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同,引起文句的 [P226] 补充;分别解说也就增多了。如「不与取」戒,『僧祇律』作「王」;『铜鍱律』作「诸王」;『四分律』等,都分为王与大臣(9)。对不与取者的处罚,『僧祇律』作「或捉、或杀、或缚、或摈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诵律』作:「若捉系缚、若杀、若摈,若输金罪」(11)。输金赎罪,是适应当时的法律,而为『十诵律』特有的增制。「夺人命」戒,『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都说「人」;而『五分律』等,都分为人与人类(胎儿)(12)。论到杀,『僧祇律』:「自手断人命、求持刀与杀者、教死誉死」(三类);『十诵律』同(13)。『铜鍱律』与『四分律』,作四类,是分「赞死」与「劝死」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杀,若与刀药杀,若教人杀,若教自杀(劝死),誉死赞死」(15)。这是将「求持刀与杀者」,分为让他自己杀,及求人去杀他──二类。『根有律』为:「故自手断其命,持刀授与,自持刀,求持刀者,劝死赞死」(16)。这是分析文句,而为更详备的解说。由此而增改「戒经」的文句,「戒经」的分别,也就增广了。在「文句分别」上,『僧祇律』与『铜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与『根有律』,出入较大。
四波罗夷的「制戒因缘」,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虽地名与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缘是一致的(其他学处,也大致相同,除对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于两点意义,各部律的制戒因缘,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师的见解,佛是「随犯随制」的。一部分学处,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种以上的制戒因缘;这是从文句的分别而来的。如「不净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与『五分律』,就别出戒羸因缘一则(17)。「不与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铜鍱律』、『五分律』,于达尼迦因缘外,别出取空闲处衣物因缘(18) 。「夺人命」戒,鹿杖因缘外,『铜鍱律』举赞死因缘(19);『僧祇律』别出二(三)缘(20);『五分律』别出四缘(21)。这是与「戒经」文句的分别有关。二、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是众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缘,并不限于一事,所以重法的大众部 Maha^sa^m!ghika ;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经譬喻师da^rs!t!a^ntika,将类似或有关的事缘,编入波罗提木叉的「制戒因缘」中。如『僧祇律』的「不净行」戒,列举「非道」、「死尸」等一四缘(2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摩触」戒,前出支离尼等三缘(23)。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于「夺人命」戒前,列驮索迦Da^saka等六缘,而说「此是缘起,未制学处」(24)。在学处的因缘中,列举事缘而说「未制学处」,『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与『僧祇律』,与其余的律部不同。这一类的编集,当然比原形要迟一些。
「犯相分别」,为各部广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试从『铜鍱律』说起。『铜鍱律』的「大分别」,依「波罗提木叉经」而作逐条的解说。每一学处(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缘」、「文句分别」、「犯相分别」;体例极为分明,可说是各部广律所同的。「犯相分别」中,四波罗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学处──「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欲」、「媒」 ──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约义分别」:依对象、方法、意志(有意或无意、自主或被迫等)、结果,而分别犯相的轻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结,如说:「不犯者,不知、不觉乐、狂、失心、痛恼,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别」:这本是当时发生的实际事件,是特殊的,疑难的判决实例。『铜鍱律』「就事分别」部分,列举章节如下(26): 1.第一波罗夷:一0‧一──一0‧二七 2.第二波罗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罗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罗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0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别」的「约义分别」部分,属于分别说部系的『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如「不净行」戒,初分人等三类,女等四(或五)类,大便等三处。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论不眠、眠、死等(27)。「不与取」戒,『铜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二六类(28)。「夺人命」戒,『铜鍱律』分自(己动手)杀,教杀等三0类;『五分律』也是三0类;『四分律』为二0类(29)。这三部律的分类,数目与内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简略一些。这显然的出于同一根源,分别说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见的。
同出于上座部的说一切有部,「不净行」戒,『十诵律』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类(30)。『根有律』举颂说:「于三处行淫,三疮、隔不隔、坏不坏、死活、半择迦女男、见他睡行淫,或与酒药等,被逼乐不乐,犯不犯应知」(31)。长行的解说,虽极为简略,但内容分类,与分别说部各本是相近的。「不与取」戒,『十诵律』分地处、上处等一六类;『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类(32)。内容也与分别说部相同,只是简要些。分别说部律,与说一切有部律的类同,可以推论到上座部的共同时期,所有「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原形。「夺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内身、外物、内外合──三类;次分毒药,毒粖等一五类(33)。『十诵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杀、教杀、遣使杀──三类;末了有赞叹杀三类(34)。说一切有部律,对于「夺人命」戒的分类,是略于自杀等分别,而详于杀具、杀法的分类。分别说部律,重于自杀、教杀、使杀、赞叹杀, [P230] 也就是依「戒经」而作细密的分类。杀具仅列坑陷、倚发、毒、安杀具──四类而已。这一分类的不同,是很难说谁先谁后的。
『僧祇律』自成统系,与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别,是叙述的纷乱。但某些部分,可以窥见古老的成分。简略(而不完备),杂乱(而有待整理),应该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净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黄门;上、中、下道;觉、眠、死、被强等(35),与『铜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黄门的三类,与『根有律』、『十诵律』相合(36);这是可直溯于部派未分以前的分类。『铜鍱律』加二根为四类(37);『五分律』再加无根为五类(38);『四分律』作「人妇、童女、二形、黄门、男子」五类(39)。四类与五类的分别,也许是更详备的,但却是后起的。又如「觉、眠、死」的三类,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别说部的:「不眠、眠、醉、狂、颠倒、死」;死又分「(鸟兽)未!2楰、少分!2楰、多分!2楰」,要简略得多。「不与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种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种物(41);又出物分齐等一三种分齐物(42)。一六种物的分类,与分别说部及说一切有部相通。「分齐物」中,有「寄分齐」、「贼分齐」、「税分齐」,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于末后的。这似乎说明了:初期的分类,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贼、税等,是较后集成的。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条理结合而为统一的分类;而大众部承受传说,先后杂出。这一情形,也见于「夺人命」戒的分类:初举刀杀等八类(43); [P231] 次出行杀等一三类(44)。重于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类中,如毗陀罗凶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于后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祇律』的分类,有后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杙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鍱律』来,极为简略,并限于四波罗夷(46)。『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2.「不与取」三事:施越尼Si^vali^、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毗输多(47)。『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Sundara^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S/aila^、目连Maudgalya^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5薍死、兰若杀贼、老比丘 [P23…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