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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与犍度▪P17

  ..续本文上一页第四节 受戒犍度──古形与后起的考察

  第一项 事缘部分──佛传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开展为「犍度」khandhaka,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是比较古的。然组织形式与内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应从内容方面去举例说明。在犍度部中,论究新与古的问题,至少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还有附属部分(譬喻、因缘)去考察,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谬误。 [P351]

  

  『律藏之研究』,举「大犍度」的「受具」及「佛传」为例,进行论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古。以「受戒犍度」来说,认为『铜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传,是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1)。这一新古的论定,主要是以佛传为中心而予以论定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属于分别说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众受具」以前,都有次第连贯的佛传。『僧祇律』「杂诵跋渠法」,论四种受具足时说:「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如綖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为:「如綖经中广说」,指大众部Maha^sa^m!ghika的佛传──『大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而现存的『僧祇律』,佛传是被省略了,这是再整理的律(3)。『十诵律』等没有佛传,当然是后起的了。

  

  以佛传为中心而论「受戒犍度」的新古,非从『僧祇律』「杂诵跋渠法」的认识去着手不可!「杂诵跋渠法」,于「受具、不名受(具)、支满(可以受)、不清净(不得受)」的解说部分,可说与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当,但还不能说是受戒犍度。『僧祇律』标举众多项目,而一一加以解说,始终保持「摩得勒伽」的体裁。这是依「摩得勒伽」,渐为重要问题的类集,而移向分离独立的「犍度」阶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称为「法」 [P352] 的。「杂诵跋渠法」,综合简化为二分,而仍保留称法、不称法的差别。受具足等,属于第一分,是不称为法的。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关僧伽法制的,名称与内容的确定(或论诤的决定)。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说为「决了定义」(4)。「杂诵跋渠法」,对于这部分的解说,分为二段:一、「四种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与「不名受具足」,专论「十众受具」,可以不可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毗尼摩得勒伽』中,是「应与受具足」、「不应与受具足」;「可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种受具足」:「自具足、善来具足、十众具足、五众具足」(5),这是「受具足」的解说。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传说中──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不同方式的受具,作综合的说明,「受具足」是什么。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五比丘等,「唤善来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来具足」。「十众和合,一白三羯磨,无遮法」,为僧团的正规的受具足法,名「十众具足」。在这里,『僧祇律』叙述了十众受具足的仪轨。因亿耳S/ron!a-kot!ikarn!a的请求,为边地方便准予「五众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僧祇律』分为四种。『毗尼母经』别明比丘五种受具,比丘尼五种受具,实为七种(6)。『十诵律』与『毗尼摩得勒伽』,明十种受具足(7)。对传说中的不同受具,及传说中的特殊事例,一一罗列起来,才成为更多种的「受具足」。在这点上,『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备的,但确是初期的传说。现存不同传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种种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后明「应与受具足」等,约十众受具,而论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体例是这样的,『僧祇律』也没有例外,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说到受具足,实以「十众受具」为主。从佛教的制度来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优婆塞 upa^saka、优婆夷upa^sika^,译义为「近事」(男、女),是亲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里来,受一日一夜的八支净戒,名优波婆沙upava^sa,译义为「近住」,是近阿罗汉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优波三钵陀upasam!pada^,译义为「近圆」。古译「具足」,也就是圆满的意思。从受具足的制度来说,是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一方面──受者是请求、誓愿;一方面,得僧伽(十众)同意,准予入僧,从此与大众「同羯磨而住」。从内容来说,这是「舍家非家」,投身于和乐清净的僧伽,而倾向邻近于涅槃解脱的生活;「近圆」,就是近于涅槃(圆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词的成立,与出家修行,而向于清净解脱的生活,是不能分离的。

  

  『僧祇律』的四种受具,是「摩得勒伽」,与『毗尼摩得勒伽』、『毗尼母经』一样,是罗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说明「受具足」是什么。说明不同的受具足,当然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但是各别的,举事实来说明,而没有次第的编述佛传的任何意图。但由此而发展成的,上座部系,特别是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就与此不同。『铜鍱律』的「大犍度」,从佛的初成正觉 [P354] 说起。次第的叙述佛的传记,教化弟子出家──「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然后说到「十众受具」。『五分律』与『四分律』,从释迦族S/a^kya说起,诞生,出家,更与现存的佛传相近。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众受具」。从佛的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归受具」的叙述,等于成立「十众受具」的渊源一样。说到「十众受具」为止;连边地的「五众受具」,也没有说到,更不用说「受教诫具足」与「问答具足」了。分别说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众受具」的法制为主体(「受戒法」);编集者有意的编述佛的史传,以说明受具的不同阶段。『僧祇律』的四种受具,虽与佛的教化事迹有关,近于分别说部佛传中的部分事实,但是说明「受具足」的不同事实,并无次第的佛传意义。说『僧祇律』为本有佛传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象如此而已!

  

  「杂诵跋渠法」的「四种受具」说,『律藏之研究』,没有理解为「摩得勒伽」的性质,因而比附于『铜鍱律』的「大犍度」,而想象为本来是有佛传的。并引了两项论据:一、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说: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善具足),加綖经中广说,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没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为:「如綖经中广说」,是 [P355] 引证大众部的佛传──『大事』;『大事』是说到四种具足的(9)。然这一解说,不能给以有力的证明。因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树下,初成正觉的事实,来解说「自(然)具足」。而菩提树下初成正觉,见于经文的,并不在少数,如『增壹阿含经』(大众部所传)卷一四(大正二 ‧六一八上)说:

  

   「佛在摩竭国,道场树下,初始得佛」。

  

  此下,从佛的慨念阿罗勒迦蓝A^ra^d!a-ka^la^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罗奈Va^ra^n!asi^ 化五比丘;然后到优留毗村Uruvilva^化迦叶Uruvilva^-Ka^s/yapa及其弟兄;回迦毗罗国Kapilavastu化父王。这也是结合佛的许多故事,具有佛传的意义。佛在菩提树下,初成佛道,『杂阿含经』与『相应部』等,也都有说到。大众部的持律者,引经说的初成正觉,以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证明为引证『大事』的。而且,「四种受具足」,是大众部的持律者,对于「受具足」的解说,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传。『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说为『大事』依律部而编集,决不能解说为律部引证『大事』。其实,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说明「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传为证,而并非『僧祇律』在说明四具足时,是有佛传的;是本来有佛传,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对『僧祇律』本有佛传的推论,这一项文证,是没有证成力量的。 [P356]

  

  二、现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国(佛教的中国,圣大众部中,说出世部所诵律藏之大事」(10)。『大事』全称为『大事譬喻』Maha^vastu,为大众部的一派,说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佛传。明四种受具,确与『僧祇律』相合。『大事』 与律藏有关,是没有问题的。然『律藏之研究』,认为『大事』是出于律藏的。部分的佛传,与『铜鍱律』「大犍度」中的佛传相近,所以『大事』是以这一部分为本,独立而扩大组织,成为现在形的『大事』。结论是:『大事』佛传的一部分,出于律藏,当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来是有佛传的(11)。然从犍度部的成立过程来说,现存的『僧祇律』「杂诵跋渠法」,有关「受具足」的解说,还是依标作释的「摩得勒伽」,还没有演进到成为独立的,完整而有体系的「受戒犍度」阶段。所以推论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样的佛传,是无法置信的。「杂诵跋渠法」「四具足」的解说,与佛的事迹相结合,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说:

  

   「世尊在菩提树下,最后心廓然大悟,自觉妙证」。 「如来唤善来比丘,度人出家。……如来所度阿若憍陈如等五人,善来出家,善受具足。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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