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又如『四分律』說:「平斷犯罪,一、戒序;二、製;叁、重製。有叁 [P208] 法平斷不犯,戒序、製、重製」(1)。犯與不犯,如要加以平斷,要從叁事去分別學處。一、製立學處的序──因緣。二、依犯戒因緣而製立學處。叁、重製是補充或修正。這叁事,是對于製立學處因緣的分別。從這叁項去分別論究,才能了解這一學處,確定現在發生的事情,是否違犯了這一學處。依叁事而分別犯與不犯,也見于『十誦律』:「叁事決定知(決定知就是「記」)毗尼相:一、本起;二、結戒;叁、隨結」(2)。又見于『毗尼母經』:「犯罪凡有叁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製;叁者,重製。……是故叁處得決(決就是「記」)所犯事。複有叁處決了非犯」(3)。『四分律』所說的(第四)「修多羅」,是波羅提木叉經,也就是經文(學處)的分別決了。「隨順修多羅」,是依修多羅所說,而分別決了。『四分律』所說的「毗尼有五事答」,實爲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
『摩诃僧祇律』的「毗尼有五事記」,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修多羅」,是五篇,是被稱爲「五部經」的。「毗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編,與最初結集的再編(這是製與重製的另一解說)。「義」,是每一學處的文義分別。「教」,是四大教法。當時傳誦的五經與二部,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所以要經共同的論決,審定佛製的本義。「輕重」,就是判決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了。大衆部Maha^sa^m!ghika所傳的「毗尼有五事記」,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體相同。 [P209]
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分別」,是這樣的:一、依犯戒因緣而製立學處;二、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叁、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內容,不就是「毗尼有五事記(答)」嗎!『善見律毗婆沙』有類似的四毗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說:
「于戒句中,于戒本中,于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毗尼。……何謂爲四?一者、本;二者、隨本;叁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爲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謂隨本?四大處名爲隨本。……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
四毗尼與毗尼五事,雖不完全相同,而對「戒經」文句的分別問答,有這四事,卻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與「隨本」Sutta^nuloma,與『四分律』的「修多羅」,「隨順修多羅」,完全相合。本,是「戒經」;隨本,『善見律毗婆沙』解說爲四大處。四大處的原語爲catta^ro maha^^padesa^,實與『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優波提舍,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增支部』「四集」等(4)。所以,「本」是最初結集的經:「隨本」是四大教法,隨順經本,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于佛法,也就是論決淨與不淨。「法師語」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師的意見。毗尼──經分別,是含有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綜合這些成分,經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
製立學處的因緣,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體,爲諸 [P210] 部廣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編;不同的部分──擴編、整編,或精密的廣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編(在再編時,初編也有一定關系的修正)。還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的附屬部分,那就是各部廣律,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屬于「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後起部分。
注【28-001】『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注【28-002】『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叁‧四二叁中)。
注【28-003】『毗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叁九上)。
注【28-004】『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0二)。『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叁──二九七)。
第叁項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
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的組織中,無論那一條戒,都是先舉製立學處的因緣,次分別學處的文句,然後分別所犯的輕重。佛的製立學處,是「隨犯隨製」的。凡是有所製立,一定因當時的某種事實,或是遮止罪惡,或是爲了避免社會的譏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學處與製立學處的因緣,在學處的傳誦解說中,就結合而有不可分的關系。製立學處 [P211] 的因緣,古來傳有五事:「一、犯緣起處(地點);二、能犯過人;叁、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煩惱」(1)。除「所因煩惱」,屬于內心的因緣而外,其余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緣。每一學處的製立,不一定是一次製定的。有些學處,經多次的補充修正,才成爲定製,所以古稱爲「製」與「重製」。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別極細密,如說:「此是初製,此是隨製,此是定製,此是隨聽」(2)。試以不淨行學處爲例:以須提那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 與故二行淫爲因緣,佛初立學處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這是「初製」(3)。其後,毗舍離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與猕猴行淫,再製爲:「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羅夷,不共住」,這是「隨製」。後來因爲衆多的跋耆Vr!ji 比丘,不樂梵行,不知舍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製爲:「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戒羸、不舍、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經這一次重製,准予自由舍戒,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淨行,成爲「定製」。「隨聽」,也稱爲「開」,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學處的約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學處的製立,一製、再製,或者隨聽,都以某種事實爲因緣,作爲製立或修正的依據。
傳說中的製立因緣,多數是共同的。雖或者人名不同,如不淨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僧祇律』作迦蘭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毗舍離比丘與猕猴行 [P212] 淫,『十誦律』與『五分律』,作憍薩羅Kos/ala^舍衛S/ra^vasti^林中(5);『根有律』作羯闌铎迦池竹林園Kalandaka-ven!uvana附近林中(6);『僧祇律』作王舍城Ra^jagr!ha 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傳的事實,還是一致的。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由久久流傳而有所變化。不過,有關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衆惡歸焉」的形迹。原始佛教的律學傳統,是優波離Upa^li的律學傳統,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這裏姑且不談。
佛陀所製的學處,爲了憶持誦習的便利,應用極簡練的文體,當時流行的修多羅su^tra 體。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就需要分別解說。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這或是定義的分別:如說「比丘」,在一般語言中,比丘一詞的意義,並不一致。波羅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須確定其界說,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製約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製裁。如法律中所說的「人」,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關于「比丘」的分別解說,『僧祇律』但舉「受具足善受具足」──正義(8)。『十誦律』舉四種比丘(9);『根有律』舉五義(10)。『四分律』舉八義(11);『五分律』舉一一義(12);『銅鍱律』舉一二義(13)。雖列舉四義、五義到一二義,但都結示這裏所說的,是以一白叁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誰是原始的?誰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義的闡明:學處的文句,依當時的因緣而製立,是極簡略的。但在實際的情況下,必須引申闡明其意義,否則就會不足應用,或引起誤解。如第二學處,『僧祇律』作:「不與取、 [P213] 隨盜物,王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不與取」,解說爲「無有與者盜心取」(14)。不與取的本義,當然指盜心取;如不是盜心取,也就不犯這一學處了。但在文字上,不與而取,是可通于盜心及非盜心的。所以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說一切有部律,戒經的本文,就明說爲「盜心不與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說爲:「王者,王名剎利、婆羅門、長者、居士受職爲王」(15);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國家的元首。『銅鍱律』作「諸王」,定義也是一樣(16)。『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爲:「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叁學處,『僧祇律』作:「自手奪人命」。解說爲:「人者,有命人趣所攝」(18)。『四分律』與『銅鍱律』,大意相同,解說「人」爲:從最初(結生)心識,延續到命終(19)。『五分律』解說爲:「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內的胎兒。說一切有部的波羅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類」(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正如本文的夾注,日子久了,有時會成爲本文一樣。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因而引起歧義:如不壞色學處,『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叁種,一一壞色受用者」。壞色的意義是:「叁種壞色……持是等作點淨」。下文又以「點淨」、「染淨」、「截縷淨」──叁種淨對論(23)。可…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