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戒经的原始组织。优波离结集时,应有所补充、考订,可能为一百九十一戒,即四波罗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罗提舍尼,五十众学法。到佛灭百年(一世纪) ,在毗舍离Vais/a^li^举行第二次结集时,二不定法aniyata ──前三部的补充条款;七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处理诤事的办法,应已附入戒经,而成为二百零二戒(或综合而减少二戒)(3)。这是原始结集的重点所在!学处的文句简短,被称为经(修多罗su^tra)。此外,在原始结集的律典中,还有称为「随顺法偈」,不违反于戒法的偈颂。当结集时,僧团内所有的规制,如「受戒」、「安居」、「布萨」等制度;衣、食、住等规定;犯罪者的处分办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实行于僧团之内。对于这些,古人随事类而标立项目,将一项一项的事(包括僧事名称的定义),编成偈颂(这是律的「祇夜」)。这些「随顺法偈」,为戒经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纲目,称为摩得勒伽ma^t!rka^,意义为「母」、「本母」。依此标目而略作解说,成为广律中,称为「犍度」khandhaka、「事」vastu 、「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结集(佛灭一世纪内)到部派分化时,『波罗提木叉经』已有了「分别」(称为「经分别」,或「波罗提木叉分别」,或「毗尼分别」):对一条条的戒,分别制戒的因缘,分别戒经 [P182] 的文句,分别犯与不犯。其主要部分,为各部广律所公认。那时,「法随顺偈」,已有了部分的类集。后来重律的部派,更进一步的类集、整编,成为各种「犍度」(或称为「法」,或称为「事」)。
律的结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结集时,比丘们传说有不同的意见。在大会上,阿难传达释尊的遗命:「小小戒可舍」(5),引起了摩诃迦叶、优波离等的呵斥。依『十诵律』等传说,不是说舍就舍,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筹量,放舍微细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关衣、食、住、药等生活细节。这些规制,与当时的社会文化、经济生活有关。如时地变了,文化与经济生活不同了,那末由僧众来共同筹商、决议,舍去不适用的(也应该增些新的规制);实在是释尊最明智的抉择。但在重视小小戒的长老,如优波离等,却以为这是破坏戒法,便于为非作恶。结果,大迦叶出来中止讨论,决定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7)!从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准,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恒不变的常法。但实际上不能不有所变动,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规定,不过非说是「佛说」不可。部派分化了,律制也多少不同了,都自以为佛制,使人无所适从。优波离所代表的重律系,发展为上座部Sthavira ,对戒律是「轻重等持」的。重视律制是对的,但一成不变而难以适应,对律制是未必有利的!此外,重法的发展为大众部Maha^sa^m!ghika,起初虽接受结集的律制,但态度大为通融 [P183] ,如『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说:
「五净法,如法如律随喜,不如法律者应遮。何等五?一、制限净;二、方法净;三、戒行净;四、长老净;五、风俗净」。
「净」,是没有过失而可以受持的。大众部所传的「五净」,意义不完全明了。但「戒行净」与「长老净」,是那一位戒行清净的,那一位长老,他们曾这样持,大家也就可以这样持。这多少以佛弟子的行为为轨范,而不一定是出于佛制了。「方法净」是国土净,显然是因地制宜。从大众部分出的鸡胤部Kukkut!ika:「随宜覆身,随宜饮食,随宜住处,疾断烦恼」(8)。将一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随宜,不重小小戒而达到漠视「依法摄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不外乎继承这一学风而达到顶点,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极端者,不免于呵毁戒法的嫌疑!
注【28-001】『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注【28-002】『瑜伽师地论』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注【28-003】参看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注【28-004】参看拙作『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
注【28-005】『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铜鍱律』『小品』(南传四‧四三0 ──四三一)。『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十诵 [P184] 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注【28-006】『十诵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注【28-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上座系诸律都相同。
注【28-008】『三论玄义』(大正四五‧九上) 。
第二节 教内对立的倾向
第一项 出家与在家
释尊是出家的。释尊教化的弟子,随佛出家的极多。「依法摄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 A出家的过着共同的集体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组成的僧伽,是有组织的生活共同体。在当时,在家弟子是没有组织的,与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扩展与延续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动者。出家者的佛教僧团,代表着佛教(然佛教是不限于出家的)。出家者过着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对象,是不限于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给出家佛弟子的义务。这一事实,形成了出家僧众是宗教师,重于法施;而在家者为信众,重于财施的相对形态。世间缘起法是有相对性的,相对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对立而分化。释尊以后,在僧制确立,在家弟子尊敬供养出家众的情况 [P185] 下,在家与出家者的差别,明显的表现出来。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礼拜、供养,僧众有了优越的地位。在家与出家,归依三宝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证上有什么差别吗?一般说,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罗汉 arhat。这是说,在修证上,出家者也是胜过在家者的,出家者有着优越性。然北道派 Uttara^pathaka以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罗汉,与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见解,是引证经律的。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郁低迦Uttika,婆罗门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而得阿罗汉,可见阿罗汉不限于出家,应有在家阿罗汉(1)。『论事』(铜鍱部论)引述北道派的见解,而加以责难。『论事』以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罗汉的,但阿罗汉没有在家生活的恋着,所以不可能再过在家的生活。『弥兰王问』依此而有所解说,如「在家得阿罗汉果,不出二途: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这是说,得了阿罗汉果,不可能再过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是涅槃(死)。这一解说,也是依据事实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罗汉,不愿再过在家的生活,当天就从佛出家,这是「即日出家」说,出于律部(3)。外道须跋陀罗Subhadra是佛的最后弟子,听法就得了阿罗汉,知道释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这是般涅槃说,如『游行经』等说(4)。依原始佛教的经、律来说,『弥兰王问』所说,是正确的。北道派与『弥兰王问』,都是根据事实而说。吴支谦(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译的『惟曰杂难经』,说到「人有居 [P186] 家得阿罗汉、阿那含、斯陀含、须陀洹者」(5)。在家阿罗汉说,很早就传来中国了,不知与北道派有没有关系!北道派,或说出于上座部Sthavira,或说属于大众部Maha^sa^m!ghika ;或说在北方,或说在频陀耶山Vindhaya北。这一派的宗义,与案达罗派Andhraka相同的不少,也许是出于大众部的。北道派的见解,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在家佛弟子,在精进修行中,自觉不下于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优越的旧说。这才发见在家者得阿罗汉果的事实,而作出在家阿罗汉的结论。然在古代的佛教环境中,得阿罗汉而停留于在家生活──夫妇聚居,从事家业,声色的享受,是没有传说的事实可证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罗汉」说,引起近代学者的注意,特别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在家阿罗汉论』,引述原始佛教的圣典,企图说明在家解脱,与出家的究竟解脱(阿罗汉)一致(6)。但所引文证,未必能达成这一目的(除非以为正法的现证,一得即究竟无余,没有根性差别,没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与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释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者的尊敬,是不容怀疑的。然「僧伽」这一名词,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团,有「现前僧」、「四方僧」等。然在经法中,僧伽的含义,就有些出入,如『杂阿含经』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说: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诚向,行随顺法,有向须陀洹、得须陀洹、向斯陀含、 [P187] 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罗汉、得阿罗汉:此是四双八辈贤圣,是名世尊弟子僧。净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脱具足、解脱知见具足;所应奉迎、承事、供养,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团。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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