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並不容易,所以容許有「長衣」。但叁衣以外的「長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淨施」。就是將「長衣」布施給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隨即交還他保管使用。「淨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許可持有。如超過了「十日」,沒有淨施,那就犯「舍墮」罪。衣服要舍給僧伽(歸公),還要在僧中忏悔;不過僧伽多數會將衣交還他保管使用。這種製度,「舍」而並沒有舍掉,「施」也沒有施出去,似乎有點虛僞。然依律製的意義,超過標准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只有保管使用權。在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別人知道,不准許偷偷的私蓄。運用這一製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團裏,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積了!「飲食」,各部「戒經」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製有飲食戒十一條(21),可說夠嚴格的,但也有方便。平 [P206] 時,如沒有吃飽,可以作「殘食法」而再吃。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絺那衣kat!hina沒有舍的期間,可以應信者的請求而吃了再吃(「處處食」),也可以受別衆請食。不過,過了中午不食,不吃隔宿的飯食,在印度是始終奉行的。
說到「住處」,由于律製有(姑且通俗的稱爲)寺院的建立,漸演化爲寺院中心的佛教,對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來說,有了大幅度的變化。比丘們早期的「坐臥處」,如『五分律』說:「阿練若處、山岩、樹下、露地、冢間,是我住處」(22)。依古代的習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 Caitya的,也有住簡陋小屋的。如「盜戒」的因緣中,說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築草舍,卻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葦來作葦屋(23)。印度的氣候炎熱,古代修行者,都住在這些地方。等到雨季來了,才住到有覆蓋的地方。這種佛教比丘們的早期生活,在佛法的開展中,漸漸演進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漸漸盛行,「頭陀行」者就相對的減少了。後來,阿練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樹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樹下;露地坐者,坐在屋外或屋內庭院的露地:與早期的「頭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稱的寺院,原語爲僧伽藍sam!gha^ra^ma、毗诃羅viha^ra。阿藍摩a^ra^ma,譯爲「園」,有遊樂處的意思。本來是私人的園林,在園林中建築房屋,作爲僧衆的住處,所以稱爲「僧伽藍」。「精舍」,音譯爲毗诃羅,是遊履──住處。在後來,習慣上是大寺院的稱呼。僧伽藍與精舍,實質上沒有 [P207] 多大差別,可能是建築在園林中,或不在園林中而已。比丘們住在樹下、露地,雖說專心修道,「置死生于度外」,但並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風雨中;受到蚊、蛇、惡獸的侵害。如住在房屋內,不是更好嗎?古代人類,正就是這樣進化而來的。比丘們所住的房屋,傳說最初接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長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這應該是小型的(一人一間)。依「戒經」所說,比丘爲了個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許可的。但要經過僧伽的同意;如爲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製,四人以上,稱爲「僧伽」。僧伽藍與大型精舍的建立,應該與社會的經濟繁榮,出家衆的增多有關。從經律中所見到的,如舍衛城S/ra^vasti^東的東園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毘舍佉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內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園Ra^jaka^ra^ma ;城南有須達多Sudatta長者布施的祇樹給孤獨園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 C拘睒彌Kaus/a^mbi^有瞿史羅Ghos!ila長者所施的瞿史羅園Ghos!ila$ra^ma。王舍城有頻婆娑羅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園。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國王、大富長者的支持。出家衆多了,有隨從釋尊修習的需要,于是出現了大寺院。這可能以祇園爲最早,最有名,傳說舍利弗S/a^riputra是當時建築的指導者(25)。自從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對樹下、冢間、露地,雖還是經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說是樹下住、露地坐、冢間住的「 [P208] 頭陀行」了。有了多數人共住的寺院,住在裏面,不再是原來的獨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衆(僧伽)中住。有了多數人共住,就有種種事,于是「知僧事」的僧職,也由大衆推選而産生出來。起初,還保持「安居」以後,到各處去遊行,不得長期定住一地的習俗。但有了僧寺、僧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離去,漸漸的成爲「常住比丘」。對于新來的,稱爲「舊(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薩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終了,信衆們都來聽法,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會。依律而住的比丘們,過著寺院的集體生活,使佛法更廣大的開展起來。爲了實現「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爲佛教中心,是更契合于釋尊的精神,不過寺院製成立,多數人住在一起,製度越來越重要。如偏重製度,會有形式上發展而品質反而低落的可能。在大乘佛法興起中,對偏重形式的比丘們,很有一些批評。但印度大乘佛法的興盛,還是不能不依賴律製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當時的一般生活方式,並無嚴格標准。如「日中一食」,是後來才製定的,賢護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沒有來見佛(26)。如額鞞As/vajit與分那婆Punarvasu 在吉羅Kit!a^giri的作風,與一般的沙門行,嚴重的不合(27)。釋尊是順應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成立製度,但不是絕對的,而有寬容的適應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衆都過著共住的生活,于是漸形成「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類。這是發展所成,因地區與時代的先後而並不完 [P209] 全相同,這不過大體的分類而已。說到聚落與阿蘭若,律中有二類解說。一是世俗的分別:如「盜戒」所說的「聚落」與「空閑處」──「阿蘭若」,或以聚落的牆柵等爲界,牆柵以內是「聚落」,牆柵以外,就是「空閑處」(28)。或分爲叁:牆柵等以內,是「聚落」。從牆柵(沒有牆柵的是門口)投一塊石頭出去,從「聚落」到石頭所能到達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譯作「聚落勢分」、「聚落所行處」。投石(或說「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過十丈吧!也就是聚落四周約十丈以外,是「空閑處」(29)。二是佛教製度的解說:「聚落」(城邑),離城邑聚落五百弓(這五百弓是沒有人住的)以外,名爲「阿蘭若住處」(30);阿蘭若住處,是比丘們所住的地方。離聚落五百弓,一弓約六、七尺長,五百弓約二裏(或二裏多些)。這也是叁分的:聚落,中間五百弓,阿蘭若住處。離聚落五百弓,聽不到聚落中的大鼓聲,或大牛的吼聲,才是阿蘭若處。依「戒經」,「非時入聚落」,是不許可的,可見比丘們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蘭若處的。依這個意義,無論是個人住,二、叁人住,或四人(十人,數十人,數百人,數千人)以上共住的,都可說是住阿蘭若處;不過四人以上,在僧伽藍中住,稱爲僧伽藍比丘。
比丘們的住處,漸漸的變好。從「阿蘭若住處」,移向「近聚落住處」,更向「聚落中」住。這一情形,『十誦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十誦律』「毗尼誦」,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說到「阿蘭若法」,「阿蘭 [P210] 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與「毗尼誦」相當的『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作「阿練若比丘」,「阿練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從「近聚落住」,發展到「聚落中」住的過程。『五分律』也說到:「阿練若處比丘」,「有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與「阿蘭若處」的中間地帶──五百弓地方。這裏沒有人住,隨俗也可說是「阿蘭若處」(空閑處),其實是聚落邊緣,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勢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誦律』與『摩诃僧祇律』所說的,應該比「近聚落住」的遲一些。如『清淨道論』說:「阿蘭若」比丘,到「近聚落住處」ga^mantara來聽法(34)。與『清淨道論』相當的『解脫道論』,就作「聚落住」(35)。律製的阿蘭若比丘,以專精修行爲主,至少要遠離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興起,多數比丘共住的僧伽藍與精舍(大寺),即使在阿蘭若處,或保持甯靜的傳統,但人多事多,到底與阿蘭若處住的原義不同。而且,佛教産生了「淨人」製,「淨人」是爲寺院、僧伽、上座們服務的。如『十誦律』說:「去竹園不遠,立作淨人聚落」(36)。竹園本在城外,但現在是在聚落邊緣了。隨著人口增加,城市擴大,本來在阿蘭若處的寺院,轉化爲「近聚落住」與「聚落中」的,當然不少。這樣,就形成了少數的、個人修行的「阿蘭若比丘」,與多數的、大衆共住(近聚落住與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類。 [P211]
阿蘭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樣的「頭陀行」──糞掃衣、常乞食、樹下住,一無所有,那真是「無事處」了!但後代的阿蘭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著「居士施衣」──新而整潔的「叁衣」,還留些食品,這…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四章 律製與教內對立之傾向》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