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喻師,內重禅觀,外重教化,以聲聞比丘的身分,與大乘興起的機運相關聯,被稱爲菩薩。作爲北方部派佛教,演進到大乘佛教的中介者,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如說一切有部與法藏部Dharmaguptaka,以說戒的功德回向,「施一切衆生,皆共成佛道」了(22)。可惜北方的大衆部及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沒有留下資料。如有的話,相信比說一切有部譬喻師,會 [P377] 有更多的大乘菩薩的氣息。
這裏值得特別說到的,是西元以前的大德法救,關于菩薩的論議。關于菩薩入滅盡定,阿毗達磨論者以爲:菩薩是異生,沒有無漏慧,所以不能入;有以爲菩薩遍學一切法,所以能入。法救的見地,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五叁(大正二七‧七八0上)說:
「菩薩不能入滅盡定:以諸菩薩雖伏我見,不怖邊際滅,不起深坑想,而欲廣修般羅若故,于滅盡定心不樂入,勿令般若有斷有礙,故雖有能而不現入。此說菩薩未入聖位」。
法救以爲:對于止息自利的滅盡定,菩薩不是不能入,而是爲了廣修般若而不願意入。這是爲了佛道而廣修般若,不求自利的止息(滅盡定);重視般若的修學,深合于大乘菩薩道的精神。又關于菩薩的不入惡趣,阿毗達磨論者以爲:叁阿僧祗劫修行中,有墮入惡趣的可能,要到修相好業,才決定不墮(23)。大衆部等以爲:菩薩乘願往生惡趣(24)。大德法救的意見,如『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八(大正二八‧七七九下)說:
「尊昙摩多羅作是說:(菩薩入惡道),此誹謗語,菩薩方便不墮惡趣。菩薩發意以來,求坐道場,從此以來,不入泥犁,不入畜生、餓鬼,不生貧窮處裸跣中。何以故?修行智慧,不可沮壞。複次,菩薩發意,逮叁不退轉法──勇猛,好施,智慧,遂增益順從,是故菩薩當知不墮惡法」。 [P378]
依法救(昙摩多羅是法救的音譯)說:菩薩從初發心以來,就不墮叁惡趣,不墮貧窮與裸跣處(落後的野人)。這由于得叁種不退,主要是智慧的不可沮壞。法救對菩薩道的般若,那樣的尊重,應有一番深切的體會。叁不退,是人類所以爲人的,勝過天上的叁種特勝的不退。智慧、好施、勇猛,與智、仁、勇相合;好施正是利他德行的實踐。在泛論不墮惡趣時,「大德(法救)說曰:要無漏慧覺知緣起,方于惡趣得非擇滅,離聖道不能越諸惡趣故」(25)。毗婆沙師責難他:「菩薩九十一劫不墮惡趣,豈由以無漏慧覺知緣起」!不知在法救的見地,菩薩不是九十一劫不墮惡趣,而是從發心以來就不入惡趣。菩薩的智慧(好施與勇猛)不退,對于滅盡定,能入而不願意入;對于惡趣,菩薩沒有得非擇滅,可能墮入而不會入。這都是與聲聞不同的,是凡夫而有超越聲聞聖者的力量,真是希有難得!菩薩是凡夫,一直到菩提樹下,還起叁種惡尋,但如滴水的落在熱鐵上一樣,立刻就被伏除,菩薩真是不放逸者(26)!大德法救所闡明的菩薩道,屬于上座部Sthavira系。菩薩是凡夫,特重般若,充分表達了人間菩薩的真面目。這是早在西元前二世紀末,已弘傳在印度西北了。
注【48-001】『部執異論』(大正四九‧二0上)。
注【48-002】『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上)。
注【48-003】『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0下──五一二上)。 [P379]
注【48-004】『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十八部論』(大正四九‧一八上)。『部執異論』(大正四九‧二0中)。
注【48-005】『論事』(南傳五七‧二叁一──二五九、二六八)。
注【48-006】『論事』(南傳五七‧二二一──二叁0)。
注【48-007】『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叁二下)。
注【48-008】『叁論玄義檢幽集』卷五(大正七0‧四五九下)。
注【48-009】『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 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注【48-010】『摩诃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叁四0下)。又卷叁四(大正二二‧五0一下)。又卷叁九(大正二二‧ 五叁六中)。
注【48-011】『分別功德論』卷一(大正二五‧叁二上)。
注【48-012】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一一二──一一叁)。
注【48-013】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二四五──二六八)。
注【48-014】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叁七七──叁九叁)。
注【48-015】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叁二四──叁叁九)。
注【48-016】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叁九四──四0六)。 [P380]
注【48-017】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叁九六──叁九七)。
注【48-018】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一0四──一0五)。
注【48-019】『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六0上)。
注【48-020】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叁一八──叁二0)。
注【48-021】拙作『說一切有部爲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四五四──四六四)。
注【48-022】『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叁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八上)。
注【48-023】『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七六(大正二七‧八八七上)。
注【48-024】『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下)。
注【48-025】『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叁二(大正二七‧一六五上)。
注【48-026】『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四四(大正二七‧二二七中)。
第叁節 部派間的交往
第一項 律藏所說的別部與異住
『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在「律藏所見大乘教團與部派佛教之關系」(六七五──六九八),論到部派與部派間,是不能共住的,以「異住」na^na^sam!va^saka爲別部的意思。如部派與部派 [P381] 不能交往共住,那菩薩也當然不能與部派教團共住了;大乘就不可能從部派佛教中發展出來。該書主張:依寺塔stu^pa而住,依經營寺塔經濟而生活的在家人──「第叁佛教的存在」(六四八──六四九),大乘教團有由此而發展出來的可能性。作者的構想,大乘是從「不僧不俗」的第叁者而來的。以作者的廣博知識,對漢譯經律的熟悉,而作出這樣的結論,是令人深感意外的!在家人在大乘佛教中的地位,是毫無可疑的。然爲了證明菩薩教團的屬于在家,而引用部派間的不可能共住,是不能成立的,因爲部派與部派間不能共住的一切文證,都是脆弱而不能成立的。律藏所說的「異住」、「不共住」,這類名詞的意義,有作一解說的必要。
『摩诃僧祇律』說到二類不同的「異住」。一、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名爲「異住」(1)。這不但是僧團的破壞,而且是叛教,與佛教相對抗,這與部派的分立是不同的。二、瞻波 Campa^比丘的分爲二部(2)。上座部Sthavira系律,也說到瞻波比丘的非法羯磨等;但分爲二部,信衆應平等供養,是拘睒彌Kaus/a^mbi^比丘的事。因犯與不犯的論诤而分部,『銅鍱律』等說犯者認罪而回複僧伽的和合。「異住」就是破僧,定義及處分,如『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說:
「一住處,共一界,別衆布薩,別自恣,別作僧事,是名破僧。……是破僧伴黨,盡壽不應共語、共住、共食;不共佛法僧;不共布薩、安居、自恣;不共羯磨」。 [P382]
律製的原則,在同一界內,同一住處,是不得別衆──分爲二衆而各別布薩的;別衆布薩,別衆自恣,就是破僧。這是「異住」的一類,爲佛製所嚴禁的。但破僧比丘(異住比丘),還是受具足戒的,不犯根本,不失比丘的資格,所以信衆們還應該一樣的布施他們。假如有诤論,意見不合,到界外去,另外「結界」而舉行布薩,就不犯破僧。破僧罪很重,所以這樣的破僧「異住」,佛教界是很少有的,與部派佛教的自成部派,性質也並不相同。
『銅鍱律』『大品』,在說明布薩日可否到別處去,有「同住比丘」sama^nasam!va^saka ,「異住比丘」na^na^sam!va^saka(3)。『十誦律』與之相當的,作:「彼間比丘不共住」,「彼比丘清淨共住」(4)。同住與異住,不共住與清淨共住,是什麼意義?律藏的意義,可以從比較而明白出來。「異住」與「不共住」,『五分律』意義相當的,作:「往鬥诤比丘住處布薩,往破僧比丘住處布薩」(5)。這可見布薩日不可往的,並非別的部派。布薩日應在界內布薩說戒,如到界外的清淨比丘處,也是可以的。如那邊比丘,是破僧比丘或正在鬥诤中,那…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六章 部派分化與大乘》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