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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隨‧毗尼藏之組織▪P8

  ..續本文上一頁汗偈一九、五品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律』,後叁誦──「增一法」、「優波離問法」、「毗尼誦」,都是「附隨」部分。前面曾分析內容,知道這叁誦,雖以「增一法」、「優波離問」、「毗尼」爲主體,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總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優波離問法」,含有「問波羅提木叉」、「問七法八法」、「問雜事』──叁事可合爲一部。「五百比丘結集品」、「七百比丘結集品」,一般都附屬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論。這樣,實有八部。依『十誦 [P434] 律』的部分異譯──『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更有「毗尼叁處攝」一段。這樣,『十誦律』系的「附隨」部分,共有九種: 一、問七法八法(與「尼陀那」相當)二、增一法叁、衆事分四、優波離問五、摩得勒伽六、毗尼相七、毗尼雜(與「調部」相當)八、雜品‧因緣品(與「目得迦」相當)九、毗尼叁處攝

  

  上面是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系,『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沒有「附隨」部分呢?唐義淨所譯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傳的也不完全。大概說來,『根有律』也有「附隨」部分,與『十誦律』相近。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說: 佛說廣釋並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離尊之所問,摩納毗迦申要釋 [P435] ,毘尼得迦本並母。我今隨次攝廣文,令樂略者速開悟。

  

  頌中前六句,列舉毗尼藏的內容。後二句,是『律攝』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據而自作略說。所舉毗尼藏的內容中,「佛說」,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條文,爲佛所製定的。「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也就是「廣毗奈耶」。「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雜事」。上來叁部分,是「律藏」的主體;義淨都曾經譯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經失落。以下,都是「附隨」部分。「尼陀那」、「目得迦」,義淨已經譯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離尊之所問」,是「優波離問」。「毗尼得迦」,是「毗尼雜」,就是「調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這些,都是『十誦律』所有的。「摩納毗迦申要釋」,不能確指,與『十誦律』及『毗尼摩得勒伽』相對比,這不是「衆事分」,一定是「毗尼相」了。

  

  

  注【50-001】『毗尼母經』卷叁(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50-002】如本書第五章第一節第一項所說。

  

  

  

  第二項 別論附隨的部類

  先從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附隨」部分說起。 [P436]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這兩部在各種記錄中,一向是連結在一起的。義淨所譯,是『根有律』系本。『十誦律』系本,分在二處:與「尼陀那」相當的,在「增一法」前(1) 。與「目得迦」相當的,在「毗尼誦」末,分爲「雜品」與「因緣品」(2)。關于這二部分,漢譯『十誦律』是錯亂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毗尼序」中。『十誦律』以「五百結集」、「七百結集」,爲「毗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毗尼序」;「目得迦」怎麼可稱爲「毗尼序」呢?「雜品」與「因緣品」,其實就是「目得迦」與「尼陀那」的義譯。稱「目得迦」部分爲「雜品」與「因緣品」,而將「尼陀那」(因緣)部分,編在別處。在這點上,『十誦律』是不免錯亂的。比對義淨所譯,『十誦律』「增一法」前部分,應正名爲「尼陀那」──「因緣」。「因緣品」與「雜品」,應合爲一部,正名爲「目得迦」──「雜」。

  

  「尼陀那」nida^na,譯爲「因緣」。「目得迦」的原語呢?『十誦律』與『毗尼摩得勒伽』,說到「毗尼」部類時,曾這樣說: Ⅰ增一,無本起因緣,比尼共不共(3)。 Ⅱ增一,余殘雜說,若共若不共(4)。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緣中,共不共毗尼中(5)。 [P437] Ⅳ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6)。

  

  與「散毗尼」相當的,是「雜說」,散是零散雜亂的意思。這是「因緣」、「目多伽」二部的總稱。義淨所譯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總合爲十卷,可見這二部是或合爲一的。與「散毗尼」或「雜說」相當的,是「目多伽因緣」,或「無本起因緣」,可見「無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緣」。這使我們注意到:「十二部經」中,「尼陀那」與「伊帝目多伽」,在說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連的。「伊帝目多伽」,原語爲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簡稱爲vr!ttaka的,與「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數義譯爲「本事」,或譯爲「本末」(7)。「本事」的意義,就是「無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解說。或譯「相應」(8)、「此應」(9)、「所應」(10)。所以譯爲「相應」、「此應」、「所應」,因爲「相應」的梵語sam!yukta,與yukta相近。「相應」在漢譯中,從來都是譯爲「雜」的。所以「無本起」或「雜說」,就是「目得迦」,爲vr!ttaka的意譯。這是「毗尼」中的「本事」與「因緣」。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爲五門,五門各立子頌。這是爲了便于記誦,並非內容的章段。依『十誦律』本(卷四八),內容很明白,這是對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補充說明。部分材料,從律中集錄出來,而組成一新的部類,其內容段落如下: [P438]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叁‧叁四六上)二、布薩(叁四六上──叁四六下)叁、安居(叁四六下── 叁四七上)四、皮革(叁四七上)五、藥(叁四七上──中)六、衣(叁四七中──下)七、食(叁四七下──叁四八上)八、迦絺那衣(叁四八上──中)九、瞻波(叁四八中)一0、般茶盧伽(叁四八中──下)一一、僧殘悔(叁四八下──叁四九中)一二、臥具(叁四九中──下)一叁、雜法(叁四九下──叁五二中)

  

  末後一段,明建塔及種種莊嚴供養。最後明菩薩像,如說:「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應作,願佛聽我作菩薩侍像」(11)。當時還沒有造佛像的習慣,而是供養在家的(釋迦)菩薩像。莊 [P439] 嚴供養,並舉行佛的生日會,及般遮于瑟Pan~ca-va^rs!ika大會。義淨譯的『根有律』本,與『十誦律』的次第內容,都略有出入。五門中的第五門,專明菩薩像事,如說:「我今欲作(菩薩)瞻部影像」;「爲菩薩時,經于幾歲而除頂髻?佛言:五歲。我今欲作五歲大會」(12)。依『根有律』本,菩薩像是(瞻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會(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薩的五歲而除頂髻,成爲佛化的五年大會。塔像的莊嚴,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現出來。

  

  「目得迦」的『十誦律』本,就是「雜品」及「因緣品」(卷六一)。雖說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臥。特注重有關物資與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與比丘尼等五衆的分配。關于「僧伽婆屍沙」(僧殘或衆教),如上座及衆所知識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說:「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是時即得清淨」(13)。共有六種人,犯了「僧殘」,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淨。這與僧殘悔的固有律製,顯然有了實質上的變化。『根有律』本也這樣,說得更徹底:「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心)罪起,不由治罰」(14)。輕視毗尼的「作法忏」,而有「罪從心生,罪從心忏」的意趣。說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轉變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門,內容要簡略些。比起『十誦律』來,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說:「我欲奉請瞻部影像,來入城中,廣興供養」(15),這與晉法顯在于阗所見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從阿育王As/oka以來,供塔的風氣大盛。在北印度,西 [P440] 元前一世紀,造像的風氣也隆盛起來。說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與「目得迦」,都說到菩薩像(還沒有造佛像);根本說一切有部本,更爲重視。『尼陀那』與『目得迦』的成立,應爲西元前後的事。

  

  叁、「增一法」:『十誦律』的「增一法」,爲十誦的第八誦(卷四八──五一)。集錄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編成次第,從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後十法──二段,應該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編。『十誦律』部分異譯的『毗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與後十法相近,但也沒有完全相合,這都是以「十」數爲止的。說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義,以「十」爲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傳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顯然是從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補充與改編,也失去了說一切有部的特色。

  

  『毗尼母經』所傳,也有「毗尼增一」,但沒有傳來。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中,『四分律』有「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從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舉叁法,十叁種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叁法等,次第不順,這應該是再編附入的。『銅鍱律』「附隨」第六章,名「增一法」,從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舉名數,沒有詳列內容。

  

  從契經的『長阿含經』、『增壹阿含經』以來,佛教界廣泛的使用「增一法」,爲名數的類集。阿毗達磨論者的隨類纂集(19),也是應用這一方法的。律部中「毗尼增一」的集成,爲上座部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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