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將物品取離原處,價值五錢:這才構成這一重罪。假如,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盜心去盜取,當然也是有所違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盜心,作盜取的種種准備,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時,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如物品不值五錢,也不犯這一學處。像上面所 [P220] 說的,或輕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應屬于那一類呢?
大衆部Maha^sa^m!ghika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而將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羅dus!kr!ta,給以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說:
「越毗尼者,有十叁事:阿遮與、偷蘭遮、醜偷蘭、不作、不語、突吉羅、惡聲、威儀、非威儀、惡威儀、惡邪命、惡見、心生悔毗尼」。
阿遮與,是面向佛陀悔謝的。偷蘭遮sthu^la$tyaya與醜偷蘭,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與不語,是不受和尚、阿阇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羅,指「波羅提木叉經」中的衆學法。威儀、非威儀、惡威儀,都是有關威儀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這些不同的過失,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爲突吉羅,如『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叁‧叁七二上)說: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屍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毗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
『十誦律』雖分爲九犯,其實還是五犯聚,只是將突吉羅開爲五類而已。突吉羅是惡作,惡口突吉羅是惡說。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犯毗尼與犯威儀,是屬于違犯犍度khandha規 [P221] 定的過失。總之,大衆部與說一切有部,雖因分別抉擇,而成立不同的罪類,但仍彙集于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內。
某些部派,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礎上,擴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說: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銅鍱律』也同樣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蘭遮爲第叁聚,列于僧伽婆屍沙以下。『五分律』雖沒有明說,也應有七犯聚,次第與『銅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叁二下)說:
「犯突吉羅罪,向余比丘說,半雲是突吉羅,半雲是惡說。……犯波羅提提舍尼,乃至偷 羅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屍沙,若犯波羅夷……」。
『毗尼母經』,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如卷叁(大正二四‧八一叁中)說:
「犯戒有七種: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屍沙;叁、尼薩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蘭遮;六、波羅提提舍尼;七、突吉羅」。
『律二十二明了論』,也于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7)。名數與『毗尼母經』相同,但以偷蘭遮爲第叁聚。這二類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蘭遮爲一聚。而不同的是:或開波逸提Pa^tayantika 爲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開突吉羅爲二,于突吉羅外, [P222] 別立惡說。重律的學派,對于不同類的罪犯,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約爲部派開始再分化的時代。這雖是後起的新說但更爲完善!七罪聚,應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起初,波羅提木叉集爲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羅提木叉集爲八篇,而第八「滅诤法」,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對象,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如『銅鍱律』「附隨」,明「叁百五十戒」,也是除「滅诤法」而論的(8)。以五罪聚過于簡略,于是比擬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沒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及『毗尼母經』,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立爲七聚。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在處理問題上,雖然是物應舍,罪應悔,與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還是波逸提,沒有什麼不同。于是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進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這樣的七犯聚,約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爲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對于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對犯聚作分別抉擇,而應用于每一學處。一味和合時代,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成爲「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重要部門。漢譯有『優波離問經』,就是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簡論。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擇,起初可能是獨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诃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叁二八下)。『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叁‧五六八上) 。
注【30-003】『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叁‧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叁 學,但以淨行學代毗尼學。
注【30-006】『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傳「外國雲戒有七篇」,見『出叁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叁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後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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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因緣‧文句與犯相分別(主體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廣律中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稱也不一致,或名「經分別」Suttavibhan%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別」vinaya-vibhan%ga。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部類的先後,要將主體部分,附屬部分,分別來處理。製立學處s/iks!a^pada的因緣,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不犯相的分別: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
現存的各部廣律,都是屬于部派的。部派的分裂,並不是突然的,是經長期的醞釀,而到達明顯的分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實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經」文句的誦本不同,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潛滋暗長。所以不同部派的,不盡相同的「波羅提木叉分別」,是根源于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師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現存的各部廣律,依師承不同,學風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別就較多。然而有些部分,與不同部系相近,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並不單純,教區共同的影響而外,應該還有源于古老的共同傳說。如『根有律』與『十誦律』,爲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于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于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時期。如不同于自部自系,反而同于『僧祇律』,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時期。現存的各部廣律,完成雖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新起的分別與改編。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但「製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叁部分,確已規模粗具,相互結合而成立。以四波羅夷pa^ra^jika^爲例:迦蘭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比丘(4),爲製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盜滿五錢犯重罪,是參照當時摩竭陀Magadha的國法(5)。比丘的自殺或他殺,由于不淨觀的厭離心過切,佛因而爲大衆說安那般那(6)。這種事緣與「製戒因緣」相結合,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據「戒經」的共同(小異),解說也相近。如「戒羸」與「舍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別」,雖形式與內容,各部極不統一,而也有共同的內容。如「不淨行」戒,分爲人、非人、畜生;男、女、黃門(或增爲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別」極不統一,可見原形的「犯相分別」部分,還沒有後代那樣的嚴密。這叁部分構成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確實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傳誦的「戒經」。對文句的意解不同,闡述內容的不…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