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a^din的根源,所以這部『毗尼母經』,在解說上,雖然廣略不同,意義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說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毗尼摩得勒伽』本,極爲接近!
『毗尼母經』的後二卷,初明「叁處決斷犯不犯」(1);次辨毗尼的五義──忏悔、隨順、滅、斷、舍(2);末後別明種種的毗尼──犯毗尼、诤毗尼、斷煩惱毗尼、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少分毗尼、一切處毗尼(3)。末了總結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4)。這與『十誦律』Ⅷ「毗尼相」相當;『十誦律』也結說爲:「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5)。這是依于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而一向附于毗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毗尼母」,是前六卷,也分爲叁分。標目與解說。譯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參照說一切有部本,條舉其標釋的論題(律母)如下:
一、第一分,一一九項目。 l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6業(羯磨)7 應止羯磨8不應止羯磨,擯出羯磨10聽入僧羯磨11呵責羯磨12谏法13緣事 [P274] 14調伏15舍摩陀(止滅) 16 舍戒17不舍戒18戒羸19戒羸事 20說戒法21不說戒(此下有「說法」,應屬後29) 22宿食大界內食(內宿內熟)23共宿食殘宿食(內熟自熟)24殘食法(受‧不受)25!8騔26 池!8騔 27畜缽法28畜衣法 29應說30非法說31不應說 32失性羯磨33舍 34施所墮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責等)43別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47犯48不犯49輕犯50重犯51殘52無殘53粗惡54濁重55非粗惡濁重56須羯磨57不須羯磨58集犯 59谏法60憶念61谏時62受谏63止語 64止說戒65止自恣66波羅提木叉67布薩68自恣 69內宿70內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殘食法74根食 [P275] 75受迦絺那衣76不受77舍迦絺那衣78不舍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糞掃衣83亡比丘衣物84養生具85非養生具86與得取87不與不得取 88應畜物89不應畜物 90剃發法 91淨肉92故作受用(食)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95人養生具96非人養生具97食果(淨法) 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100毗尼緣101大廣說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盡形受藥105寺中應可作106寺中應畜物107應入林108有瘡聽109大小行處110房房中所作事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問114應受不應受115處所116方117隨國應作118受迦絺那衣利119漿法
二、第二分,五五項目。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與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124波羅提木叉法125取布薩欲 [P276] 126物127谏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處所133營事 134相恭敬法 135蘇毗羅漿136散137香138雜香澡豆139藥140漿141不中飲酒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應畜不應畜 146杖147絡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處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蓋156鏡 157眼藥158眼藥筒159莊飾160歌舞161花鬘璎珞162香 163坐164臥具165禅帶166帶167衣鈎紐168擘抄衣 169稚弩170地法171樹 172鬥诤言訟173破(僧)174和合
叁、第叁分,六五項目。 175去176去上座 177非時入聚落178非時集179非時上座集法 180法會181法會上座182說法者183說者衆上座 [P277] 184語法185不語法 186養徒衆法 187入大衆法188衆主法189衆中說法上座法 190說戒191布薩192受安居時籌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196衆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應行法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法207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208沙彌法 209前行比丘法210後行比丘法211爲檀越師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215語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舍法 219經行220經行舍221然火222小便處223洗足器224熏缽爐 225虛空226出氣227掃地法228食粥法 229上廁法230廁籌法231上廁用水法 232嚼楊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齒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舉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顯然是出于同一原本,而 [P278] 各爲不同的解說。『毗尼母經』(119)「漿法」下注「初一分竟」(6),與『十誦律』本注「具足戒竟」的地位相合。『毗尼母經』第六卷末說:「第叁事竟」(7)。可見『毗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本相同,也是分爲叁分的。在叁分中,第一分與說一切有部本最相近。(67)「內宿」到(74)「根食」,與二本相當;但別有(22)「宿食」到(26)「池!8騔」,似乎是錯簡的重譯。第二分中,『毗尼母經』較簡略。以『毗尼摩得勒伽』爲例:(121)「自恣」到(136)「說欲清淨」,共一六項目;而『毗尼母經』,從(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薩欲」,僅略爲五項。此下,『毗尼摩得勒伽』,有「偷婆」類,「有食」類,「缽、衣」類,「依止」類,「和上、弟子」類,從(137)到(164),共二八項目,都是『毗尼母經』所沒有的。『毗尼母經』第叁分中說:「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阇梨,和尚、阿阇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說」(8)。但上文並沒有說到,可見第二分中,應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脫落了。第叁分中,『毗尼摩得勒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叁六項目,而『毗尼母經』也沒有。「闼賴咤」、「實覓罪」、「與學」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這大概是「毗尼母經』脫落了的。現存的『毗尼母經』,除譯文標釋不大分明,缺兩大段外,原文的標題,與說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毗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對起來,與『毗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漿法」,與『毗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漿淨」;(226)「出氣」,與『毗尼摩得勒伽』的(292) [P279] 「下風」;(238)「行法非行法」,與『毗尼摩得勒伽』的(311)「威儀不威儀」,完全相合,而是『十誦律』本所沒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也立(183)「扇柄」與(185)「扇」爲二。『十誦律』本,但立(197)「扇法」爲一事。『毗尼母經』的標目,與『毗尼摩得勒伽』,無疑是更接近的。
注【35-001】『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叁九上──八四二上)。
注【35-002】『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注【35-003】『毗尼母經』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二上──八五0下)。
注【35-004】『毗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注【35-005】『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四中)。
注【35-006】『毗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中)。
注【35-007】『毗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叁八下)。
注【35-008】『毗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叁五中)。
第四項 大衆部的毗尼摩得勒伽
大衆部Maha^sa^m!ghika的『僧祇律』,曾說到「誦修多羅,誦毗尼,誦摩帝利伽」(1) [P280] 。與修多羅、毗尼並立的摩帝利伽,顯然爲摩得勒伽ma^tr!ka^的異譯。在『僧祇律』中,並沒有說到摩帝利伽是什麼。然依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 的「毗尼摩得勒伽」去觀察,確信『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摩得勒伽相當;這就是大衆部所傳的「毗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bhiks!u-vinaya ,從「明四波羅夷法第一」,到「七滅诤法第八」,而後總結說:「波羅提木叉分別竟」(2)。此下,「明雜誦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次明「威儀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的組織,也是這樣。「雜跋渠法」與「威儀法」,大抵以十事結爲一頌,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長行的標釋,與結頌偶有幾處不合(偈頌分爲數事,長行或綜合的解說)。今依結頌次第而條列其內容,而附注長行的不同處于下:
一、「雜誦跋渠法」,一四跋渠。第一跋渠: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滿(可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其足)(3) 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語羯磨9擯出羯磨10發喜羯磨第二跋渠:11舉羯磨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15應不應羯磨16隨順行舍17他邏!2恲18異住19與波羅夷學悔20覓罪相羯磨第叁跋渠:21舉他22治罪23驅出24異住25僧斷…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五章 摩得勒伽與犍度》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