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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P19

  ..續本文上一頁彌法」,也沒有說『長壽王經』 [P363] (25)。對于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與佛傳相結合而外,其他的簡略或沒有說,『根有律』也是一樣的。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律的本來如此,並非『十誦律』從『根有律』中刪略了。如「受具足法」,以「十衆受具」爲主,這是僧伽製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還只是道義的自由結合,對「十衆受具」來說,是沒有敘述必要的。又如提婆達多破僧,與化度釋種,又有什麼必要的關系呢?說一切有部,不是沒有這種佛陀事迹的傳說,而是除必要的敘述外,讓他成爲傳說,而沒有錄入叁藏以內。這是說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場。但說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經譬喻者,大大的以「本生」「譬喻」來充實說一切有部律,成爲『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在部派的流傳發展方面,影響極大,後爲迦濕彌羅Kas/mi^ra的毗婆沙師Vaibha^s!ika所信用。

  

  說一切有系與分別說系,同從上座部中分化出來。分別說部的「受戒犍度」,廣敘佛傳部分;「破僧犍度」,也廣敘化度釋種。而說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卻略而不談。這是學風的不同,怎能想象『銅鍱律』的犍度部分爲古形,而後以佛傳的有無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緣來說:『僧祇律』還是「摩得勒伽」,有四種具足的事緣,而沒有佛傳的形式。進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分的獨立。而在再分裂爲二系時,說一切有部不附佛傳形式的事緣;而分別說系是有的。分別說部中,『銅鍱律』簡略近古。在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是早于『根有律』的。

  

  

  注【44-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五七叁──五七四、五八八)。 [P364]

  注【44-002】『摩诃僧祇律』卷二叁(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注【44-004】『毗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44-005】『摩诃僧祇律』卷二叁(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注【44-006】『毗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注【44-007】『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0上)。『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叁‧五九四上)。

  注【44-008】『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注【44-009】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注【44-010】E.Senart,Le maha^vastu,P.2,LL.13,14.

  注【44-01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叁一)。

  注【44-012】『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一二四)。

  注【44-013】八衆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實根源于『相應部』的「有偈品」。

  注【44-014】『增壹阿含經』卷叁六‧叁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注【44-015】『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叁五──叁九(大正二四‧叁八二下──四0二下)。

  注【44-016】『佛本行集經』卷六0(大正叁‧九叁二上)。

  注【44-01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二下)。 [P365]

  注【44-018】『佛本行集經』卷六0(大正叁‧九叁二上)。

  注【44-019】『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七八──二八叁)。『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0中──五九一下)。『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叁(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注【44-020】『摩诃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注【44-021】『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一上)。

  注【44-022】『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叁‧一四八上)。

  注【44-023】『十誦律』卷叁六(大正二叁‧二五七上)。

  注【44-024】『十誦律』卷二五(大正二叁‧一八叁上)。

  注【44-025】『十誦律』卷叁0(大正二叁‧二一五下)。

  

  

  

  第二項 相關部分的編入

  現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傳部分而外,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內容都非常廣。經過分析比較,知道不只是「十衆受具」的主體部分,還有相關部分,也被類集在裏面。如將主體部分,相關部分,分別開來,不但條理分明,而受戒犍度的源于摩得勒伽ma^tr!ka^,會得到深一層的證實。 [P366]

  

  相關部分,是與「十衆受具」,多少有點關系,而又並無直接關系的。在「十衆受具」中,「和尚」upa^dhya^ya親教師)是極重要的。「受具」upasam!pada^是出家而成爲僧伽成員的儀式。在「受具」時,和尚是將求受具人,推介于僧伽,負有道義的保證責任。這樣,和尚是否能勝任來攝導弟子,是一大問題;和尚的資格,也應被規定了,這當然是「受具」的主要問題。和尚與共行弟子saddhiviha^rika間的師資關系成立了:和尚應教導愛護弟子,弟子應敬事和尚,盡其和尚與弟子的應盡義務,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學,是不能輕率離師的。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遠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阇黎」(a^ca^rya軌範師),而構成阿阇黎與近行弟子anteva^sin的師資關系。資格與義務,都與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樣。「受具」後,在一定期限內(最少五年),規定是不能一宿離師的。所以「受依止」、「舍依止」等問題,都一一規定。出家,本來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齡過小,在佛教中,成爲「沙彌」Sa^man!era 一類,爲比丘bhiks!u的預科。和尚度沙彌出家、教導、呵責,這是「沙彌法」。度沙彌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後;師資間的互相關系,都與「十衆受具」,沒有必要的關系,只能說是相關部分。這類相關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獨立項目。

  

  圖片

   〔僧祇律〕 │ 〔毘尼摩得勒伽〕(1) │ 〔毗尼母經〕

   43和上阿阇黎共住弟子依止│158和上159弟子160供養和上161│

  [P367]

  

   弟子法(有關依止部分,│ 阿阇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 │

   綜合在內) │ 阿阇黎共行弟子近住弟子 │

   44沙彌法(此上是「雜誦跋│164沙彌154依止156與依止155受│

   渠法」) │ 依止157舍依止 │217失依止

   7和上教共行弟子 8共行弟│275和上276共行弟子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

   子事和上 │ │ 尚阿阇黎

   9阿阇黎教依止弟子10依止│277阿阇黎278近住弟子 │207和尚阿阇黎畜弟子法

   弟子事阿阇黎 │ │

   (此上是「威儀法」) │279沙彌 │208沙彌法

  

  

  

  這些問題,被集入『銅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呵責弟子(擯出‧悔過‧呵擯理由)………………………二七‧一──八弟子承事阿阇黎………………………………………………叁二‧一──叁阿阇黎承事弟子………………………………………………叁叁‧一 [P368] 呵責弟子………………………………………………………叁四‧一失依止及與依止………………………………………………叁五‧一 ──叁六‧一(授具足)與依止度沙彌的資格……………………………叁六‧二 ──叁七‧一度沙彌…………………………………………………………五0‧一 ──五二‧一五歲‧五分具足得離依止……………………………………五叁‧一 ──一叁智者得度二沙彌………………………………………………五五‧一罰沙彌法………………………………………………………五七‧一 ──六0‧一依止應互相觀察………………………………………………七二‧一 ──二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離依止…………………………七叁‧一 ──四

  

  相關部分而被編入「大犍度」的,如不將佛傳部分計算在內,那就占有「大犍度」的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爲十分之六),數量是這樣的大!大量的相關部分,前後參差的,間雜的敘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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