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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P7

  ..续本文上一页将物品取离原处,价值五钱:这才构成这一重罪。假如,把无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盗心去盗取,当然也是有所违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罗夷罪。又如于有主物而起了盗心,作盗取的种种准备,一直到用手拿着物件;在没有将物品取离原处时,还是不与取的方便罪。即使将物品取离原处,如物品不值五钱,也不犯这一学处。像上面所 [P220] 说的,或轻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应属于那一类呢?

  

  大众部Maha^sa^m!ghika与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而将第五聚的越毗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罗dus!kr!ta,给以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摄的一切过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说:

  

   「越毗尼者,有十三事:阿遮与、偷兰遮、丑偷兰、不作、不语、突吉罗、恶声、威仪、非威仪、恶威仪、恶邪命、恶见、心生悔毗尼」。

  

  阿遮与,是面向佛陀悔谢的。偷兰遮sthu^la$tyaya与丑偷兰,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与不语,是不受和尚、阿阇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罗,指「波罗提木叉经」中的众学法。威仪、非威仪、恶威仪,都是有关威仪的。心生悔毗尼,也作越毗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灭的过失。这些不同的过失,说一切有部都称之为突吉罗,如『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说:

  

   「有九犯:犯波罗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罗提提舍尼,犯突吉罗,犯恶口突吉罗,犯偷兰遮突吉罗,犯毗尼突吉罗,犯威仪突吉罗:是名九犯」。

  

  『十诵律』虽分为九犯,其实还是五犯聚,只是将突吉罗开为五类而已。突吉罗是恶作,恶口突吉罗是恶说。偷兰遮也是突吉罗所摄。犯毗尼与犯威仪,是属于违犯犍度khandha规 [P221] 定的过失。总之,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虽因分别抉择,而成立不同的罪类,但仍汇集于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内。

  

  某些部派,觉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罗一切,于是在五犯聚的基础上,扩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说: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偷兰遮、突吉罗、恶说」。

  

  『铜鍱律』也同样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列于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虽没有明说,也应有七犯聚,次第与『铜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说:

  

   「犯突吉罗罪,向余比丘说,半云是突吉罗,半云是恶说。……犯波罗提提舍尼,乃至偷 罗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罗夷……」。

  

  『毗尼母经』,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种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说:

  

   「犯戒有七种: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萨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兰遮;六、波罗提提舍尼;七、突吉罗」。

  

  『律二十二明了论』,也于五犯聚外,别立七犯聚(7)。名数与『毗尼母经』相同,但以偷兰遮为第三聚。这二类的七罪聚,都是别立偷兰遮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开波逸提Pa^tayantika 为二,于波逸提外,立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开突吉罗为二,于突吉罗外, [P222] 别立恶说。重律的学派,对于不同类的罪犯,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约为部派开始再分化的时代。这虽是后起的新说但更为完善!七罪聚,应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有关。起初,波罗提木叉集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纳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后,波罗提木叉集为八篇,而第八「灭诤法」,不是「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对象,始终存有附属的意味。如『铜鍱律』「附随」,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灭诤法」而论的(8)。以五罪聚过于简略,于是比拟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没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及『毗尼母经』,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兰遮,立为七聚。但七篇的尼萨耆波逸提,在处理问题上,虽然是物应舍,罪应悔,与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还是波逸提,没有什么不同。于是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进一步的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这样的七犯聚,约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罗提木叉分别」,是对于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对犯聚作分别抉择,而应用于每一学处。一味和合时代,律师们分别论究的成果,成为「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重要部门。汉译有『优波离问经』,就是每一学处,分别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的简论。所以,犯不犯的分别抉择,起初可能是独立成部的。 [P223]

  注【30-001】『摩诃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注【30-002】『摩诃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注【30-003】『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注【30-00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注【30-005】『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学,但以净行学代毗尼学。

  注【30-006】『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一五六)。

  注【30-007】『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30-008】『铜鍱律』「附随」(南传五‧二四七)。

  注【30-009】道安传「外国云戒有七篇」,见『出三藏记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节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先后集成

  [P224]

  第一项 因缘‧文句与犯相分别(主体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广律中的「波罗提木叉分别」部分。名称也不一致,或名「经分别」Suttavibhan%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毗奈耶分别」vinaya-vibhan%ga。研究从原形而成不同部类的先后,要将主体部分,附属部分,分别来处理。制立学处s/iks!a^pada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不犯相的分别:这是波罗提木叉分别不可缺少的核心问题。「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与「波罗提木叉分别」相结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属部分。

  

  现存的各部广律,都是属于部派的。部派的分裂,并不是突然的,是经长期的酝酿,而到达明显的分裂。波罗提木叉分别也是这样,虽可说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实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经」文句的诵本不同,或因师承的解说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潜滋暗长。所以不同部派的,不尽相同的「波罗提木叉分别」,是根源于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师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编改编而成。现存的各部广律,依师承不同,学风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别就较多。然而有些部分,与不同部系相近,与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并不单纯,教区共同的影响而外,应该还有源于古老的共同传说。如『根有律』与『十诵律』,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于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于自部别系,那就可推论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时期。如不同于自部自系,反而同于『僧祇律』,就可以推论到部派未分的时期。现存的各部广律,完成虽有先后,而都包含有古老的传承,新起的分别与改编。

  

  「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虽没有传诵保存下来,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三部分,确已规模粗具,相互结合而成立。以四波罗夷pa^ra^jika^为例:迦兰陀子Kalandakaputra、猕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比丘(4),为制立四波罗夷的主要因缘。盗满五钱犯重罪,是参照当时摩竭陀Magadha的国法(5)。比丘的自杀或他杀,由于不净观的厌离心过切,佛因而为大众说安那般那(6)。这种事缘与「制戒因缘」相结合,是各部派不同广律所同的。「文句分别」,以依据「戒经」的共同(小异),解说也相近。如「戒羸」与「舍戒」的分别,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别」,虽形式与内容,各部极不统一,而也有共同的内容。如「不净行」戒,分为人、非人、畜生;男、女、黄门(或增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别」极不统一,可见原形的「犯相分别」部分,还没有后代那样的严密。这三部分构成的「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确实存在了的。

  

  「文句分别」,依口口传诵的「戒经」。对文句的意解不同,阐述内容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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