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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P6

  ..續本文上一頁見「壞色」是約「點淨」說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叁種顔色的一種,點染作標記,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銅鍱律』與『五分律』、『 [P214] 十誦律』,也是約點淨說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叁種壞色」(25),約染色說。『根有律』也約「染淨」說(26)。律本的「壞色」,含意不明,于是或解說爲「點淨」,或解說爲「染淨」。『五分律』作:「新得衣,應叁種色作幟」(27)。明說爲「作幟」,當然是點淨派的確定其意義。如本來就有這「作幟」字樣,也就不會紛歧爲二大流了。

  

  文句與因緣,是互相結合的。但文句是佛所製,經結集的公論審定,口口相傳,極爲嚴格,所以出入並不太大。因緣只是口頭傳說,傳說是富于流動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因緣也就隨著變異了。以不壞色學處來說:主張「點淨」的『銅鍱律』、『五分律』,都說起因于比丘的衣服,被賊劫去了,無法辨認取回來(28)。『十誦律』也有這一說(29)。『僧祇律』著重于衣色不分(30)。就因緣而論,這是可通于「點淨」、「染淨」的。主張「染淨」的『四分律』,專說比丘著新的白色衣,與俗人沒有分別(31);『根有律』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樂演伎(32):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說。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壞色爲「點淨」而不是「染淨」的,『僧祇律』說:「作截縷淨,作染淨,不作青(點)淨,得一波逸提。作青淨,不作截縷淨,不作染淨,得二越毗尼罪」(33)。這可見,不作點淨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淨的,只是等于惡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淨」爲壞色的,如『四分律』就說:「不染作叁種色:青、黑、木蘭,更著余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點與不點,反而看作不關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叁0下)。

  注【29-00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叁叁)。

  注【29-004】『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叁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二上)。

  注【29-00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叁‧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叁叁中)。

  注【29-008】『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叁五下)。

  注【29-009】『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二中)。

  注【29-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叁‧六二九下──六叁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叁七)。

  注【29-014】『摩诃僧祇律』卷叁(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诃僧祇律』卷叁(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七四)。

  注【29-01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叁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叁‧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叁‧六叁七上)。

  注【29-018】『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注【29-020】『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29-021】『十誦律』卷二(大正二叁‧八中)。

  注【29-02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叁‧六六0上)。

  注【29-023】『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叁六九中──下)。

  注【29-024】『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九0──一九一)。『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叁‧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叁九(大正二叁‧八四五上)。

  注【29-027】『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注【29-028】『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八九)。『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叁‧一0九上)。

  注【29-030】『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叁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叁九(大正二叁‧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叁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項 犯與不犯的分別

  「波羅提木叉」的誦說,主意在用來處理實際發生的非法事項,以維護僧伽的和樂清淨。所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每一學處的分別解說,也就是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等分別。這是持律者(律師)所應有的知識,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說:

  

   「有四法名爲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複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無余。複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惡、知不粗惡。複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淨、知忏悔不清淨」。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應有的知識,『僧祇律』等都有說到(1)。說到所犯罪的分類,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叁八六中)說:

  

   「五衆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衆(聚)罪,又稱爲五篇罪(2)。『銅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論』(3)等,一致說到這一分類,實爲佛教初期對于罪犯的分類法。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如『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叁‧四一二中)說: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于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無阿跋提者,……是五種罪,不作、不覆障遠離、淨身口業、淨命;若狂人、病壞心人、散亂心人作罪,若(未製以)先作,是名無阿跋提罪。輕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覺心悔,是名輕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後四種罪可除滅,是名殘阿跋提罪。無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初種,是名無殘阿跋提。惡罪者,謂波羅夷、僧伽婆屍沙。雖一切罪皆名惡,此是惡中之惡,故名惡罪。非惡罪者,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是非惡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滅,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滅,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譯爲犯。與法dharma不相應,與毗尼vinaya不相應;凡一切有所違犯的,就是過失,所以也譯爲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決中,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顯然是過于簡略,不足以適應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況。如佛製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薩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違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處所能含攝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于「優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別立「婆薮鬥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于「波羅提木叉學」Pra^timoks!a-s/aiks!a外,別立「毗尼學」vinaya-s/aiks!a、「威儀學」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儀」a^ca^ra-vipatti等。總之,波羅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還有爲僧伽──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還有,佛因犯而製立學處,都是針對既成的罪事而立製。所以每一學處,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標准。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知道是並不如此簡單的。以波羅夷pa^ra^jika^ 的不與取學處(盜戒)來說:是有主物,有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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