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41] 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毗達磨傾向看所集成。「增一法」的應用于律部,起源不會太遲。然集成現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時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誦律』的「十遮受戒法」(20) ;『四分律』的「十叁種人」(21);『銅鍱律』的「十一種人」(22)。
四、「優波離問」:說一切有部律中,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誦律』中,屬第九誦(卷五二──五五)。分叁部分:1.問波羅提木叉分別」。2.「問七法八法」:在「八法」的「滅诤」中,附有「破僧」。3.「問雜事」:這裏的「雜事」,並非「雜誦」的「雜法」與「雜事」,而是: 一、問受具足(大正二叁‧四0五上)二、問皮革(四0五上──中)叁、問藥(四0五中──下)四、問衣(四0五下──四0六中)五、問迦絺那衣(四0六中──四0七上)六、問拘舍彌──破僧(四0七上──四0八中)七、問瞻波──羯磨(四0八中──四0九中)八、問般茶盧伽等(四0九中──下) [P442]
全部體裁,爲優波離Upa^li問,佛答。依「波羅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的內容,作爲明確的問答。律中意義不明顯的,適應實際情形而值得論究的,都給予分別。這是一部對各種疑難問題,分別詳備的問答集。這當然是成立于「波羅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以後的。「問雜事」部分,實爲另一部問答集。如異譯「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叁中止(23),爲「問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問「七法」「八法」。「問雜事」部分,卻在卷七(24)。前後不相連續,所問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見這本爲不同的問答集;以傳說爲同是優波離所問,而集合成一部的。『毗尼摩得勒伽』後叁卷,爲「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的重出。『十誦律』本,比起『毗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廣;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補充了。
『十誦律』、『毗尼摩得勒伽』、『根有律雜事』,凡論到「毗尼藏」內容的,都沒有說到「優波離問」。「優波離問」的見于記錄的,現存的文記,似乎以『大智度論』(西元二叁世紀作)爲最早(25)。「優波離問」的完成,比「增一」、「毗尼」、「尼陀那」、「目得迦」,還要遲些。「優波離問」,或是新事件的論定。如說:「若盜佛舍利,得何罪?……若盜經卷,得何罪」(26)。那時不但舍利流布,書寫的經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論或傳說中,被認爲可能發生的情形,也加以解答。一再論到變化、他方、非人,成爲「優波離問」的特色。如淫戒論到:「若比丘咒術作畜生形行淫。……與非人女行淫」(27)。盜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郁單越 [P443] (北洲)物。……取非人金鬘」(28)。殺戒有:「以咒術變身作畜生形奪人命。……若人懷畜生(胎)。……畜生懷人」(29)。甚至說到將錢寄放在非人處的,如說:「是衣價屬人,寄在天、龍、夜叉、羅剎、餓鬼、拘盤荼、毗舍遮等非人邊」(30)。佛教在當時,教團與社會的觀念中,比丘持戒的行爲,與咒術、變化、他方、鬼神等的關系,竟這樣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誦律』與『毗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a^tr!ka^部分,上一章已有詳細的論列。標舉項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釋也極爲簡要,不失爲說一切有部所傳的律部古典!分別說系,依此而類集爲種種犍度,一切編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視而逐漸遺忘了。論法義,「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獨到的內容;然在犍度部, 分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是明燈一般的,照亮了發展與成立過程。
六、「毗尼雜」(毗尼):『毘尼摩得勒伽』,標爲『毗尼摩得勒伽雜事』(卷叁──四)。在『十誦律』中,爲第十誦的主體(卷五七中──五九);「毗尼誦」是依此得名的。『毗尼摩得勒伽』稱爲「雜事」;而在『十誦律』,或與「毗尼相」合標爲:「二種毗尼及雜誦」(31)。所以推論這是「毗尼相」與「毗尼雜」的總稱;這部分應稱爲「毗尼雜」。『根有律』所傳的「毗尼得迦」,可能就是這一部。
這是毗尼vinaya的判決的種種實例。在本書第四章中(32),已有所論列。這種疑難的判 [P444] 決實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標名「毗尼」而累積起來(33)。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犍度」的分別類編中,『銅鍱律』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根有律』與『十誦律』,也部分的編入。『五分律』別立「調伏法」,是屬于「犍度」部分的。這些,成立比較早。而『四分律』別立爲「調部」;『十誦律』別立『毗尼誦』(『根有律』爲「毗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完成的時代要遲些。這已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後,形成「附隨」的部分。如推求其淵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爲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誦律』「摩得勒伽」以後,標名「二種毗尼及雜事」;宋、元等本,都作「毘尼相」。開始說:「叁事決定知毗尼相:一、本起;二、結戒;叁、隨結」(34)。末了說:「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35)。這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缺。『毗尼母經』 (卷七 ‧八)在解說「摩得勒伽」以後,開始也說:「犯罪凡有叁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製;叁者,重製。……是故叁處得決所犯事。複有叁處決了非犯:一者,緣;二者,製;叁者,重製。…… 是名叁處決斷(不)犯」(36)。末了也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37)。雖然二本的詳略懸殊,次第也略有參差,然而這是本于同一原形,而流傳演變不同,是毫無疑問的。
『十誦律』本,初明「叁事決定知毗尼相」,有標而沒有解說。『毗尼母經』,初約四波羅 [P445] 夷,明犯與不犯。次約:「一、缽,二、衣,叁、尼師壇,四、針筒,五、道行人,六、人(約受具說),七、房」(38),而明犯與不犯。其次,『十誦律』明「二種毗尼」,如卷五七(大正二叁 ‧四二叁中)說:
「複有二種比尼:诤比尼、犯比尼。複有二種比尼:淨(诤)比尼、煩惱比尼。複有二種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複有二種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對于上列的種種毗尼,分別解說,而對遍與不遍的解說爲最廣。『毗尼母經』對于遍不遍的解說更廣(39)。『十誦律』明犯毗尼時,如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叁中──下)說:
「雲何犯比尼?五衆犯定犯,攝犯比尼」。 「雲何五衆(原刻作「種」)?所謂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 羅。犯是五衆犯?應求本起,應覓除滅」。 「本起者,五衆罪所起因緣。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犯非身,有身口意犯,無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緣」。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滅。有犯中罪,從他除滅。有犯須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滅。犯出罪羯磨有二種: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隨覆藏日與別住;不覆藏罪,但與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則不可除滅」。 [P446]
這一部分,『毗尼母經』立「七罪聚」(40);說「所犯因六處(身、口、意、貪、瞋、癡)起,應推六處忏悔」(41)。罪的本起與除滅,『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詳廣的分別(42)。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誦律』本爲(53)「阿跋提」(犯)……(64)「攝無罪」(43)。『毗尼摩得勒伽』爲(52)「犯聚」……(60)「罪聚」(44)。『毗尼母經』爲(49)「犯」……(58)「集犯」(45)。而『僧祇律』合于「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攝」。這是對毗尼的判決犯與不犯,而作深廣的分別。本來出于「摩得勒伽」,其後雖自成部帙,仍舊附于「摩得勒伽」而宏傳。『十誦律』本,與「摩得勒伽」的簡要相稱,應成立于說一切有部初成立的時代。『毗尼母經』的解說,更廣又多新的內容。然用來對讀『十誦律』本,是更容易了解這一部分的內容。
八、「衆事分」:這一部分,『毗尼摩得勒伽』,編于最初,及「優波離問」的前面。『十誦律』編于「增一法」後,接著就是「優波離問」。這部分與「優波離問」相連,是二本所同的。這是說一切有部所獨有的;稱爲「衆事分」,也與「六分阿毗達磨」的一分──「衆事分」(奘譯名「品類足」)相同。初是「法門分別」:如「問:犯毗尼罪,作無作耶?答:犯罪作無作」(46)。這樣的「作無作」、「色非色」等二法門,「過去未來現在」等叁法門,純爲阿毗達磨的論門分別。其次,「犯不犯分別」:以同一情形,而有犯與不犯,犯此或犯彼等爲主題而分別, [P447] 也是阿毗達磨式的。在這部分中,看出阿毗達磨的論式,已相當的詳備而細密。末以「殺化人得何罪」爲結束,應與「優波離問」完成的時代相當。
九、「毗尼叁處攝」:這是有關「羯磨」karman的短篇。說一切有部,攝一切羯磨爲叁類:「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叁‧六一0下),列舉名數說:
「問:百一羯磨,幾白羯磨?幾白二羯磨?幾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羯磨,叁十白四羯磨」。
『十誦律』也說到叁類,但沒有詳說(47)。『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說:「單白羯磨有二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叁十二」(48)。這是說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六章 比丘尼‧附隨‧毗尼藏之組織》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