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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P16

  ..續本文上一頁來。犍度集成(分離出來)的第一階段,是(依『十誦律』)「受具足」、「布薩」、「自恣」、「安居」、「皮革」、「醫藥」(『五分律』依古義,分藥與食爲二)、「衣」、「迦絺那衣」──八種。雖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說大致相同。第二階段集出的是:「俱舍彌」、「瞻波」、「般茶盧伽」、「僧殘悔」(或分爲二)、「遮」、「臥具」、「诤事」──七種,或加「調達」爲八類。這是說一切有與分別說部,將分與初分的階段。其他部分,還包含在「雜誦」中。這七種或八種,雖次第的出入較大(前四種,開合不同,而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別,只是『四分律』編「房舍」在後面,『銅鍱律』與『五分律』,編「遮說戒」在後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別出;舊有「雜誦」的剩余部分,與「威儀」部分,重整理而編成「雜」與「威儀」──二種;加上早已集成的附錄部分,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這是第叁階段,分別說部的最後整理。『銅鍱律』不忘過去的二分法,整編爲「大品」與「小品」。『四分律』與『五分律』,就分編爲叁分了。最後的集出、整編,到了分別說部再分派的階段。最 [P345] 後集出部分,沒有從來的傳說爲依據,只憑自部的意見來編排次第,這所以越到後面,次第的出入越大了。

  

  

  注【42-001】『毗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叁‧六0五上)。

  注【42-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四──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二上──四四一上)。

  注【42-003】羯磨與羯磨事,是通于前面的「受具足」,及以下的種種羯磨。

  注【42-004】『毗尼母經』卷二‧叁,與此相當的部分,也廣明犯相(正二四‧八一一上──八一叁下)。

  注【4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一四)。

  注【42-006】『毗尼母經』卷叁(大正二四‧八一叁下)。

  注【42-007】如本書第四章第叁節第一項所列。

  注【42-008】『摩诃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注【42-009】『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注【42-010】『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注【42-011】『毗尼母經』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下)。

  注【42-012】『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二‧八二一上)。

  注【42-013】『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叁八中)。 [P346]

  注【42-014】『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42-015】『四分律』卷叁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八二五上)。

  注【42-016】『摩诃僧祇律』卷一二‧一叁(大正二二‧叁二七上──叁叁五中)。

  

  

  

  第叁項 犍度部的不同名稱

  現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稱,並不一致。『銅鍱律』二二章,都稱爲「犍度」。『四分律』也稱爲犍度,但末後二章,只說是「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還有,被推定爲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都稱爲「法」dharma。『十誦律』也是稱爲「法」的,如「七法」、「八法」;「雜誦」中有「比丘尼法」、「雜法」。但「調達事」是例外,是不稱「法」而稱爲「事」vastu 的。還有結集傳說的附錄部分──「五百比丘結集叁藏法品」、「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稱爲「品」varga。與『十誦律』同屬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有律』,稱爲「律事」、「律雜事」,一概都稱爲「事」。正量部Sam!mati^ya立「婆薮鬥律」(事律),與『根有律』相同。在這些不同的部派中,『銅鍱律』稱爲「犍度」,『五分律』稱爲「法」,『根有律』稱爲「事」,使用統一的名稱。『四分律』與『十誦律』,名稱不統一。『律藏之 [P347] 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稱是不統一的。「相應」、「律事」、「犍度」、「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稱而貫徹全部,屬于再整理的時期(1);這是大致正確的結論!

  

  這些名稱:並不起于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于犍度的母體──「摩得勒伽」ma^tr!ka^ 時代。一、「法」: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叁分所用的名詞;內容爲僧伽內部,僧伽與個人的所有規製。依「摩得勒伽」,而「布薩法」、「安居法」等,一類一類的集出,稱之爲「法」,是最自然不過的。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的『五分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稱犍度部分爲「法」,代表了該部早期的形態。然而「五百結集」、「七百結集」,並不是規章法製。而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製,反而是法製的破壞。在這點上,『十誦律』不稱爲「法」,顯然是更妥當的。而『五分律』也稱爲「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銅鍱律』的「七百犍度」,說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 ,是『根有律』與正量部廣泛使用的名稱。與『銅鍱律』「瞻波律事」相當的,『十誦律』作「瞻波國毗尼行法中」(3)。「毗尼行法」,決非「律事」的別譯。『十誦律』又說:「舍婆提國毗尼藥法中」(4);可見「行法」與「藥法」一樣,都是專名。「行法」應爲A^ca^ra^-Dharmaka 的義譯,本爲性罪以外僧製的通稱(如破戒、破威儀的分別,就是這樣)。「瞻波法」部分,古稱「瞻波行法」,可見「法」與「行法」,本沒有太大的差別,其後才演化爲二類的。『銅鍱律 [P348] 』還有「雜事犍度」,「事」在『銅鍱律』中,是並不生疏的。說一切有部,起初是稱爲「法」的,但逐漸使用「事」這一名稱。如『十誦律』是稱「法」的,但稍後成立的「調達事」,已稱爲「事」;其他的也漸以「事」來代替他。『十誦律』的「優波離問」,是成立于「七法」、「八法」等以後的。在「問波羅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應用,如「盜事」、「殺事」、「妄語事」、「問十叁事」、「問波夜提事」(5)。與此相當的『毗尼摩得勒伽』,在問「七法」、「八法」中,作「問受戒事」、「問布薩事」、「問俱舍彌事」、「問羯磨事」、「問覆藏僧殘事」等,而結名「優波離問事竟」(6)。依此可見,『十誦律』本稱爲「法」,而在律學的傳流中,有以「事」代「法」的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稱爲「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稱,一切都是適用的,這才取代了具有軌製意義的稱呼──「法」。

  

  叁、「犍度」:這是『銅鍱律』與『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名;如分爲「叁聚」,叁聚就是叁犍度了。這是新起的名稱;從佛教聖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紀,『發智論』立八犍度。『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約西元一世紀作,立一四犍度。『識身足論』立六蘊(就是六犍度)。這是西元前二世紀以來的風尚。『銅鍱部』與『法藏部』(銅鍱部以本上座部、分別說部自居,不合史實)的成立,也在那個時代──西元二世紀。因部派獨立,而對僧製的類集,重爲整編,稱爲犍度。『四分律』還知道「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不符 [P349] 合犍度的意義;但『銅鍱律』已進而徹底應用這一名稱了。

  

  四、「相應」sam!yukta:是經律結集中的重要術語。南傳有「相應部」;義淨譯爲「相應阿笈摩」(7)。初期的結集,片段、雜碎,但不只是資料的堆集,而是將衆多資料,以問題爲中心,而類集有關的一切。經如「蘊相應」、「處相應」等;律如「布薩相應」、「羯磨相應」等(不過初期的類集,仍不免予人以雜亂的感覺)。「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薩法」、「安居法」等,早就稱爲「相應聚」了。『銅鍱律』的「七百犍度」,稱「布薩犍度」爲「布薩相應」(8);這是古代用語的遺留。『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曾說到:「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9);「于製布薩相應滅(應是「戒」字的訛寫)中廣說應知」(10);「于製羯磨相應戒中」(11)。約義類相從說,是「相應」;約類集爲一聚說,是「犍度」。「相應」的古稱,漸爲犍度所代而逐漸淡忘了。

  

  

  注【43-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注【43-002】『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五八)。

  注【43-003】『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叁‧四五四下)。

  注【43-004】『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叁,四五四上)。

  注【43-005】『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叁‧叁七九中、叁八一中、叁八二上、叁八叁中)。又卷五叁(大正二叁‧五九一上 [P350] )。

  注【43-006】『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叁(大正二叁‧五八二中)。

  注【43-007】『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九(大正二四‧四0七中)。

  注【43-008】『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五八)。

  注【43-009】『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注【43-010】『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注【43-011】『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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