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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P2

  ..續本文上一頁的,不爲惡所障,能向聖道,名爲忏悔毗尼。依佛所製而不犯,就是毗尼(隨順毗尼,可通于一切行法)。這二者,或稱爲犯毗尼。滅毗尼,是七滅诤法,也名诤毗尼。斷毗尼,也叫斷煩惱毗尼,如『十誦律』等說(29)。總之,以種種不同方法製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調伏身語,納于正軌的,都名爲毗尼(30)。所以古人或意譯爲「律」。毗尼有法律的特性,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發揮平等的製裁作用。毗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衆樂于爲善,不敢爲惡;這就是毗尼藏的實際意義。梵語vinaya,是有「離」義、「分」義的vi,與含有「導」義的ni^,接合爲vini^,而轉化爲名詞的。這一含義(玄奘譯爲調伏),與使比丘衆樂于爲善,不敢爲惡的僧伽製度,極爲適合。所以有關僧伽法製的一切,都被稱爲毗尼。這是最恰當的名詞!

  

  

  注【26-001】『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注【26-002】『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P192]

  注【26-003】『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注【26-004】『十誦律』卷四二(大正二叁‧叁0二下)。

  注【26-005】『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叁‧一七六中──下)。

  注【26-006】『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注【26-00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叁0(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注【26-008】『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二‧八二)。

  注【26-009】『十誦律』卷一一(大正二叁‧八一下)。

  注【26-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叁一(大正二四‧七九四下)。

  注【26-011】『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注【26-012】『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注【26-013】『摩诃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叁四六中)。

  注【26-014】『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叁‧一一四)。

  注【26-015】『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注【26-016】『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二下──一00叁上)。

  注【26-017】『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注【26-018】『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叁‧一四九中)。 [P193]

  注【26-019】『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叁(大正二叁‧一0叁一下)。

  注【26-020】『銅鍱律』「小品」「滅诤犍度」(南傳四‧一四九)。

  注【26-021】『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注【26-022】『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注【26-023】『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叁‧叁六一上)。

  注【26-024】『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傳四‧四叁0)。

  注【26-025】『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傳四‧四五七)。

  注【26-026】 『銅鍱律』「小品」「滅诤犍度」(南傳四‧一五0──一五一)。

  注【26-027】『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注【26-028】『毗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26-029】「犯毗尼」、「诤毗尼」、「斷煩惱毗尼」,見『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叁中──下)。『毗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0上)。

  注【26-030】『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毗尼的論究

  [P194]

  第一項 波羅提木叉原理的闡明

  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成立于佛陀時代。佛所製立的學處,經最初類集而成立的,被稱爲經,爲僧伽所尊重。傳如來入滅前,曾這樣說:「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說波羅底木叉,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有異也」(1)。波羅提木叉的集成,展轉傳誦;第一結集以來,已大體凝定。而被稱爲毗尼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性質就大爲不同。這不是當時結集所成立的;是對于「波羅提木叉經」,經律師們的長期論究,而逐漸形成,發展分化,而成爲現存形態的。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不只是誦說的。這是僧伽的行爲軌範,比丘們日常生活的一切;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實行的。每一學處的文句,需要明確的解說。製立學處的因緣,需要研究;惟有從製戒的因緣中,才能明了製立每一學處的真正意趣。人事是複雜的;環境是因時因地而變化的;新的事物,不斷發生。所以要對波羅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才能適應繁多的事件,予以確當的處理,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這一工作,佛滅以來的持律者(律師)vinayadhara,禀承于傳承的示導,而不斷努力。如『銅鍱律』「小品」「滅诤犍度」(南傳四‧一四九)說:

  

   「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于律善巧不動」。 [P195]

  

  如上項所說,凡是攝受弟子,爲人師長的;被差教誡比丘尼的;作斷事人,裁決一切诤事的: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爲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當時對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見了。經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終于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部分,已經集成,成爲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當然,現存各部廣律,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有過程度不等的補充,改組或修正。

  

  佛爲什麼製立學處?爲什麼製說波羅提木叉?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則與根本問題,被顯發出來,而爲僧衆所傳誦。製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被編集于「波羅提木叉分別」,這就是:一大理想,十種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S/a^riputra這樣的思念:過去的諸佛世尊,誰的「梵行久住」,誰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訴他:毘婆屍Vipas/yin、屍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 ──叁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摟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 Ka^s/yapa──叁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于厭離,專心于現證,沒有廣爲弟子說法(九部經或十二部經);不爲弟子製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廣爲弟子說法,爲弟子製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不會速滅, [P196] 能長久存在。于是舍利弗請佛製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樣的傳說(2)。所不同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爲「(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爲釋迦牟尼S/a^kyamun!i 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大理想,就非製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這是如來製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

  

  2.十種利益:製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說:

  

   「有十事利益,諸佛如來爲諸弟子製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叁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爲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廣律,都曾說到。『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義」;『銅鍱律』原語作dasa atthavasa(3)。attha,梵語爲artha,譯爲義,就是義利。十種義利,雖開合不同,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毗尼母經』說:「初十人(?)製戒因緣,增一中義」(4)。檢銅鍱部Ta^mras/a^t!i^ya『增支部』「二 [P197] 集」,有十類──實爲六類(第叁類爲:製現世漏,滅未來漏。此下別出:怨;罪;怖;製現在不善,滅未來不善──四類)的「二利」,爲如來製立學處,製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5)。『銅鍱律』「附隨」「五品」,所說完全相同(6)。除「哀愍在家者,斷絕惡黨──二利外,其他的五類二利,就與『銅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毗尼增一」中,從「以一義故爲諸比丘結戒」(7),到「以十義故爲諸比丘結戒」(8)。從一一別說,到二二相合,到十義結戒。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製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于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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