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汗偈一九、五品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诵律』,后三诵──「增一法」、「优波离问法」、「毗尼诵」,都是「附随」部分。前面曾分析内容,知道这三诵,虽以「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为主体,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总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优波离问法」,含有「问波罗提木叉」、「问七法八法」、「问杂事』──三事可合为一部。「五百比丘结集品」、「七百比丘结集品」,一般都附属于「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论。这样,实有八部。依『十诵 [P434] 律』的部分异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更有「毗尼三处摄」一段。这样,『十诵律』系的「附随」部分,共有九种: 一、问七法八法(与「尼陀那」相当)二、增一法三、众事分四、优波离问五、摩得勒伽六、毗尼相七、毗尼杂(与「调部」相当)八、杂品‧因缘品(与「目得迦」相当)九、毗尼三处摄
上面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系,『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没有「附随」部分呢?唐义净所译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传的也不完全。大概说来,『根有律』也有「附随」部分,与『十诵律』相近。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说: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摩纳毗迦申要释 [P435] ,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随次摄广文,令乐略者速开悟。
颂中前六句,列举毗尼藏的内容。后二句,是『律摄』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据而自作略说。所举毗尼藏的内容中,「佛说」,是二部「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条文,为佛所制定的。「广释」,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也就是「广毗奈耶」。「诸事」,是「律事」──十六或十七事;及「律杂事」。上来三部分,是「律藏」的主体;义净都曾经译出,但部分的「律事」,已经失落。以下,都是「附随」部分。「尼陀那」、「目得迦」,义净已经译出。「增一乃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邬波离尊之所问」,是「优波离问」。「毗尼得迦」,是「毗尼杂」,就是「调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这些,都是『十诵律』所有的。「摩纳毗迦申要释」,不能确指,与『十诵律』及『毗尼摩得勒伽』相对比,这不是「众事分」,一定是「毗尼相」了。
注【50-001】『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50-002】如本书第五章第一节第一项所说。
第二项 别论附随的部类
先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附随」部分说起。 [P436]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这两部在各种记录中,一向是连结在一起的。义净所译,是『根有律』系本。『十诵律』系本,分在二处:与「尼陀那」相当的,在「增一法」前(1) 。与「目得迦」相当的,在「毗尼诵」末,分为「杂品」与「因缘品」(2)。关于这二部分,汉译『十诵律』是错乱的。如「目得迦」部分,附于「毗尼序」中。『十诵律』以「五百结集」、「七百结集」,为「毗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毗尼序」;「目得迦」怎么可称为「毗尼序」呢?「杂品」与「因缘品」,其实就是「目得迦」与「尼陀那」的义译。称「目得迦」部分为「杂品」与「因缘品」,而将「尼陀那」(因缘)部分,编在别处。在这点上,『十诵律』是不免错乱的。比对义净所译,『十诵律』「增一法」前部分,应正名为「尼陀那」──「因缘」。「因缘品」与「杂品」,应合为一部,正名为「目得迦」──「杂」。
「尼陀那」nida^na,译为「因缘」。「目得迦」的原语呢?『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说到「毗尼」部类时,曾这样说: Ⅰ增一,无本起因缘,比尼共不共(3)。 Ⅱ增一,余残杂说,若共若不共(4)。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缘中,共不共毗尼中(5)。 [P437] Ⅳ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6)。
与「散毗尼」相当的,是「杂说」,散是零散杂乱的意思。这是「因缘」、「目多伽」二部的总称。义净所译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总合为十卷,可见这二部是或合为一的。与「散毗尼」或「杂说」相当的,是「目多伽因缘」,或「无本起因缘」,可见「无本起」是「目多伽」,「尼陀那」是「因缘」。这使我们注意到:「十二部经」中,「尼陀那」与「伊帝目多伽」,在说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连的。「伊帝目多伽」,原语为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多伽」,也有简称为vr!ttaka的,与「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数义译为「本事」,或译为「本末」(7)。「本事」的意义,就是「无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解说。或译「相应」(8)、「此应」(9)、「所应」(10)。所以译为「相应」、「此应」、「所应」,因为「相应」的梵语sam!yukta,与yukta相近。「相应」在汉译中,从来都是译为「杂」的。所以「无本起」或「杂说」,就是「目得迦」,为vr!ttaka的意译。这是「毗尼」中的「本事」与「因缘」。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为五门,五门各立子颂。这是为了便于记诵,并非内容的章段。依『十诵律』本(卷四八),内容很明白,这是对于「七法」、「八法」──「犍度」部分的补充说明。部分材料,从律中集录出来,而组成一新的部类,其内容段落如下: [P438]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二、布萨(三四六上──三四六下)三、安居(三四六下── 三四七上)四、皮革(三四七上)五、药(三四七上──中)六、衣(三四七中──下)七、食(三四七下──三四八上)八、迦絺那衣(三四八上──中)九、瞻波(三四八中)一0、般茶卢伽(三四八中──下)一一、僧残悔(三四八下──三四九中)一二、卧具(三四九中──下)一三、杂法(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后一段,明建塔及种种庄严供养。最后明菩萨像,如说:「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应作,愿佛听我作菩萨侍像」(11)。当时还没有造佛像的习惯,而是供养在家的(释迦)菩萨像。庄 [P439] 严供养,并举行佛的生日会,及般遮于瑟Pan~ca-va^rs!ika大会。义净译的『根有律』本,与『十诵律』的次第内容,都略有出入。五门中的第五门,专明菩萨像事,如说:「我今欲作(菩萨)瞻部影像」;「为菩萨时,经于几岁而除顶髻?佛言:五岁。我今欲作五岁大会」(12)。依『根有律』本,菩萨像是(瞻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会(般遮于瑟),附合于菩萨的五岁而除顶髻,成为佛化的五年大会。塔像的庄严,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现出来。
「目得迦」的『十诵律』本,就是「杂品」及「因缘品」(卷六一)。虽说到受戒、安居等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卧。特注重有关物资与死人衣物的分配;比丘与比丘尼等五众的分配。关于「僧伽婆尸沙」(僧残或众教),如上座及众所知识的大德,犯了而不便于「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说:「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是时即得清净」(13)。共有六种人,犯了「僧残」,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净。这与僧残悔的固有律制,显然有了实质上的变化。『根有律』本也这样,说得更彻底:「凡是罪者,我说由心。能从(心)罪起,不由治罚」(14)。轻视毗尼的「作法忏」,而有「罪从心生,罪从心忏」的意趣。说一切有部律的精神,在转变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门,内容要简略些。比起『十诵律』来,多了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说:「我欲奉请瞻部影像,来入城中,广兴供养」(15),这与晋法显在于阗所见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从阿育王As/oka以来,供塔的风气大盛。在北印度,西 [P440] 元前一世纪,造像的风气也隆盛起来。说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与「目得迦」,都说到菩萨像(还没有造佛像);根本说一切有部本,更为重视。『尼陀那』与『目得迦』的成立,应为西元前后的事。
三、「增一法」:『十诵律』的「增一法」,为十诵的第八诵(卷四八──五一)。集录律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编成次第,从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后十法──二段,应该是不同的,二部增一法的合编。『十诵律』部分异译的『毗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与后十法相近,但也没有完全相合,这都是以「十」数为止的。说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义,以「十」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传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显然是从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补充与改编,也失去了说一切有部的特色。
『毗尼母经』所传,也有「毗尼增一」,但没有传来。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中,『四分律』有「毗尼增一」(卷五七──六0),从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举三法,十三种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顺,这应该是再编附入的。『铜鍱律』「附随」第六章,名「增一法」,从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举名数,没有详列内容。
从契经的『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以来,佛教界广泛的使用「增一法」,为名数的类集。阿毗达磨论者的随类纂集(19),也是应用这一方法的。律部中「毗尼增一」的集成,为上座部 [P4…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随‧毗尼藏之组织》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