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出家受具足戒,就成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养。然在经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门。其中「念僧」,僧是四双八辈贤圣僧,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脱、解脱智见的无漏功德者。如出家而没有达到「向须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内。反而在家弟子,如达到「向须陀洹」,虽没有到达究竟解脱,也是念僧所摄,所以古有「胜义僧」的解说。换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实质上,在家贤圣胜过了凡庸的出家者。这是法义与律制间的异义。如归依三宝,一般说是「归比丘僧」(8)。其实,比丘是归依的证明者,依现前的比丘而归依于一切贤圣僧。但在世俗律制的过分强化中,似乎就是归依凡圣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与僧伽的关系,相当密切。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 戒经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致的(9)。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与其他所制的学处s/iks!a^pada不同,是戒律的补充条款。「二不定」与淫事有关,如可以信赖的优婆夷 upa^sika^,见比丘与女人在「屏处坐」,或单独的显露处坐。知道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 [P188] 罪不定,可能是轻的,可能是重的。「可信优婆夷」可以向僧众举发,僧众采信优婆夷的证辞,应对犯比丘诘问,处分。「可信优婆夷」,是「见四真谛,不为(自)身、不为(他)人、不为利而作妄语」的(10),是见谛的圣者。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维护僧伽的清净(健全)。「可信优婆夷」,是成立这一制度的当时情形,「可信优婆塞」upa^saka,当然也是这样的。而且,这是与淫事有关的,如杀、盗、大妄语,可信的在家弟子发见了,难道就不可以举发吗?这是原始僧团,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维护僧伽清净的实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学派,大众部系是重法的。上座部强化出家众的优越性,达到「僧事僧决」,与在家佛弟子无关的立场。如出家众内部发生诤执,造成对立,破坏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破坏僧伽的和合。上座部系统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设法来和合灭诤,不让在家佛弟子顾问。『十诵律』说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为诤事难灭的原因,当然不会让在家佛弟子来协助。但大众部的见解,恰好相反,如『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说:
「当求大德比丘共灭此事。若无大德比丘者,当求多闻比丘。若无多闻者,当求阿练若比丘」。 「若无阿练若比丘者,当求大势力优婆塞。彼诤比丘见优婆塞已,心生惭愧,诤事易灭。若复无此优婆塞者,当求于王,若大臣有势力者。彼诤比丘见此豪势,心生敬畏,诤事易 [P189] 灭」。
诤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决。否则,就求大势力的优婆塞;或求助于国王与大臣。这与『十诵律』所说,恰好相反。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难说那一种办法更好。然『僧祇律』所说,应该是僧团的早期情形。传说目犍连子帝须Moggaliputta tissa,得阿育王As/oka而息灭诤事,不正证明『僧祇律』所说吗(12)?僧团的清净,要取得可信赖的在家弟子的助力。僧伽发生诤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早期的出家大众,与在家弟子的关系,是非常亲和的。又如比丘,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应作「发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忏谢。出家者是应该尊敬的,可信赖的优婆塞、优婆夷,也相当的受到尊重。自出家优越性的一再强化,原始佛教那种四众融和的精神,渐渐的消失了!与此对应而起的「在家阿罗汉论」,相信是属于大众部系的。等到大乘兴起,菩萨每以在家身分而出现,并表示胜过了(声闻)出家者,可说就是这种思想进一步的发展。
注【29-001】『论事』(南传五七‧三四二──三四四)。
注【29-002】『弥兰王问经』(南传五九下‧四三)。
注【29-003】『铜鍱律』『大品』(南传三‧三0──三二)。『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五中)。『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七九0上)。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六(大正二 [P190] 四‧一二九中)。
注【29-004】『长阿含经』卷四『游行经』(大正一‧二五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七上)。
注【29-005】『惟曰杂难经』(大正一七‧六0五上)。
注【29-006】藤田宏达『在家阿罗汉论』(结诚教授颂寿纪念佛教思想史论集六三──六六)。
注【29-007】『杂阿含经』卷二0(大正二‧一四五中)。『增支部』「六集」(南傅二0‧一一)。
注【29-008】『杂阿含经』卷四七(大正二‧三四0中)。
注【29-009】如『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二下──二三上)。
注【29-01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三上)。
注【29-011】『十诵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二上)。
注【29-012】参考龙口明生『对僧伽内部抗争在家者之态度』(印度学佛教学研究二二卷二号九四五──九四八)。
注【29-013】『铜鍱律』『小品』(南传四‧二二──三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三中── 一六四上)。『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九二中──八九三下)。『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四二五上──四二六中)。『十诵律』卷三一(大正二三‧二二四中──二二五上)。
第二项 男众与女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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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众组成的僧伽sam!gha,男的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的名「比丘尼僧」 bhiks!uni^-sam%yutta。比丘与比丘尼,是分别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信佛的在家男众,名「优婆塞」upa^saka,女的名「优婆夷」upa^sika^。出家二众,在家二众,合为「四众弟子」。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众并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女人出家,经律一致的说(1):释尊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Maha^praja^pati^,与众多的释种女子,到处追随如来,求佛准予出家,没有得到释尊的许可。阿难A^nanda代为向释尊请求,准许女人出家;让女众能证得第四果,是一项重要理由。释尊终于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这一事情,在释尊涅槃不久,王舍城Ra^jagr!ha举行结集大会,引起了问题。摩诃迦叶Maha^ka^s/yapa指责阿难,求佛度女人出家,是阿难的过失。当时阿难是不认为有过失的,但为了僧伽的和合,不愿引起纠纷,而向大众表示忏悔。这件事是不寻常的!在古代男家长制的社会里,女人多少会受到轻视。有了女众出家,与比丘众是不可能没有接触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扰。也许释尊为此而多加考虑吧!但头陀与持律的长老们,将发生的问题,一切归咎于女众出家,为此而责备阿难。在结集法会中,提出这一问题,可理解上座们对比丘尼的态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诃波阇波提出家的传说中,摩诃波阇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t!t!ha-garudhamma^为条件,所以有摩诃波阇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传说;但大众部Maha^sa^m!ghika与正量部Sam!miti^ya [P192] 所传的不同(2)。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项规定。研究起来,八尊法之一的「犯尊法,于两众行半月摩那埵」,是违犯「尊法」的处分条款。「尊法」的原则,是尊重比丘僧。「八尊法」中有四项规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于两众中受具足。 2.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 3.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 4.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虽过着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项,却非依比丘僧不可。如一、女众出家,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还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称为「二部受戒」。这是说,女众出家受戒,要经过比丘僧的重行审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续。如发现不合法,就可以否决,受戒不成就。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萨说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萨,还要派人到比丘僧中去,「请教诫」,「问布萨」。请教诫,是请求比丘僧,推选比丘到比丘尼处,说法教诫。问布萨,是自己布萨清净了,还要向比丘僧报告:比丘尼如法清净。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请求教诫。四、安居结束了,律制要举行「自恣」。「自恣」是自己请求别人,尽量举发自己的过失,这才能依法忏悔,得到清净。比丘尼 [P193] 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举行「自恣」,请求比丘僧指示纠正。这四项,是「尊法」的具体措施。一般比丘尼,总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们遵行律制,过着集团生活,如法清净,是有点困难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 第四章 律制与教内对立之倾向》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