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第四節 受戒犍度──古形與後起的考察
第一項 事緣部分──佛傳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開展爲「犍度」khandhaka,在組織方面,『十誦律』與『根有律』,是比較古的。然組織形式與內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應從內容方面去舉例說明。在犍度部中,論究新與古的問題,至少要從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事緣部分,還有附屬部分(譬喻、因緣)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謬誤。 [P351]
『律藏之研究』,舉「大犍度」的「受具」及「佛傳」爲例,進行論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來說,認爲『銅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傳,是新的。而『十誦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1)。這一新古的論定,主要是以佛傳爲中心而予以論定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屬于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衆受具」以前,都有次第連貫的佛傳。『僧祇律』「雜誦跋渠法」,論四種受具足時說:「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如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爲:「如綖經中廣說」,指大衆部Maha^sa^m!ghika的佛傳──『大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而現存的『僧祇律』,佛傳是被省略了,這是再整理的律(3)。『十誦律』等沒有佛傳,當然是後起的了。
以佛傳爲中心而論「受戒犍度」的新古,非從『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認識去著手不可!「雜誦跋渠法」,于「受具、不名受(具)、支滿(可以受)、不清淨(不得受)」的解說部分,可說與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當,但還不能說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標舉衆多項目,而一一加以解說,始終保持「摩得勒伽」的體裁。這是依「摩得勒伽」,漸爲重要問題的類集,而移向分離獨立的「犍度」階段。「摩得勒伽」叁分中,第一分是不稱爲「法」 [P352] 的。「雜誦跋渠法」,綜合簡化爲二分,而仍保留稱法、不稱法的差別。受具足等,屬于第一分,是不稱爲法的。這不是僧伽的法製,而是有關僧伽法製的,名稱與內容的確定(或論诤的決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說爲「決了定義」(4)。「雜誦跋渠法」,對于這部分的解說,分爲二段:一、「四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專論「十衆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問題(這在『毗尼摩得勒伽』中,是「應與受具足」、「不應與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種受具足」:「自具足、善來具足、十衆具足、五衆具足」(5),這是「受具足」的解說。大衆部的持律者,對傳說中──事實上曾經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綜合的說明,「受具足」是什麼。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喚善來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來具足」。「十衆和合,一白叁羯磨,無遮法」,爲僧團的正規的受具足法,名「十衆具足」。在這裏,『僧祇律』敘述了十衆受具足的儀軌。因億耳S/ron!a-kot!ikarn!a的請求,爲邊地方便准予「五衆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爲四種。『毗尼母經』別明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實爲七種(6)。『十誦律』與『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7)。對傳說中的不同受具,及傳說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羅列起來,才成爲更多種的「受具足」。在這點上,『僧祇律』的四種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備的,但確是初期的傳說。現存不同傳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種種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後明「應與受具足」等,約十衆受具,而論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體例是這樣的,『僧祇律』也沒有例外,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說到受具足,實以「十衆受具」爲主。從佛教的製度來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優婆塞 upa^saka、優婆夷upa^sika^,譯義爲「近事」(男、女),是親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裏來,受一日一夜的八支淨戒,名優波婆沙upava^sa,譯義爲「近住」,是近阿羅漢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優波叁缽陀upasam!pada^,譯義爲「近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製度來說,是成爲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衆)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衆「同羯磨而住」。從內容來說,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于涅槃解脫的生活;「近圓」,就是近于涅槃(圓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詞的成立,與出家修行,而向于清淨解脫的生活,是不能分離的。
『僧祇律』的四種受具,是「摩得勒伽」,與『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經』一樣,是羅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說明「受具足」是什麼。說明不同的受具足,當然與佛的教化事迹有關,但是各別的,舉事實來說明,而沒有次第的編述佛傳的任何意圖。但由此而發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別是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就與此不同。『銅鍱律』的「大犍度」,從佛的初成正覺 [P354] 說起。次第的敘述佛的傳記,教化弟子出家──「善來受具」、「叁歸受具」,然後說到「十衆受具」。『五分律』與『四分律』,從釋迦族S/a^kya說起,誕生,出家,更與現存的佛傳相近。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衆受具」。從佛的成佛、說法、「善來受具」、「叁歸受具」的敘述,等于成立「十衆受具」的淵源一樣。說到「十衆受具」爲止;連邊地的「五衆受具」,也沒有說到,更不用說「受教誡具足」與「問答具足」了。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衆受具」的法製爲主體(「受戒法」);編集者有意的編述佛的史傳,以說明受具的不同階段。『僧祇律』的四種受具,雖與佛的教化事迹有關,近于分別說部佛傳中的部分事實,但是說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實,並無次第的佛傳意義。說『僧祇律』爲本有佛傳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象如此而已!
「雜誦跋渠法」的「四種受具」說,『律藏之研究』,沒有理解爲「摩得勒伽」的性質,因而比附于『銅鍱律』的「大犍度」,而想象爲本來是有佛傳的。並引了兩項論據:一、如『僧祇律』卷二叁(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說: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加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叁本,沒有「善具足」叁字。『律藏之研究』以爲:「如綖經中廣說」,是 [P355] 引證大衆部的佛傳──『大事』;『大事』是說到四種具足的(9)。然這一解說,不能給以有力的證明。因爲,『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樹下,初成正覺的事實,來解說「自(然)具足」。而菩提樹下初成正覺,見于經文的,並不在少數,如『增壹阿含經』(大衆部所傳)卷一四(大正二 ‧六一八上)說:
「佛在摩竭國,道場樹下,初始得佛」。
此下,從佛的慨念阿羅勒迦藍A^ra^d!a-ka^la^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羅奈Va^ra^n!asi^ 化五比丘;然後到優留毗村Uruvilva^化迦葉Uruvilva^-Ka^s/yapa及其弟兄;回迦毗羅國Kapilavastu化父王。這也是結合佛的許多故事,具有佛傳的意義。佛在菩提樹下,初成佛道,『雜阿含經』與『相應部』等,也都有說到。大衆部的持律者,引經說的初成正覺,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證明爲引證『大事』的。而且,「四種受具足」,是大衆部的持律者,對于「受具足」的解說,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傳。『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說爲『大事』依律部而編集,決不能解說爲律部引證『大事』。其實,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說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傳爲證,而並非『僧祇律』在說明四具足時,是有佛傳的;是本來有佛傳,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對『僧祇律』本有佛傳的推論,這一項文證,是沒有證成力量的。 [P356]
二、現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國(佛教的中國,聖大衆部中,說出世部所誦律藏之大事」(10)。『大事』全稱爲『大事譬喻』Maha^vastu,爲大衆部的一派,說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佛傳。明四種受具,確與『僧祇律』相合。『大事』 與律藏有關,是沒有問題的。然『律藏之研究』,認爲『大事』是出于律藏的。部分的佛傳,與『銅鍱律』「大犍度」中的佛傳相近,所以『大事』是以這一部分爲本,獨立而擴大組織,成爲現在形的『大事』。結論是:『大事』佛傳的一部分,出于律藏,當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11)。然從犍度部的成立過程來說,現存的『僧祇律』「雜誦跋渠法」,有關「受具足」的解說,還是依標作釋的「摩得勒伽」,還沒有演進到成爲獨立的,完整而有體系的「受戒犍度」階段。所以推論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樣的佛傳,是無法置信的。「雜誦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說,與佛的事迹相結合,如『僧祇律』卷二叁(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說:
「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 「如來喚善來比丘,度人出家。……如來所度阿若憍陳如等五人,善來出家,善受具足。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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