容法的,是「法相」(唐译「法性」)、「法性」(唐译「法界」)、法「如」相等,这都是『阿含经』以来所说的。「下品般若」,分别的说「法相」、「如」、「法界」、「实际」,是佛与弟子所依、所住、所证的,「非佛作亦非余人作」的常法。然在说明上,倾向于所住、所证的理法,渐渐的名词化。「中品般若」以来,「如、法性、实际」,被组集为一类。「唐译三分本」,组集十名为一组:「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实际」(3);「唐译二分本」(及「初分本」),更增「虚空界、不思议界」,共十二名(4)。同一内容而有这么多名字,当然随着名字而各有不同的意义。「中品般若」(「前分」)劝学般若波罗蜜,「大品本」列举了「诸法如、法性、实际」──三名,与「放光本」、「光赞本」一致(5)。将「下品般若」所散说的,集在一起,实为『般若经』最初的集合。即使是「唐译初分本」,保留这一组集形式的,也不在少数。如『法施品』中,「不应以二相观」,说到「法」、「如」、「实际」(6);『方便品』说「知一切法略广相」,说到「如」、「法性」、「实际」,「不合不散」(7);『三慧品』说:「诸法如、法性、实际,皆入般若波罗蜜中」(8);『四摄品』说:「如、法性、实际不可转故」(9),这都是「中品」、「上品」各译本所一致的。『等学品』说:「一切法、如、法性、实际常住故」,不但「放光本」,「唐译初分本」也是一致的(10);但「唐译二分本」与「三分本」,却改成十二异名了。这可以证明,「大品本」等首列「如、法性、实际」, [P743] 是初期组合的原形,以后就更广的组集起来。依「大品本」,「法相」(唐译「法性」)、「法住」、「法位」(唐译「法定」)、「不思议性」(界),集合为一类的,也已到处可见。但集成十名或十二名,实为「中品般若」集成以后的再组合。
「如」、「法性」等,是「空」、「无相」、「无生」、「胜义」、「涅槃」的异名,表显佛的自证内容,但在说明上,有所证理法的倾向(涅槃是果法,空与观行有关)。『般若经』着眼于佛及弟子的自证,所以某些问题,言说与思惟所不容易理解的,就以佛及阿罗汉的自证来解答。以「法性」等为证量,在「唐译本」中(以二分本」为例),充分的表达出来,如说(11): 1.「以法住性为定量故」。 2.「诸法法性而为定量」。 3.「皆以真如为定量故」。 4.「但以实际为量故」。
唐译五分本」也说:「以真法性为定量故」(12)。量prama^n!a是准确的知识;定量是正确的、决定无疑的准量,值得信任的。『般若经』所说,非一般所能信解,那是因为圣者自证所表示的,不是一般世俗知识所能够理解!但依圣者自证真如、法性而说,是决定可信的! [P744]
「下品般若」适应世俗的明咒vidya^信仰,以明咒来比喻般若。称赞持诵般若能得现身与后世的功德,引导善男子、善女人来修学般若。与明咒有类似意义的陀罗尼dha^ran!i^,出现于「中品般若」。「中品般若」说到「五百陀罗尼门」(13),可以想见当时的佛教界,陀罗尼法门是相当盛行的。陀罗尼是「摄持」的意思,古人每译为「总持」。陀罗尼法门的特色,如『摩诃般若波罗蜜经』卷一七(大正八‧三四三下)说:
「闻佛说法,不疑不悔,闻已受持,终不忘失。何以故?得陀罗尼故。须菩提言:世尊!得何等陀罗尼?……佛告须菩提:菩萨得闻持等陀罗尼故(14),佛说诸经,不忘不失,不疑不悔」。
得陀罗尼,能闻已受持不忘,也能得辩才无碍,如说(15):
1.「从诸佛闻法,舍身受身,乃至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终不忘失,是菩萨常得诸陀罗尼」。 2.「是菩萨闻持诵利,心观了达,了达故得陀罗尼;得陀罗尼故,能起无碍智;起无碍智故,所生处乃至萨婆若,终不忘失」。 3.「学是陀罗尼,诸菩萨得一切乐说辩才」。 4.「陀罗尼门,……得强识念,得惭愧,得坚固心,得经旨趣,得智慧,得乐说无碍」。 [P745]
印度人不重书写,却重于背诵,一向养成坚强的记忆力。大乘佛经流行,数量越来越多,部帙也越来越大,诵持不失的忆念力,也就越来越重要了。依『般若经』说,陀罗尼不只是诵持文字,也要「心观了达」,「得经旨趣」。义理通达了,记忆力会更坚固持久。诵习多了,也会贯通义理,所以能辩说无碍。在陀罗尼中,最根本的是四十二字门,成为大乘的重要法门。诵持一切佛法,都依文字语言而施设,所以四十二字义,有了根本的、重要的地位,如『大智度论』卷四八(大正二五‧四0八中)说:
「诸陀罗尼法,皆从分别字语生,四十二字是一切字根本。因字有语,因语有名,因名有义。菩萨若闻字,因字乃至能了其义」。
四十二字,「初阿a后荼d!ha{中有四十」(16)。「字」是字母(也叫「文」){印度的文字──名句文,是依音声而施设的。从发音的字母而有语言,所以说「因字有语」。字母与字母的缀合,成为名,名就有…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第十章 般若波罗蜜法门》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