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戒經的原始組織。優波離結集時,應有所補充、考訂,可能爲一百九十一戒,即四波羅夷,十叁僧伽婆屍沙,叁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舍尼,五十衆學法。到佛滅百年(一世紀) ,在毗舍離Vais/a^li^舉行第二次結集時,二不定法aniyata ──前叁部的補充條款;七滅诤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處理诤事的辦法,應已附入戒經,而成爲二百零二戒(或綜合而減少二戒)(3)。這是原始結集的重點所在!學處的文句簡短,被稱爲經(修多羅su^tra)。此外,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爲「隨順法偈」,不違反于戒法的偈頌。當結集時,僧團內所有的規製,如「受戒」、「安居」、「布薩」等製度;衣、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實行于僧團之內。對于這些,古人隨事類而標立項目,將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是律的「祇夜」)。這些「隨順法偈」,爲戒經以外,一切僧伽製度的綱目,稱爲摩得勒伽ma^t!rka^,意義爲「母」、「本母」。依此標目而略作解說,成爲廣律中,稱爲「犍度」khandhaka、「事」vastu 、「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結集(佛滅一世紀內)到部派分化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了「分別」(稱爲「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毗尼分別」):對一條條的戒,分別製戒的因緣,分別戒經 [P182] 的文句,分別犯與不犯。其主要部分,爲各部廣律所公認。那時,「法隨順偈」,已有了部分的類集。後來重律的部派,更進一步的類集、整編,成爲各種「犍度」(或稱爲「法」,或稱爲「事」)。
律的結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結集時,比丘們傳說有不同的意見。在大會上,阿難傳達釋尊的遺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诃迦葉、優波離等的呵斥。依『十誦律』等傳說,不是說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舍微細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關衣、食、住、藥等生活細節。這些規製,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經濟生活有關。如時地變了,文化與經濟生活不同了,那末由僧衆來共同籌商、決議,舍去不適用的(也應該增些新的規製);實在是釋尊最明智的抉擇。但在重視小小戒的長老,如優波離等,卻以爲這是破壞戒法,便于爲非作惡。結果,大迦葉出來中止討論,決定爲:「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7)!從此,僧製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變的常法。但實際上不能不有所變動,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規定,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部派分化了,律製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爲佛製,使人無所適從。優波離所代表的重律系,發展爲上座部Sthavira ,對戒律是「輕重等持」的。重視律製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適應,對律製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發展爲大衆部Maha^sa^m!ghika,起初雖接受結集的律製,但態度大爲通融 [P183] ,如『摩诃僧祇律』卷叁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遮。何等五?一、製限淨;二、方法淨;叁、戒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淨」,是沒有過失而可以受持的。大衆部所傳的「五淨」,意義不完全明了。但「戒行淨」與「長老淨」,是那一位戒行清淨的,那一位長老,他們曾這樣持,大家也就可以這樣持。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爲爲軌範,而不一定是出于佛製了。「方法淨」是國土淨,顯然是因地製宜。從大衆部分出的雞胤部Kukkut!ika:「隨宜覆身,隨宜飲食,隨宜住處,疾斷煩惱」(8)。將一切衣、食、住等製度,一切隨宜,不重小小戒而達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繼承這一學風而達到頂點,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極端者,不免于呵毀戒法的嫌疑!
注【28-001】『增支部』「叁集』(南傳一七‧叁七七、叁七九──叁八四)。
注【28-002】『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叁0‧七七二下)。
注【28-003】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注【28-004】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
注【28-005】『摩诃僧祇律』卷叁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叁0 ──四叁一)。『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叁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十誦 [P184] 律』卷六0(大正二叁‧四四九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注【28-006】『十誦律』卷六0(大正二叁‧四四九中)。『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注【28-00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叁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上座系諸律都相同。
注【28-008】『叁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 。
第二節 教內對立的傾向
第一項 出家與在家
釋尊是出家的。釋尊教化的弟子,隨佛出家的極多。「依法攝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 A出家的過著共同的集體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組成的僧伽,是有組織的生活共同體。在當時,在家弟子是沒有組織的,與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擴展與延續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出家者的佛教僧團,代表著佛教(然佛教是不限于出家的)。出家者過著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對象,是不限于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這一事實,形成了出家僧衆是宗教師,重于法施;而在家者爲信衆,重于財施的相對形態。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相對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對立而分化。釋尊以後,在僧製確立,在家弟子尊敬供養出家衆的情況 [P185] 下,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別,明顯的表現出來。
依律製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禮拜、供養,僧衆有了優越的地位。在家與出家,歸依叁寶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證上有什麼差別嗎?一般說,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 arhat。這是說,在修證上,出家者也是勝過在家者的,出家者有著優越性。然北道派 Uttara^pathaka以爲: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羅漢,與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見解,是引證經律的。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羅門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羅漢,可見阿羅漢不限于出家,應有在家阿羅漢(1)。『論事』(銅鍱部論)引述北道派的見解,而加以責難。『論事』以爲: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羅漢的,但阿羅漢沒有在家生活的戀著,所以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彌蘭王問』依此而有所解說,如「在家得阿羅漢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這是說,得了阿羅漢果,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這一解說,也是依據事實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羅漢,不願再過在家的生活,當天就從佛出家,這是「即日出家」說,出于律部(3)。外道須跋陀羅Subhadra是佛的最後弟子,聽法就得了阿羅漢,知道釋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這是般涅槃說,如『遊行經』等說(4)。依原始佛教的經、律來說,『彌蘭王問』所說,是正確的。北道派與『彌蘭王問』,都是根據事實而說。吳支謙(西元二二二──二五叁)所譯的『惟曰雜難經』,說到「人有居 [P186] 家得阿羅漢、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者」(5)。在家阿羅漢說,很早就傳來中國了,不知與北道派有沒有關系!北道派,或說出于上座部Sthavira,或說屬于大衆部Maha^sa^m!ghika ;或說在北方,或說在頻陀耶山Vindhaya北。這一派的宗義,與案達羅派Andhraka相同的不少,也許是出于大衆部的。北道派的見解,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在家佛弟子,在精進修行中,自覺不下于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優越的舊說。這才發見在家者得阿羅漢果的事實,而作出在家阿羅漢的結論。然在古代的佛教環境中,得阿羅漢而停留于在家生活──夫婦聚居,從事家業,聲色的享受,是沒有傳說的事實可證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羅漢」說,引起近代學者的注意,特別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在家阿羅漢論』,引述原始佛教的聖典,企圖說明在家解脫,與出家的究竟解脫(阿羅漢)一致(6)。但所引文證,未必能達成這一目的(除非以爲正法的現證,一得即究竟無余,沒有根性差別,沒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與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呢?釋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者的尊敬,是不容懷疑的。然「僧伽」這一名詞,在律製中,是出家者集團,有「現前僧」、「四方僧」等。然在經法中,僧伽的含義,就有些出入,如『雜阿含經』卷叁叁(大正二‧二叁八上)說: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誠向,行隨順法,有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 [P187] 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此是四雙八輩賢聖,是名世尊弟子僧。淨戒具足、叁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脫具足、解脫知見具足;所應奉迎、承事、供養,爲良福田」(7)。
在律製中,僧伽是出家集團。只要…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四章 律製與教內對立之傾向》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