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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第四章 律製與教內對立之傾向

  第四章 律製與教內對立之傾向

  

  第一節 依法攝僧的律製

  第一項 僧製的原則與理想

  釋尊遺體、遺物、遺迹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緣」的流傳,這些促成「大乘佛法」興起的因素,是活動于「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教──「佛法」的固有內容,內部固有的問題,對于「大乘佛法」的興起,當然有其密切與重要的關系,應該給以審慎的注意!這裏,先從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說起。

  

  釋尊的成正覺,轉*輪,只是「法」的現證與開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隨佛出家」的。隨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所以「依法攝僧」而有僧伽sam!gha的製度。「依法攝僧」,是說組合僧衆的一切製度,是依于法的;依于法而立的僧製,有助于法的修證,有助于佛法的增長廣大。這樣的僧伽,僧伽製度,不只是有關于身 [P176] 心的修證,而是有關大衆的,存在于人間的宗教組織。說到攝僧的製度,內容不一,而主要是團體的製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爲,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製立學處s/iks!a^pada舊譯爲戒)。一條一條的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二、爲了佛法的推行于人間,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薩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 「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絺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製度。叁、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诤事的處理法。四、同屬于佛法的出家者,要求行爲(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臥,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製。這一切,由于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製,稱之爲「律」,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梵語vinaya,音譯爲毗尼或毗奈耶,譯義爲「律」或「調伏」。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內容的兩面。「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斷煩惱毗尼」是毗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爲「毗尼」。所以我曾比喻爲:法如光明的顯發,毗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等到僧伽的日漸發展,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僧伽的自他共住,如有不和樂,不清淨的,就與「法」不相應而有礙于修證。如以法製來軌範身心,消 [P177] 除不和樂不清淨的因素,自能「法隨法行」而向于正法。所以這些僧伽規製,有了與「法」同等的重要性。古人說毗尼有五:「毗尼者,凡有五義:一、忏悔;二、隨順;叁、滅;四、斷;五、舍」(1)。「忏悔」,是犯了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忏悔,是約波羅提木叉學處說的。「隨順」,是遵照僧伽的規製──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這二類,又名「犯毗尼」。「滅」,是對僧伽的诤事,依法處理滅除,就是「現前毗尼」等七毗尼。「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名爲「斷煩惱毗尼」。「舍」,是對治僧殘的「不作舍」與「見舍」。從古說看來,毗尼是個人的思想或行爲錯誤的調伏,不遵從僧伽規製或自他鬥诤的調伏。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規製,終于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

  

  法與律的分化,起于釋尊在世的時代。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教說的,律是製立的;法重于個人的修證,律重于大衆的和樂清淨;法重于內心的德性,律重于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釋尊的修證,只是法而已。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2):釋尊告訴舍利弗S/a^riputra:過去的毗婆屍Vipas/yin、屍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叁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a^s/yapa──叁佛的梵行久住 [P178] 。原因在:專心于厭離,專心于現證,沒有廣爲弟子說法,不爲弟子製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迅速的散滅,不能久住。反之,如爲弟子廣說經法,爲弟子們製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還能長久存在,這是傳說製戒的因緣。「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爲釋尊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偉大理想,就非製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律中說:「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爲諸弟子製戒,立說波羅提木叉」(3)。十利的內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爲最高理想,今略爲敘述。十種義利,可歸納爲六項: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合爲一句。和合僧伽,成爲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集成,成爲億萬民衆向心力的,是憲法與公布的法律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爲二句;『五分律』缺。大衆依學處而住,就能大衆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诤,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這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而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後能達成的。叁、清淨義: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學處所製的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複清淨。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大衆中,也能身心安樂的修行。僧伽如大冶 [P179] 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冶煉爲純淨的精鋼。這如社團的分子健全,風紀整肅一樣。四、外化義:這樣的和樂清淨的僧團,自然能引人發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會去。五、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更能精進修行,得到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爲理想。唯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實現在人間。釋尊救世的大悲願,依原始佛教說,佛法不能依賴佛與弟子們個人的修證,而唯有依于和樂清淨的僧伽。這是製律的意義所在,毗奈耶的價值所在,顯出了佛的大悲願與大智慧!

  

  

  注【27-001】『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27-002】『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注【27-003】『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叁二)。『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叁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叁‧六二九中)。

  注【27-004】『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五(大正二四‧叁八四上)。

  

  

  

  第二項 律典的集成與異議

  [P180]

  釋尊在世時,法與毗奈耶已經分化了;在結集時,就結集爲法(經)與毗奈耶(律)二部。結集sam!gi^ti是經和合大衆的共同審定,確定是佛說,是佛製的;將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次第而便于傳誦。爲什麼要結集?釋尊涅槃以後,不同地區、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于廣大的法義與律製,怎樣才能保持統一,是出家弟子們當前的唯一大事。這就需要結集,法與律才有一定的准繩。傳說王舍城Ra^jagr!ha舉行第一次結集大會,應該是合理而可信的。當時,由耆年摩诃迦葉Maha^ka^s/yapa領導;律由優波離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難A^nanda主持集出,成爲佛教界公認的原始結集。

  

  優波離結集的「律」,主要是稱爲「戒經」的「波羅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麼不合法,釋尊就製立「學處」(結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這是漸次製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余」戒的傳說,如『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 ‧二叁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時已製過百五十學處,……說別解脫戒經」。

  

  製戒百五十余的經文,出于『增支部』「叁集」(1)。『瑜伽師地論』也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2)。一百五十余學處,是依所犯的輕重次第而分爲五部,就是波羅夷pa^ra^jika^、僧伽婆屍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 [P181] pratides/ani^ya、衆學sam%bahula-s/aiks!a。波逸提中,含有尼薩耆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 及波逸提──二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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