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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P2

  ..续本文上一页的,不为恶所障,能向圣道,名为忏悔毗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毗尼(随顺毗尼,可通于一切行法)。这二者,或称为犯毗尼。灭毗尼,是七灭诤法,也名诤毗尼。断毗尼,也叫断烦恼毗尼,如『十诵律』等说(29)。总之,以种种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调伏身语,纳于正轨的,都名为毗尼(30)。所以古人或意译为「律」。毗尼有法律的特性,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发挥平等的制裁作用。毗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诱的教育作用。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这就是毗尼藏的实际意义。梵语vinaya,是有「离」义、「分」义的vi,与含有「导」义的ni^,接合为vini^,而转化为名词的。这一含义(玄奘译为调伏),与使比丘众乐于为善,不敢为恶的僧伽制度,极为适合。所以有关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称为毗尼。这是最恰当的名词!

  

  

  注【26-00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注【26-002】『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P192]

  注【26-003】『摩诃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注【26-004】『十诵律』卷四二(大正二三‧三0二下)。

  注【26-005】『十诵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注【26-006】『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注【26-00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注【26-008】『铜鍱律』「大分别」(南传二‧八二)。

  注【26-009】『十诵律』卷一一(大正二三‧八一下)。

  注【26-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一(大正二四‧七九四下)。

  注【26-011】『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注【26-012】『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注【26-013】『摩诃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三四六中)。

  注【26-014】『铜鍱律』「大品」「大犍度」(南传三‧一一四)。

  注【26-01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注【26-016】『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二下──一00三上)。

  注【26-017】『摩诃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注【26-018】『十诵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九中)。 [P193]

  注【26-01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下)。

  注【26-020】『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四九)。

  注【26-021】『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注【26-02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注【26-023】『十诵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一上)。

  注【26-024】『铜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传四‧四三0)。

  注【26-025】『铜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传四‧四五七)。

  注【26-026】 『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五0──一五一)。

  注【26-027】『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注【26-028】『毗尼母经』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注【26-029】「犯毗尼」、「诤毗尼」、「断烦恼毗尼」,见『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0上)。

  注【26-030】『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第二节 波罗提木叉──毗尼的论究

  [P194]

  第一项 波罗提木叉原理的阐明

  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成立于佛陀时代。佛所制立的学处,经最初类集而成立的,被称为经,为僧伽所尊重。传如来入灭前,曾这样说:「我令汝等每于半月说波罗底木叉,当知此则是汝大师,是汝依处,若我住世,无有异也」(1)。波罗提木叉的集成,展转传诵;第一结集以来,已大体凝定。而被称为毗尼vinaya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性质就大为不同。这不是当时结集所成立的;是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经律师们的长期论究,而逐渐形成,发展分化,而成为现存形态的。半月半月诵说的波罗提木叉经,不只是诵说的。这是僧伽的行为轨范,比丘们日常生活的一切;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实行的。每一学处的文句,需要明确的解说。制立学处的因缘,需要研究;惟有从制戒的因缘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学处的真正意趣。人事是复杂的;环境是因时因地而变化的;新的事物,不断发生。所以要对波罗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别抉择,才能适应繁多的事件,予以确当的处理,处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这一工作,佛灭以来的持律者(律师)vinayadhara,禀承于传承的示导,而不断努力。如『铜鍱律』「小品」「灭诤犍度」(南传四‧一四九)说:

  

   「广解二波罗提木叉戒经,善分别、善通晓、善决断,于律善巧不动」。 [P195]

  

  如上项所说,凡是摄受弟子,为人师长的;被差教诫比丘尼的;作断事人,裁决一切诤事的: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抉择,为一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格。当时对波罗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见了。经律师长期间的分别抉择,终于渐渐集成波罗提木叉分别。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经分别」部分,已经集成,成为未来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当然,现存各部广律,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当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过程中,有过程度不等的补充,改组或修正。

  

  佛为什么制立学处?为什么制说波罗提木叉?在波罗提木叉的分别探究中,原则与根本问题,被显发出来,而为僧众所传诵。制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被编集于「波罗提木叉分别」,这就是:一大理想,十种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S/a^riputra这样的思念:过去的诸佛世尊,谁的「梵行久住」,谁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诉他:毘婆尸Vipas/yin、尸弃S/ikhi、毘舍浮Vis/vabhu^ ──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搂孙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叶 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专心于厌离,专心于现证,没有广为弟子说法(九部经或十二部经);不为弟子制立学处,不立说波罗提木叉。这样,佛与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就会速灭,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广为弟子说法,为弟子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那末佛与大弟子虽然涅槃了,不同族类、不同种姓的弟子们,梵行不会速灭, [P196] 能长久存在。于是舍利弗请佛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样的传说(2)。所不同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为释迦牟尼S/a^kyamun!i 说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实现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不可!这是如来制立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的最深彻的意义了!

  

  2.十种利益: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说:

  

   「有十事利益,诸佛如来为诸弟子制戒(学处),立说波罗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广律,都曾说到。『五分律』、『十诵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义」;『铜鍱律』原语作dasa atthavasa(3)。attha,梵语为artha,译为义,就是义利。十种义利,虽开合不同,而大意终归是一致的。『毗尼母经』说:「初十人(?)制戒因缘,增一中义」(4)。检铜鍱部Ta^mras/a^t!i^ya『增支部』「二 [P197] 集」,有十类──实为六类(第三类为:制现世漏,灭未来漏。此下别出:怨;罪;怖;制现在不善,灭未来不善──四类)的「二利」,为如来制立学处,制说波罗提木叉等的因缘(5)。『铜鍱律』「附随」「五品」,所说完全相同(6)。除「哀愍在家者,断绝恶党──二利外,其他的五类二利,就与『铜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毗尼增一」中,从「以一义故为诸比丘结戒」(7),到「以十义故为诸比丘结戒」(8)。从一一别说,到二二相合,到十义结戒。似乎这是从不同的观点,发见如来制立学处,说波罗提木叉等意义,并不限于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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