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并不容易,所以容许有「长衣」。但三衣以外的「长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净施」。就是将「长衣」布施给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随即交还他保管使用。「净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许可持有。如超过了「十日」,没有净施,那就犯「舍堕」罪。衣服要舍给僧伽(归公),还要在僧中忏悔;不过僧伽多数会将衣交还他保管使用。这种制度,「舍」而并没有舍掉,「施」也没有施出去,似乎有点虚伪。然依律制的意义,超过标准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保管使用权。在事实上,凡是「长衣」,必须公开的让别人知道,不准许偷偷的私蓄。运用这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团里,不得已而保有「长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积了!「饮食」,各部「戒经」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制有饮食戒十一条(21),可说够严格的,但也有方便。平 [P206] 时,如没有吃饱,可以作「残食法」而再吃。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絺那衣kat!hina没有舍的期间,可以应信者的请求而吃了再吃(「处处食」),也可以受别众请食。不过,过了中午不食,不吃隔宿的饭食,在印度是始终奉行的。
说到「住处」,由于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称为)寺院的建立,渐演化为寺院中心的佛教,对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来说,有了大幅度的变化。比丘们早期的「坐卧处」,如『五分律』说:「阿练若处、山岩、树下、露地、冢间,是我住处」(22)。依古代的习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 Caitya的,也有住简陋小屋的。如「盗戒」的因缘中,说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筑草舍,却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苇来作苇屋(23)。印度的气候炎热,古代修行者,都住在这些地方。等到雨季来了,才住到有覆盖的地方。这种佛教比丘们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开展中,渐渐演进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渐渐盛行,「头陀行」者就相对的减少了。后来,阿练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树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树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内庭院的露地:与早期的「头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称的寺院,原语为僧伽蓝sam!gha^ra^ma、毗诃罗viha^ra。阿蓝摩a^ra^ma,译为「园」,有游乐处的意思。本来是私人的园林,在园林中建筑房屋,作为僧众的住处,所以称为「僧伽蓝」。「精舍」,音译为毗诃罗,是游履──住处。在后来,习惯上是大寺院的称呼。僧伽蓝与精舍,实质上没有 [P207] 多大差别,可能是建筑在园林中,或不在园林中而已。比丘们住在树下、露地,虽说专心修道,「置死生于度外」,但并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风雨中;受到蚊、蛇、恶兽的侵害。如住在房屋内,不是更好吗?古代人类,正就是这样进化而来的。比丘们所住的房屋,传说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长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这应该是小型的(一人一间)。依「戒经」所说,比丘为了个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许可的。但要经过僧伽的同意;如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制,四人以上,称为「僧伽」。僧伽蓝与大型精舍的建立,应该与社会的经济繁荣,出家众的增多有关。从经律中所见到的,如舍卫城S/ra^vasti^东的东园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内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园Ra^jaka^ra^ma ;城南有须达多Sudatta长者布施的祇树给孤独园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 C拘睒弥Kaus/a^mbi^有瞿史罗Ghos!ila长者所施的瞿史罗园Ghos!ila$ra^ma。王舍城有频婆娑罗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园。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国王、大富长者的支持。出家众多了,有随从释尊修习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大寺院。这可能以祇园为最早,最有名,传说舍利弗S/a^riputra是当时建筑的指导者(25)。自从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对树下、冢间、露地,虽还是经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说是树下住、露地坐、冢间住的「 [P208] 头陀行」了。有了多数人共住的寺院,住在里面,不再是原来的独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众(僧伽)中住。有了多数人共住,就有种种事,于是「知僧事」的僧职,也由大众推选而产生出来。起初,还保持「安居」以后,到各处去游行,不得长期定住一地的习俗。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离去,渐渐的成为「常住比丘」。对于新来的,称为「旧(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萨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终了,信众们都来听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会。依律而住的比丘们,过着寺院的集体生活,使佛法更广大的开展起来。为了实现「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于释尊的精神,不过寺院制成立,多数人住在一起,制度越来越重要。如偏重制度,会有形式上发展而品质反而低落的可能。在大乘佛法兴起中,对偏重形式的比丘们,很有一些批评。但印度大乘佛法的兴盛,还是不能不依赖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当时的一般生活方式,并无严格标准。如「日中一食」,是后来才制定的,贤护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没有来见佛(26)。如额鞞As/vajit与分那婆Punarvasu 在吉罗Kit!a^giri的作风,与一般的沙门行,严重的不合(27)。释尊是顺应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制度,但不是绝对的,而有宽容的适应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众都过着共住的生活,于是渐形成「阿兰若比丘」、「聚落比丘」──二类。这是发展所成,因地区与时代的先后而并不完 [P209] 全相同,这不过大体的分类而已。说到聚落与阿兰若,律中有二类解说。一是世俗的分别:如「盗戒」所说的「聚落」与「空闲处」──「阿兰若」,或以聚落的墙栅等为界,墙栅以内是「聚落」,墙栅以外,就是「空闲处」(28)。或分为三:墙栅等以内,是「聚落」。从墙栅(没有墙栅的是门口)投一块石头出去,从「聚落」到石头所能到达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译作「聚落势分」、「聚落所行处」。投石(或说「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过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约十丈以外,是「空闲处」(29)。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说:「聚落」(城邑),离城邑聚落五百弓(这五百弓是没有人住的)以外,名为「阿兰若住处」(30);阿兰若住处,是比丘们所住的地方。离聚落五百弓,一弓约六、七尺长,五百弓约二里(或二里多些)。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间五百弓,阿兰若住处。离聚落五百弓,听不到聚落中的大鼓声,或大牛的吼声,才是阿兰若处。依「戒经」,「非时入聚落」,是不许可的,可见比丘们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兰若处的。依这个意义,无论是个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数十人,数百人,数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说是住阿兰若处;不过四人以上,在僧伽蓝中住,称为僧伽蓝比丘。
比丘们的住处,渐渐的变好。从「阿兰若住处」,移向「近聚落住处」,更向「聚落中」住。这一情形,『十诵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十诵律』「毗尼诵」,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说到「阿兰若法」,「阿兰 [P210] 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与「毗尼诵」相当的『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作「阿练若比丘」,「阿练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从「近聚落住」,发展到「聚落中」住的过程。『五分律』也说到:「阿练若处比丘」,「有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与「阿兰若处」的中间地带──五百弓地方。这里没有人住,随俗也可说是「阿兰若处」(空闲处),其实是聚落边缘,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势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诵律』与『摩诃僧祇律』所说的,应该比「近聚落住」的迟一些。如『清净道论』说:「阿兰若」比丘,到「近聚落住处」ga^mantara来听法(34)。与『清净道论』相当的『解脱道论』,就作「聚落住」(35)。律制的阿兰若比丘,以专精修行为主,至少要远离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兴起,多数比丘共住的僧伽蓝与精舍(大寺),即使在阿兰若处,或保持宁静的传统,但人多事多,到底与阿兰若处住的原义不同。而且,佛教产生了「净人」制,「净人」是为寺院、僧伽、上座们服务的。如『十诵律』说:「去竹园不远,立作净人聚落」(36)。竹园本在城外,但现在是在聚落边缘了。随着人口增加,城市扩大,本来在阿兰若处的寺院,转化为「近聚落住」与「聚落中」的,当然不少。这样,就形成了少数的、个人修行的「阿兰若比丘」,与多数的、大众共住(近聚落住与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类。 [P211]
阿兰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样的「头陀行」──粪扫衣、常乞食、树下住,一无所有,那真是「无事处」了!但后代的阿兰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着「居士施衣」──新而整洁的「三衣」,还留些食品,这…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第四章 律制与教内对立之倾向》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