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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第四章 律制与教内对立之倾向

  第四章 律制与教内对立之倾向

  

  第一节 依法摄僧的律制

  第一项 僧制的原则与理想

  释尊遗体、遗物、遗迹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缘」的流传,这些促成「大乘佛法」兴起的因素,是活动于「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内容,内部固有的问题,对于「大乘佛法」的兴起,当然有其密切与重要的关系,应该给以审慎的注意!这里,先从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说起。

  

  释尊的成正觉,转*轮,只是「法」的现证与开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释尊是出家的,说法化导人类,就有「随佛出家」的。随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没有组织,所以「依法摄僧」而有僧伽sam!gha的制度。「依法摄僧」,是说组合僧众的一切制度,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制,有助于法的修证,有助于佛法的增长广大。这样的僧伽,僧伽制度,不只是有关于身 [P176] 心的修证,而是有关大众的,存在于人间的宗教组织。说到摄僧的制度,内容不一,而主要是团体的制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为,或追求过分的经济生活,这不但障碍个人的法的修证,也障碍了僧伽的和合清净,所以制立学处s/iks!a^pada旧译为戒)。一条一条的学处,集成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应该守护不犯的。二、为了佛法的推行于人间,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萨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 「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絺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种种僧事,僧伽诤事的处理法。四、同属于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为(仪法)方面的合式与统一,如行、住、坐、卧,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饮食等规制。这一切,由于出家僧伽的日渐广大,越来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这些法制,称之为「律」,达到与「法」对举并立的地位。梵语vinaya,音译为毗尼或毗奈耶,译义为「律」或「调伏」。经中常见到法与律对举,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与律,起初是同一内容的两面。「法」──圣道的修证,一定是离罪恶,离缚着而身心调伏的(「断烦恼毗尼」是毗尼的本义),所以又称为「毗尼」。所以我曾比喻为:法如光明的显发,毗尼如阴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离的。等到僧伽的日渐发展,无论是个人的身心活动,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乐,不清净的,就与「法」不相应而有碍于修证。如以法制来轨范身心,消 [P177] 除不和乐不清净的因素,自能「法随法行」而向于正法。所以这些僧伽规制,有了与「法」同等的重要性。古人说毗尼有五:「毗尼者,凡有五义:一、忏悔;二、随顺;三、灭;四、断;五、舍」(1)。「忏悔」,是犯了或轻或重的过失,作如法的忏悔,是约波罗提木叉学处说的。「随顺」,是遵照僧伽的规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这二类,又名「犯毗尼」。「灭」,是对僧伽的诤事,依法处理灭除,就是「现前毗尼」等七毗尼。「断」,是对烦恼的对治伏灭,又名为「断烦恼毗尼」。「舍」,是对治僧残的「不作舍」与「见舍」。从古说看来,毗尼是个人的思想或行为错误的调伏,不遵从僧伽规制或自他斗诤的调伏。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规制,终于形成与法相对的重要部分。

  

  法与律的分化,起于释尊在世的时代。分化而对举的法与律,明显的有着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说的,律是制立的;法重于个人的修证,律重于大众的和乐清净;法重于内心的德性,律重于身语的轨范;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从修行解脱来说,律是不必要的;如释尊的修证,只是法而已。然从佛法的久住人间来说,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样的传说(2):释尊告诉舍利弗S/a^riputra:过去的毗婆尸Vipas/yin、尸弃S/ikhi、毘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楼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 [P178] 。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迅速的散灭,不能久住。反之,如为弟子广说经法,为弟子们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那末佛与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们,梵行还能长久存在,这是传说制戒的因缘。「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尊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伟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律中说:「有十事利益,故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3)。十利的内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最高理想,今略为叙述。十种义利,可归纳为六项:一、和合义:『僧祇律』与『十诵律』,立「摄僧」、「极摄僧」二句;『四分律』等合为一句。和合僧伽,成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正如国家的集成,成为亿万民众向心力的,是宪法与公布的法律一样。二。安乐义:『僧祇律』立「僧安乐」句;『四分律』等别立「喜」与「乐」为二句;『五分律』缺。大众依学处而住,就能大众喜乐。『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说:「令他欢喜,爱念敬重,共相亲附,和合摄受,无诸违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这充分说明了,和合才能安乐,安乐才能和合;而这都是依学处及说波罗提木叉而后能达成的。三、清净义:在和乐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惭愧而违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学处所制的而予以处分,使其出罪而还复清净。有惭愧而向道精进的,在大众中,也能身心安乐的修行。僧伽如大冶 [P179] 洪炉,废铁也好,铁砂也好,都冶炼为纯净的精钢。这如社团的分子健全,风纪整肃一样。四、外化义:这样的和乐清净的僧团,自然能引人发生信心,增长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会去。五、内证义:在这样和乐清净的僧伽中,比丘们更能精进修行,得到离烦恼而解脱的圣证。六、究极理想义:如来「依法摄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理想。唯有和乐清净的僧团,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内证而贤圣不绝。「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实现在人间。释尊救世的大悲愿,依原始佛教说,佛法不能依赖佛与弟子们个人的修证,而唯有依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这是制律的意义所在,毗奈耶的价值所在,显出了佛的大悲愿与大智慧!

  

  

  注【27-001】『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27-002】『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一四)。『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注【27-003】『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三二)。『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注【27-00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第二项 律典的集成与异议

  [P180]

  释尊在世时,法与毗奈耶已经分化了;在结集时,就结集为法(经)与毗奈耶(律)二部。结集sam!gi^ti是经和合大众的共同审定,确定是佛说,是佛制的;将一定的文句,编成部类次第而便于传诵。为什么要结集?释尊涅槃以后,不同地区、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对于广大的法义与律制,怎样才能保持统一,是出家弟子们当前的唯一大事。这就需要结集,法与律才有一定的准绳。传说王舍城Ra^jagr!ha举行第一次结集大会,应该是合理而可信的。当时,由耆年摩诃迦叶Maha^ka^s/yapa领导;律由优波离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难A^nanda主持集出,成为佛教界公认的原始结集。

  

  优波离结集的「律」,主要是称为「戒经」的「波罗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么不合法,释尊就制立「学处」(结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们传诵忆持,再犯了就要接受处分。这是渐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余」戒的传说,如『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 ‧二三八上)说:

  

   「佛栗氏子,如来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时已制过百五十学处,……说别解脱戒经」。

  

  制戒百五十余的经文,出于『增支部』「三集」(1)。『瑜伽师地论』也说:「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学处」(2)。一百五十余学处,是依所犯的轻重次第而分为五部,就是波罗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罗提提舍尼 [P181] pratides/ani^ya、众学sam%bahula-s/aiks!a。波逸提中,含有尼萨耆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 及波逸提──二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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