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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P14

  ..續本文上一頁此而分離成立。對于這一論題,先舉叁項有力的證明。

  

  Ⅰ『銅鍱律』的「瞻波」、「拘睒彌」、「羯磨」、「集」、「別住」──五種犍度,在上座系的各部律中,開合不定,而名稱也最不一致。 [P332]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彌─── 9拘睒彌─── 9拘睒彌→10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9 10拘睒彌─┤

   11般茶盧伽──11黃 赤───11呵 責───11羯 磨─┴─ 11羯磨 ┐

   ┌─12補特伽羅──12人→13 12別 住────17別住 │

   12僧殘悔─┴─13別住────13覆 藏→12 13集 ─────────┘

  

  

  

  這一部分,開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義最爲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約如法、和合、非法、別衆的羯磨說。『銅鍱律』指苦切、依止、驅出、下意、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舍惡見舉──七種羯磨說。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幾乎把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進去。又如『銅鍱律』「集犍度」的「集」,意義也不明了。如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會充分的明了出來。與此相當的「雜誦跋渠法」,共一四項目,分爲七段,文長二卷以上(2)。內容爲:

  

  A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羯磨已後不悔」──十類。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 十類。羯磨與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類統列,可說是羯磨的大綱(3)。 [P333]

  

  B7「折伏羯磨」(五類)‧8「不共語羯磨」(二類)‧9「擯出羯磨」‧10「發喜羯磨」(六事)‧11「舉羯磨」──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舍見舉(叁類)。

  

  C12「別住」‧13 「摩那埵」‧14「出罪」:結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攝」。以屍利耶娑犯僧殘爲緣起,其次解說:「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他語有罪亦知,無罪亦知。覆亦知,不覆亦知。發露亦知,不發露亦知。應與別住亦知,不應與別住亦知。如法與別住亦知,不如法與別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摩那埵亦知,不應與摩那埵亦知。如法與摩那埵亦知,不如法與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阿浮呵那亦知,不應與亦知。如法與阿浮呵那亦知,不如法與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無量覆亦知,(別覆亦知),毗舍遮腳亦知。或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間罪」。「有罪」到「不發露」,是通于一切罪的。對于「有罪」,作了極廣的論究(4)。「別住」以下,專約僧殘罪的處分說。

  

  D15「應不應羯磨」:瞻波比丘的诤訟爲緣起,而說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 [P334] 、如法和合──四種羯磨。

  

  E16「隨順已舍」:「折伏」、「不共語」、「擯出」、「發喜」、「舉」、「別住摩那埵」──六種羯磨,隨順行五事或七事,然後解除羯磨。

  

  F17「!2妢邏!2恲」:二部衆共诤舉與不舉,由中正的斷事者來處分解決。

  

  G18「異住」:二部衆共诤,僧破,仍應受供養,得受具足戒。

  

  說一切有部的『毗尼摩得勒伽』,與「雜誦跋渠法」上列七段相當的,是: A6「羯磨」‧7「羯磨事」……16「所作事」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C39「苦切羯磨」……44「惡邪不除擯羯磨」D45「別住」……49「別住等四功德」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F205「诤壞僧」G207「下意」‧208「種種不共住」H208 「闼賴咤」

  

  『毗尼摩得勒伽』的八類,項目雜而且多;「雜誦跋渠法」,較爲簡略。『毘尼摩得勒伽』 [P335] 的AB──二類,在「雜誦跋渠法」中,只是A類的二項。C類,與「雜誦跋渠法」的B類相合。DE──二類,與「雜誦跋渠法」的C類相合。F 類,就是「雜誦跋渠法」的G類。G類,合于「雜誦跋渠法」的E類。H類,與「雜誦跋渠法」的F 類相合。

  

  『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內容都與「羯磨」有關。雖有成爲不同部類的傾向,而還是前後次第,意義關聯的。所以,『五分律』除「別住」部分以外,總稱之爲「羯磨法」。這是依據古型的次第相連,意義相關而總立的,並非如或者所說,將不同的犍度,合而爲一(5)。然「羯磨法」中,問題不一,再分爲不同的犍度,從組織的嚴密來說,也確乎是必要的。本來都是「羯磨」,分編者沿用「羯磨」爲一部分的名稱。但部派間的意見不一,所以『銅鍱律』的「羯磨犍度」,與『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內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雜誦跋渠法」的「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毗尼攝」一章。標舉項目,僅有「別住、摩那埵、出罪」(梵語阿浮呵那)──叁事;而結說時,增列「毗尼攝」。在解說中,廣說有罪、無罪,通于一切犯(五聚罪);然後專說僧殘罪的處罰及出罪。在『毗尼摩得勒伽』中,「別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毗尼母經』,也是一樣。「雜誦跋渠法」,是統合這二類了。在「犯」的處分中,僧殘罪最爲複雜。非詳明有犯、無犯、輕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處理的。所以「別住摩那埵出罪」,與「 [P336] 犯不犯」、「輕犯重犯」等分別,從來就是相關聯的。『毗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罪(就是犯)的總攝。『毗尼母經』作「集犯」(6)。「雜誦跋渠法」的「毗尼攝」,就是「犯毗尼」的總攝。Samuccaya,應譯爲「集」,但也有譯作「攝」的。「別住摩那埵出罪」,與犯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舊型,是相關聯的;所以對有關僧殘罪的處分──「別住摩那埵出罪」,『銅鍱律』就稱之爲「集犍度」了。

  

  Ⅱ「雜誦跋渠法」有52「毗尼」(斷當事),這是對于波羅夷pa^ra^jika^、僧伽婆屍沙 sam!gha^vas/es!a── 僧殘的違犯,所作的判決實例。上章曾說到:這一部分,與『五分律』的「調伏法」相當。依此擴編而成爲別部的,是『四分律』的「調部」,『十誦律』的「毗尼誦」(的一部分;毗尼誦是因此立名的)。『銅鍱律』改編在「經分別」Suttavibhan%ga 中。在波羅夷與僧殘的戒條下,「分別犯不犯相」,而廣舉判決的實例(7)。從分量說,「雜誦跋渠法」的「毗尼」,與『五分律』的「調伏法」,最爲簡略。內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衆部與上座部的傳誦不同了。「雜誦跋渠法」,本爲犍度部分的母體,依此分出而成爲犍度部分,如『五分律』立「調伏法」,可說是最合理的。

  

  Ⅲ「雜誦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爲一類,是很早的。在說一切有部中,還含攝在「雜誦」、「雜事」,沒有分離獨立。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 [P337] 分律』,都分別成立爲「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誦律』、『毗尼誦』、『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經』,都沒有標舉「比丘尼」項目,可說是很費解的!在「雜誦跋渠法」中,明確的證實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這近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據此而成立的。現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沒有「比丘尼」項目,如不是由于上座傳統的輕視女性,那一定是脫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稱爲法,或稱爲事)的含義不確定,「集犍度」的意義不明了;『五分律』的「調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從『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發見其淵源,與確定的意義。所以,「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爲「摩得勒伽」,爲犍度部分的母體,應該是無可懷疑的事。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爲毗尼的摩得勒伽的大衆部誦本。從雜多的項目中,漸類集爲犍度部分的形態,但還沒有分離爲別部。現在來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上座部律(以『四分律』爲代表)的關系。在比對中,說明某些部分已接近成立,或略具雛形,以論斷爲部派將分未分時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類集1 「受具(足)」 [P338] ‧2 「不名受(具足)」‧3「支滿」(應與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具足),結爲:「是中清淨如法名,名受具足」(8)。與「受戒犍度」相當,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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