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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P13

  ..续本文上一页衣」、「药」、「皮革」,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犍度部分分别成立的初阶段,应就是这些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组织与次第,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不同;试再分为二类来比较。 [P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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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弥─── 9.拘舍弥───9.拘睒弥─ \ / ─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 / \ ─10.拘睒弥─┤ 10.灭 诤

   11.般茶卢伽──11.黄 赤───11.呵 责─────11.羯 磨─┴─11.羯 磨 ┐

   12.僧残悔─┬─12.补特伽罗──12.人 ── \ / ─12.别 住───17.别 住 │

   └─13.别 住───13.覆 藏─ / \ ─13.集──────────┘

  

  

  

  上列部分,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分法规,自成一类,大致相合。所以这第二阶段集成的,还早在说一切有与分别说──二系未分的时代。『五分律』独成一格,是参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缘故。 [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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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铜鍱律〕 〔五分律〕

   13.遮─────14.遮布萨─── 14.遮→19. 14.灭 诤────10.灭 诤

   (11.羯 磨)

   14.卧 具───15.卧 具→19. 15.破 僧→17. 15.杂 事→14. 12.破 僧

   15.诤 事───16.诤 事─── 16.灭 诤→14. 16.卧坐具────13.卧 具

   16.调 达───17.破 僧→15. 17.比丘尼→20. 17.破 僧→12. 14.杂

   ┌1→20. ┌─18.法──────18.仪 法────15.威 仪

   杂诵─────杂─┼2→17. │ 19.房 舍→16 19.遮说戒────16.遮布萨

   | │ │ (17.别住)

   | └3───┘ 20.杂→15. 20.比丘尼──┐ 18.调 伏

   五百比丘结 \ 集法毘尼 │

   集三藏法─────五百结集───21.五百人 ───21.五 百─┐└─19.比丘尼

   七百比丘集 │

   灭恶法──────七百结集───22.七百集法毘尼─22.七 百 └──20.五百集

   └────21.七百集

   注:→代表连接至下一层之…第二层之「杂」应以虚线与「五、七百结集」连结

  

  

  

  这一部分,尽管内容相当,而组织与次第,显然是差别很大!「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 [P328] ,为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这是有关结集传说的记录,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独立组成,而附于「法」或「犍度」的末后。如现存的『杂事』,虽有「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但这并不是『杂事』的「八门」,门门十颂所摄的,这只是附录而已(『十诵律』也不是「杂诵」所摄)。这二种附录,起初是没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诵律』没有称为「法」;『四分律』也没有称之为「犍度」。这本是不适于称为「犍度」或「法」的。『铜鍱律』称为『犍度」,『五分律』称为法,那是各部派重组时代的事了。

  

  属于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与『根有律』,组织与次第,大体是一致的。『十诵律』的「杂诵」,含有「调达事」、「杂法」、「比丘尼法」与「威仪」部分。『根有律』的『杂事』,「破僧事」已分离独立了。『杂事』仅含有「杂法」、「比丘尼法」、「威仪法」(又附有二种结集)。「杂诵」与『杂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别说系的律藏中,是各别独立的。『律藏之研究』,以『铜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为原形(4),所以对『杂事』与「杂诵」的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5)。其实,『杂事』与「杂诵」,不是并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的分离出来。如根本说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与「杂事」;这是唐义净所传,西藏所传的一致传说。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说:

  

   「戒者,谓从四他胜,终至七灭诤。……于余十六事处、及杂事处、尼陀那处、目得迦等 [P329] 处」。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也是这样说的(6)。一六事与杂事,显然为说一切有部律的初型。『十诵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开为十六),「调达事」还是「杂诵」的一分,这就是一六事与杂事了。等到「调达事」(「破僧事」)分离出来,成为一部,就成为「十七事」与「杂事」。所以,『杂事』与「杂诵」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决不是并合,而是在诸犍度分离独立过程中,还没有分离出来。『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称为「杂事」),与『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不是同名为「杂诵」吗?『僧祇律』的「杂诵」,不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吗?惟有以「杂诵」为原型,以观察其分离独立的过程,对于犍度部的古形与新形,才能明确的辨认出来!

  

  

  注【41-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0)。

  注【41-00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注【41-003】『毗尼母经』卷三,有文意大同的叙录(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注【41-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注【41-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0)。

  注【41-006】『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P330]

  

  第二项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a^tr!ka^,是分为三聚──「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的(1)。大众部系Maha^sa^m!ghika的『僧祇律』,综合为二法──「杂诵跋渠法」、「威仪法」。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杂诵」或「杂事」,含有「威仪法」在内。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称为「杂诵」或「杂品」;由于一再增编,才成为「三聚」或「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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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戒聚(具足戒)─┐

  杂诵(杂品)─────┼─ 相应聚(法 部)─┴─杂诵跋渠法

   └─ 威仪聚(行法部)───威仪法

  

  

  

  与犍度khandha相当的部分,是依古形的「杂诵」(二法或三分),而分离独立起来的。「摩得勒伽」,是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所有的规章法制。这些规制,原始结集时,还没有集出,而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离原始结集不久,早在七百结集以前,律师们已集为标举项目的「摩得勒伽」。这应与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对论,名为「论阿毗达磨论」的开展同时。依标举而作解说,起初是应该极为简要(说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种随 [P331] 标略释的风格)。然在师承传授,适应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约西元前三00年顷)以前,僧伽间传诵的「摩得勒伽」,应该已有了多少出入。现存『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代表了东方(后来成为大众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后来成为上座部)的「摩得勒伽」诵本,当然近于上座系的,次第与内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离,是不会相差太远的。在『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别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摄」、「布萨」、「安居」、「自恣」、「衣」、「毗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七百集法藏」──一0种,近于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没有分离出来,而是含容在「杂诵」中的。比对上座部系,都有分别独立的诸犍度,可推定为:『僧祇律』的「杂诵」,正代表了──在「摩得勒伽」的项目中,以重要的项目为中心,将有关部分,类集编次的阶段;这是根本二部将分与初分的形态。分裂以后,大众部维持旧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继承固有学风,一再类集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独立成部。

  

  『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诵本,应相差不远);犍度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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