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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P13

  ..續本文上一頁衣」、「藥」、「皮革」,爲日常生活中,有關僧伽及個人的重要事項。犍度部分分別成立的初階段,應就是這些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組織與次第,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不同;試再分爲二類來比較。 [P326]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彌─── 9.拘舍彌───9.拘睒彌─ \ / ─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 / \ ─10.拘睒彌─┤ 10.滅 诤

   11.般茶盧伽──11.黃 赤───11.呵 責─────11.羯 磨─┴─11.羯 磨 ┐

   12.僧殘悔─┬─12.補特伽羅──12.人 ── \ / ─12.別 住───17.別 住 │

   └─13.別 住───13.覆 藏─ / \ ─13.集──────────┘

  

  

  

  上列部分,是有關僧事處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違犯的處分法規,自成一類,大致相合。所以這第二階段集成的,還早在說一切有與分別說──二系未分的時代。『五分律』獨成一格,是參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緣故。 [P327]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13.遮─────14.遮布薩─── 14.遮→19. 14.滅 诤────10.滅 诤

   (11.羯 磨)

   14.臥 具───15.臥 具→19. 15.破 僧→17. 15.雜 事→14. 12.破 僧

   15.诤 事───16.诤 事─── 16.滅 诤→14. 16.臥坐具────13.臥 具

   16.調 達───17.破 僧→15. 17.比丘尼→20. 17.破 僧→12. 14.雜

   ┌1→20. ┌─18.法──────18.儀 法────15.威 儀

   雜誦─────雜─┼2→17. │ 19.房 舍→16 19.遮說戒────16.遮布薩

   | │ │ (17.別住)

   | └3───┘ 20.雜→15. 20.比丘尼──┐ 18.調 伏

   五百比丘結 \ 集法毘尼 │

   集叁藏法─────五百結集───21.五百人 ───21.五 百─┐└─19.比丘尼

   七百比丘集 │

   滅惡法──────七百結集───22.七百集法毘尼─22.七 百 └──20.五百集

   └────21.七百集

   注:→代表連接至下一層之…第二層之「雜」應以虛線與「五、七百結集」連結

  

  

  

  這一部分,盡管內容相當,而組織與次第,顯然是差別很大!「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 [P328] ,爲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這是有關結集傳說的記錄,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獨立組成,而附于「法」或「犍度」的末後。如現存的『雜事』,雖有「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但這並不是『雜事』的「八門」,門門十頌所攝的,這只是附錄而已(『十誦律』也不是「雜誦」所攝)。這二種附錄,起初是沒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誦律』沒有稱爲「法」;『四分律』也沒有稱之爲「犍度」。這本是不適于稱爲「犍度」或「法」的。『銅鍱律』稱爲『犍度」,『五分律』稱爲法,那是各部派重組時代的事了。

  

  屬于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與『根有律』,組織與次第,大體是一致的。『十誦律』的「雜誦」,含有「調達事」、「雜法」、「比丘尼法」與「威儀」部分。『根有律』的『雜事』,「破僧事」已分離獨立了。『雜事』僅含有「雜法」、「比丘尼法」、「威儀法」(又附有二種結集)。「雜誦」與『雜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別說系的律藏中,是各別獨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銅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爲原形(4),所以對『雜事』與「雜誦」的含有幾部分,解說爲「犍度的並合」(5)。其實,『雜事』與「雜誦」,不是並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漸的分離出來。如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與「雜事」;這是唐義淨所傳,西藏所傳的一致傳說。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叁‧七七五中)說:

  

   「戒者,謂從四他勝,終至七滅诤。……于余十六事處、及雜事處、尼陀那處、目得迦等 [P329] 處」。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也是這樣說的(6)。一六事與雜事,顯然爲說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誦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開爲十六),「調達事」還是「雜誦」的一分,這就是一六事與雜事了。等到「調達事」(「破僧事」)分離出來,成爲一部,就成爲「十七事」與「雜事」。所以,『雜事』與「雜誦」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決不是並合,而是在諸犍度分離獨立過程中,還沒有分離出來。『十誦律』的「雜誦」(『根有律』稱爲「雜事」),與『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不是同名爲「雜誦」嗎?『僧祇律』的「雜誦」,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嗎?惟有以「雜誦」爲原型,以觀察其分離獨立的過程,對于犍度部的古形與新形,才能明確的辨認出來!

  

  

  注【41-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叁0)。

  注【41-00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注【41-003】『毗尼母經』卷叁,有文意大同的敘錄(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1-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叁四)。

  注【41-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0)。

  注【41-006】『根本說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二(大正二叁‧九七叁下──九七四上)。 [P330]

  

  第二項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a^tr!ka^,是分爲叁聚──「受戒聚」、「相應聚」、「威儀聚」的(1)。大衆部系Maha^sa^m!ghika的『僧祇律』,綜合爲二法──「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雜誦」或「雜事」,含有「威儀法」在內。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稱爲「雜誦」或「雜品」;由于一再增編,才成爲「叁聚」或「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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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戒聚(具足戒)─┐

  雜誦(雜品)─────┼─ 相應聚(法 部)─┴─雜誦跋渠法

   └─ 威儀聚(行法部)───威儀法

  

  

  

  與犍度khandha相當的部分,是依古形的「雜誦」(二法或叁分),而分離獨立起來的。「摩得勒伽」,是僧團中有關僧伽與個人所有的規章法製。這些規製,原始結集時,還沒有集出,而是推行于僧伽內部的不成文法。離原始結集不久,早在七百結集以前,律師們已集爲標舉項目的「摩得勒伽」。這應與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對論,名爲「論阿毗達磨論」的開展同時。依標舉而作解說,起初是應該極爲簡要(說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種隨 [P331] 標略釋的風格)。然在師承傳授,適應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約西元前叁00年頃)以前,僧伽間傳誦的「摩得勒伽」,應該已有了多少出入。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代表了東方(後來成爲大衆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後來成爲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誦本,當然近于上座系的,次第與內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離,是不會相差太遠的。在『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攝」、「布薩」、「安居」、「自恣」、「衣」、「毗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0種,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沒有分離出來,而是含容在「雜誦」中的。比對上座部系,都有分別獨立的諸犍度,可推定爲:『僧祇律』的「雜誦」,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項目中,以重要的項目爲中心,將有關部分,類集編次的階段;這是根本二部將分與初分的形態。分裂以後,大衆部維持舊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繼承固有學風,一再類集爲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獨立成部。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誦本,應相差不遠);犍度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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