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修多羅‧祇夜
第一項 修多羅(1)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修多羅」與「祇夜」,在部派的不同傳述中,始終不移的位列第一、第二;這不是其他分教的次第不定可比。論列九分與十二分教,這是應該注意的一點。還有,在根源于「法」與「毗奈耶」,而演化爲「經藏」與「律藏」的各別組織中,「修多羅」是一切法義的宣說(律是製立)。但在「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修多羅」是通于法與 [P500] 律的。在後代的習慣用語中,「修多羅」是一切佛說(佛法)的總稱──「一切經」。「修多羅」一詞,含義廣狹不定,應有不容忽視的特殊意義。
「修多羅」su^trasutta,音譯爲修多羅‧素怛纜等;一般義譯爲經、或契經。古德對于「修多羅」的解說,是不完全一致的(「九分」與「十二分教」的各分,都有不同的解說)。這是依據傳承,及對當時的聖典實況,而爲不同的解說。近代學者的論究,也互有出入。現在,從叁點來解說:一、「修多羅」的意義:在印度文學史上,有「修多羅時代」,集成「法經」 Dharma-su^tra、「天啓經」S/rauta-su^tra等,時間約爲西元前六世紀到二世紀(2)。世俗的「修多羅」文體,是簡短的散文;在簡短的文句中,攝持教義的綱領。這一名詞,由Siv 語根而來。在印度,縫綴的線,織布的(經緯的)經,都是稱爲「修多羅」的。以「修多羅」爲文體,意義在由于名句文身的組合成篇(章),能將義理貫攝起來。佛法的集成,也就適應時代,稱爲「修多羅」。其意義,正如『瑜伽師地論』卷二五(大正叁0‧四一八下)說:
「結集如來正法藏者,攝聚如是種種聖語,爲令聖教久住世故,以諸美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次第結集。謂能貫穿縫綴種種能引義利,能引梵行真善妙義,是名契經」。
又『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說: [P501] 「契經有何義?答:此略說有二義:一、結集義;二、刊定義。結集義者,謂佛語言能攝持義,如花鬘縷。如結鬘者,以縷結花,冠衆生首,久無遺散。如是佛教結集義門,冠有情心,久無忘失。刊定義者,謂佛語言能裁斷義,如匠繩墨」。
『大毗婆沙論』的「結集義」,就是「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次第結集」。舉如縷(線)貫花的譬喻,正是「貫穿」的解說。以名句文身的結集,能攝持法義,在古代的口口相傳中,不會忘失。「契經」──「修多羅」,就是結集所成的,能貫攝義理的教法。這一解說,可說是一切所同的。如『瑜伽論』又說:「契經者,謂貫穿義」(3)。『顯揚論』說:「謂縫綴義」(4)。『雜集論』與『顯揚論』,說是「綴緝」(5)。「貫穿」、「縫綴」、「綴緝」、「貫穿縫綴」,都是同一內容,而以不同的漢文來表示。『分別功德論』說:「猶線連屬義理,使成行法」(6),與『瑜伽論』說完全相合。如縷貫華的攝持(以教貫義),爲「修多羅」──契經的主要意義。『大毗婆沙論』又多一「刊定」(繩墨)義(7)。『雜心論』于「結鬘」外,又有出生、湧泉、顯示、繩墨義(8)。『善見律毗婆沙』,于「綖」外,別有發義(即顯示)、善語、秀出(即出生)、經緯、湧泉、繩墨義(9)。『法集論注』,「貫穿」以外,有指示、善語、配列、善護、線類義(10)。雖有多說,而在佛法中,始終以結集的貫穿義爲本。
結集所成的,貫穿攝持,是「修多羅」的定義。這裏面,沒有略說與廣說,長行與偈頌等任 [P502] 何區別。這一定義,含義最廣,可通于「一切經」,而不限于「九分」與「十二分教」中的「修多羅」。然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大乘)瑜伽師Yoga^ca^ra,大衆部 Maha^sa^m!ghika末派,在解說分教的「修多羅」時,卻又都這樣的解說了。爲什麼以通義來解釋別部呢?因爲,這是從傳承而來的古義。說一切有部,大乘瑜伽師,對于佛法的原始結集,認爲就是『雜阿含經』等。這是結集的根本,一切經法、律製,都是不離于此,而爲不同的組合所成。原始結集的,適應時代,依貫穿攝持義,稱之爲「修多羅」。當時,並沒有九分或十二分等種種部類,只是通稱爲「修多羅」。在不斷的集成,分化爲不同的部類時,原始結集及體裁相同部分,當然繼承了「修多羅」──這一固有的名稱。在佛教聖典中,「修多羅」的含義不定,而始終占有優越的地位,其原因實在于此。
二、「修多羅」的體裁:「修多羅」,沒有長行或偈頌,略說或廣說的任何區別意義,只是原始結集的通稱。結集以後,從文學形式去分類時,「修多羅」就被解說爲「長行」,或被解說爲「略說」。但這都是從分別部類而來的附加意義,而不是「修多羅」的固有含義。如『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六(大正二七‧六五九下)說:
「契經雲何?謂諸經中散說文句。如說: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散說」,『瑜伽論』與『顯揚論』,作「長行直說」(11);『雜集論』作「長行」(12);『成 [P503] 實論』作「直說語言」(13);『大智度論』作「直說」(14);『出曜經』作「直文而說」(15)。「長行」、「直說」、「散說」,都就是「散文」,與「結句而說」的「偈頌」不同。稱長行直說爲「修多羅」,是從文學體裁上,分別「修多羅」與「祇夜」(偈)的不同而來。以「修多羅」爲長行,可說是全佛教界公認的解說;是結集以後,長行與偈頌分類時代的解說。
以「修多羅」爲略說的,如『雜集論』卷一0(大正叁一‧七四叁中)說:
「契經者,謂以長行綴緝,略說所應說義」。
「修多羅」是長行略說,這是『集論』特有的解說。印度當時的「修多羅」文體,是簡短的散文,義淨譯爲「略诠意明」(16)。以「修多羅」爲略說,應該是從此而來的。世間的「修多羅」體,是用來敘述婆羅門教的儀式製度,作有組織的記述。然在佛法,傳說中的佛語,以名句文身而結集成篇,還是各別的,不相系屬的(結集也只是同類相聚而已)。爲了傳誦的便利,當然應用簡練的文句。說法的事緣,多數是略而不論(附于經文的傳授而傳說下來)。以精練簡略的文句,來傳誦佛法,誠然是初期應有的事實。如『相應部』等,多數是短篇,但並不因此而稱爲「修多羅」。傳說中的佛法,要集出而有一定的文句;結集成部,才通稱爲「修多羅」。如「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Pa^timokkha-sutta,集成五部,稱爲「五綖經」(17);而一條一條的戒條,不論長短,都只稱爲學處s/iks!a^pada。以此而例長行,一則一則的佛 [P504] 說,集成文句,也沒有稱爲經的(後代別行,才有稱爲經的);原始結集而成部類,才被稱爲「修多羅」,「修多羅」並非略說的意義。『大毗婆沙論』舉長行的「諸行無常」等爲「修多羅」,不能證明「修多羅」是略說。否則,也不會說「修多羅」是「結集義」、「刊定義」了。
『原始佛教聖典之成立史研究』,特別重視「略說」,想從「略說」中,求得「修多羅」的具體內容。從廣分別vibhan%ga,如『中部』的「分別品」,『中阿含』的「根本分別品」等中,抽出所分別的「略說」部分;又依「略說法要」的經文,指爲略說部,而推論爲古代有這麼一類,就是「九分教」中的「修多羅」(18)。我不是說,略說的不是「修多羅」;而是說,但取略說爲「修多羅」,是不足以說明原始集成的「修多羅」的真相。以廣分別所分別的略說而論:處、界、谛等,原始集成的佛說,不止于所分別的略說。同樣的類似的契經,在『相應部』、『雜阿含』中,顯然是很多的。在佛教的開展中,從種種「契經」中,偏依某一(或二、叁)經說,用作分別解說的依准,並非只此一經是古說。如非廣分別所分別的,就不敢認爲「修多羅」那真是取一滴水而棄大海了。至于「略說法要」,依我們所知,出家修學,是以修證爲目標的。多聞、勝解,只是聞思功夫。要趣入修證,必須從博返約,才能簡易持行。「略說法要」,『雜阿含經』共八經(19),都是從佛請求要約的開示,以作持行的心要。如『雜阿含經』卷一(大正二‧ 叁上──中)說: [P505] 「白佛言:善哉世尊!今當爲我略說法要。我聞法已,當獨一靜處,修不放逸。修不放逸已,當複思惟所以……爲究竟無上梵行,現法作證: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佛告比丘: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爲汝說」! 「時彼比丘聞佛所說,心大歡喜,禮佛而退。獨在靜處,精勤修習……時彼比丘即成羅漢,心得解脫」。
「略說法要」,是出發于持行的要求;與先有略說,後有廣說的意義,毫不相關。總之,從「略說」中去求「修多羅」的具體內容,是不免歧途易迷的!
叁、「修多羅」的具體內容:古代傳說,確指「修多羅」內容的,有覺音Buddhaghos!a 、龍樹Na^ga^rjuna、彌勒Maitreya。覺音的傳說爲(20):
「兩分別解釋、犍度、附隨;經集之吉祥經、寶經、那羅迦經、迅速經,及余佛說而名爲經者」。
覺音屬于重律的銅鍱部Ta^mras/a^t!i^ya。有關「九分教」的解說,是以自宗的「叁藏」,分配于「九分教」中,這是覺音的根本…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八章 九分教與十二分教》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