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见「坏色」是约「点净」说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种颜色的一种,点染作标记,以免与外道等混杂不分。『铜鍱律』与『五分律』、『 [P214] 十诵律』,也是约点净说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种坏色」(25),约染色说。『根有律』也约「染净」说(26)。律本的「坏色」,含意不明,于是或解说为「点净」,或解说为「染净」。『五分律』作:「新得衣,应三种色作帜」(27)。明说为「作帜」,当然是点净派的确定其意义。如本来就有这「作帜」字样,也就不会纷歧为二大流了。
文句与因缘,是互相结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经结集的公论审定,口口相传,极为严格,所以出入并不太大。因缘只是口头传说,传说是富于流动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说不同,因缘也就随着变异了。以不坏色学处来说:主张「点净」的『铜鍱律』、『五分律』,都说起因于比丘的衣服,被贼劫去了,无法辨认取回来(28)。『十诵律』也有这一说(29)。『僧祇律』着重于衣色不分(30)。就因缘而论,这是可通于「点净」、「染净」的。主张「染净」的『四分律』,专说比丘着新的白色衣,与俗人没有分别(31);『根有律』说比丘着俗人的衣服,去作乐演伎(32):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别上说。文句的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也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坏色为「点净」而不是「染净」的,『僧祇律』说:「作截缕净,作染净,不作青(点)净,得一波逸提。作青净,不作截缕净,不作染净,得二越毗尼罪」(33)。这可见,不作点净的,犯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净的,只是等于恶作的越毗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以「染净」为坏色的,如『四分律』就说:「不染作三种色:青、黑、木兰,更着余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点与不点,反而看作不关重要的了!
注【29-001】『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注【29-00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注【29-003】『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三)。
注【29-004】『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注【29-005】『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注【29-00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注【29-007】『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注【29-008】『摩诃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注【29-009】『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注【29-01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注【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注【29-012】『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注【29-013】『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三七)。
注【29-014】『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注【29-015】『摩诃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注【29-016】『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七四)。
注【29-01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注【29-018】『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注【29-019】『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注【29-020】『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注【29-021】『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注【29-02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注【29-023】『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注【29-024】『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九0──一九一)。『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注【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注【29-02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注【29-027】『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注【29-028】『铜鍱律』「经分别」「大分别」(南传二‧一八九)。『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注【29-029】『十诵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注【29-030】『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注【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注【29-032】『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注【29-033】『摩诃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注【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项 犯与不犯的分别
「波罗提木叉」的诵说,主意在用来处理实际发生的非法事项,以维护僧伽的和乐清净。所以波罗提木叉的分别解说,每一学处的分别解说,也就是犯与不犯,轻犯与重犯等分别。这是持律者(律师)所应有的知识,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说:
「有四法名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轻、知重。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余、知无余。复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粗恶、知不粗恶。复有四法:知可忏罪、知不可忏罪、知忏悔清净、知忏悔不清净」。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应有的知识,『僧祇律』等都有说到(1)。说到所犯罪的分类,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罗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说:
「五众罪者,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罗提提舍尼、越毗尼罪」。
五众(聚)罪,又称为五篇罪(2)。『铜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论』(3)等,一致说到这一分类,实为佛教初期对于罪犯的分类法。以此五类罪而分别轻重等不同的,如『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说:
「阿跋提者,五种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于此五种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远离,是名阿跋提。无阿跋提者,……是五种罪,不作、不覆障远离、净身口业、净命;若狂人、病坏心人、散乱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无阿跋提罪。轻阿跋提罪者,可忏悔即觉心悔,是名轻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后四种罪可除灭,是名残阿跋提罪。无残阿跋提罪者,五种罪中初种,是名无残阿跋提。恶罪者,谓波罗夷、僧伽婆尸沙。虽一切罪皆名恶,此是恶中之恶,故名恶罪。非恶罪者,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是非恶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灭,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灭,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译为犯。与法dharma不相应,与毗尼vinaya不相应;凡一切有所违犯的,就是过失,所以也译为罪。然在犯(罪)的分别判决中,波罗提木叉的五篇罪,显然是过于简略,不足以适应佛教开展中的僧事实况。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萨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违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罗提木叉学处所能含摄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论』,于「优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别立「婆薮斗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于「波罗提木叉学」Pra^timoks!a-s/aiks!a外,别立「毗尼学」vinaya-s/aiks!a、「威仪学」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有「破威仪」a^ca^ra-vipatti等。总之,波罗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还有为僧伽──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还有,佛因犯而制立学处,都是针对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学处,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标准。但在罪的分别决断中,知道是并不如此简单的。以波罗夷pa^ra^jika^ 的不与取学处(盗戒)来说:是有主物,有盗心,…
《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罗提木叉分别》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