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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叁章 波羅提木叉經▪P13

  ..續本文上一頁。然而「百五十余學處」,到底是什麼意義?現存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雖條數多少不一,而主要爲「學法」的多少不同。如將「學法」除去,就是一五二,或一五一,或一五0學處,相差僅二條而已。因此,B.C.Law以爲:第一結集所結集的「戒經」,是沒有衆學法的,恰好爲「百五十二學處」;這當然是繼承『銅鍱部』Ta^mras/a^t!i^ya學者的解說(6) 。W.Pachow以爲:「百五十余學處」的余sa^dhika,是「百五十學處」以外的,指衆學法而說。這二項解說,可代表一般的意見(7)。然從上來的論證中,對于這種解說,覺得有考慮的余地。以B.C.Law的意見來說:「戒經」曾有「百五十余學處」時期,但這並不能證明爲第一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類集,源于佛陀時代,說波羅提木叉製的確立。結集 sam!gi^ti是佛滅以後,佛弟子的共同審定編次。而結集以前,學處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者vinayadhara,編類以供說波羅提木叉的實用。「過百五十學處」,爲什麼不說是佛陀時代呢!而且,『戒經』的最初編類,是五部,已有學法在內。『瑜伽師地論』說:「依五犯聚 [P174] 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學法」(約犯,名突吉羅或越毗尼)爲五聚之一,爲什麼「百五十余學處」的原始「戒經」,沒有學法呢?上面曾說到:不定法aniyata-dharma 是補充條款;滅诤法Adhikaran!as/amatha^-dh.是附錄的處事法規。這二部都是附錄性質,一直到部派時代,還有不計算在戒條以內的。所以,以現存的「戒經」八篇爲據,除「學法」而取以外的(不定法及滅诤法在內的)「百五十余學處」,是不大妥當的!至于W.Pachow的解說,也是以學法以外的七篇爲「過百五十戒」,同樣的難以采信。

  

  說波羅提木叉,「過百五十學處」,有學法而沒有不定法與滅诤法,分爲五部,這是佛陀晚年,「波羅提木叉戒經」的實際情形。學處的製立,還在進行中。波逸提法,甚至僧伽婆屍沙法,也都還沒有完成(其實無所謂完成,只是以佛的涅槃爲止而已)。這是佛陀在世的時代。

  

  佛滅後,舉行第一次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當然是首要部分。在組織方面,仍以五部(波逸提內分舍墮與單墮二類,實爲六部)來統攝。二不定法與七滅诤法,從部派時代,大都認爲「戒經」的組成部分來說,應已附錄于「戒經」。最遲,到七百結集時代,「戒經」八篇的組織,已爲多數所承認了。這就是未來一切部派「戒經」的原本,全經約二00戒左右。這一古本,現在並沒有存在,但從僅有的古說中,可以理解出來。如『佛說苾刍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說: [P175] 「四波羅夷法……十叁僧伽婆屍沙法……叁十舍墮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說……五十戒法」。

  

  『佛說苾刍五法經』,是趙宋法賢Dharmabhadra所譯。譯出的時代雖遲(法賢于西元九七叁──一00一年在中國),而傳說卻是古老的。九二波逸提說;沒有不定法與滅诤法,都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所說的「各四說」,應該是「四各說」,就是「四波羅提提舍尼」。「五十戒法」,是五十學法的異譯。這是衆多學法中,分類最少的了。六部合計,共一九叁戒。如將終于成爲「戒經」組成部分的二不定法、七滅诤法,加入計算,那就共有二0二戒。這一古說,又可從『律二十二明了論』得到證明。『律二十二明了論』,是正量部Sam!mati^ya的律論。正量部從犢子部Va^tsi^putri^ya分出,爲犢子部的大系;與說一切有部,同從(先)上座部分出,被稱爲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勢極爲隆盛。『論』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說:

  

   「律中說罪有五部: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叁波羅逸尼柯部,有叁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攝所余諸罪,共學對(學法的異譯),及婆薮鬥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

  

  律論所說第五獨柯多部dukkat!a(,突吉羅的別譯),戒數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龍 [P176] 山氏在『國譯律二十二明了論』注,解說爲:四波羅夷,十叁僧伽胝施沙,叁十及九十──一百二十波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所說極爲正確(8)!『論』中曾分明說到「二不定」、「九十波羅逸尼柯」(9);「七種依寂靜所滅」,就是七滅诤法(10)。所以在全經八篇中,『律二十二明了論』所沒有明說的,只是「學對」──學法而已。『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又說到:

  

   「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鬥律,有二百戒。于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論』分如來製戒爲叁類,共「四百二十戒」。論文簡略,意義不明。經審細研究,才知道這叁大類,爲律藏的早期組織分類(如第六章說)。1.「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是比丘尼的不共戒。除與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九不共戒;比現存各部的「比丘尼戒經」,戒條要少得多。現存的「比丘尼戒經」,最少爲『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0七條。『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達一九五戒。正量部所傳的九九戒,顯然是最簡的,更古的傳承了。2.婆薮鬥律Vastu-vinaya:婆薮鬥,是vastu的音譯,譯義爲「事」。『銅鍱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中,是稱爲「事」的,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薮鬥律,雖不知分爲多少事,但與犍度部分相當,是決定無疑的。3. [P177] 優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優波提舍upades/a,譯爲「廣說」、「廣演之教」,這是「十二部經」中的「論議」。然優波提舍的本義,是共同論議。各部派的經與律(11),都說到四優波提舍。這是對于自稱從佛所傳,從某寺院所傳,多數大德所傳,某一知名大德所傳的法與毗尼,不能輕率的信受或拒斥,而應集多數人來共同論究,決定他是否佛法。說一切有部分爲二類,就是「摩诃優波提舍」Maha^upades/a、「迦盧優波提舍」Ka^l!aupades/a;或譯爲「大白說」、「黑說」。優波提舍,實爲古代對于所傳的法與毗尼,所有共同審定的結集論義(論定是否佛說,爲結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優波提舍律,是結集所出的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戒經」是被稱爲「佛說」的(12)。佛所製立的戒法,略有二類:一、成文法,就是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經」,以比丘爲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這在佛世,就有一定的文句,經共同審定編次,展轉傳誦下來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足pravrauya^-upasam!pada^ 、布薩pos!adha、安居vars!a^等種種規定,都習慣的實行于僧伽內部,後來才漸次編集,集爲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叁類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及「經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對于這叁大律,『論』說:「于婆薮鬥律,有二百戒;于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我認爲:譯文(或所傳)有錯失,應改正爲:

  

   「于優波提舍律,有二百戒。于婆薮鬥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P178]

  

  這是依義改定,並無古本及其他傳說爲據。這樣改正的理由是:婆薮鬥律有多少戒,並沒有知道,也無可考證,當然不能說不是「二百戒」。然經優波提舍──共同論決而來的戒──「波羅提木叉經」,是不可能爲「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時,如以優波提舍律爲「二百戒」,比對「佛說苾刍五法經」的古說,恰好相合。「二百戒」爲: 四波羅夷十叁僧伽胝施沙二不定叁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九十波羅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五十學對(比定)七依寂靜毗尼

  

  『佛說苾刍五法經』,爲一九叁戒。如加上二不定與七滅诤,共二0二戒。正量部用九0波逸提說,除去二戒,就恰好爲「二百戒」。以比丘尼九九不共戒而說,正量部傳承的律學,是古形的。推定「學對」爲五0,與『佛說苾刍五法經』相同,共爲二00戒。我相信,「二百戒」 [P179] 應爲優波提舍律,而非婆薮鬥律;這應是「二百戒」的最好說明了。

  

  佛滅後的最初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爲一九叁戒;二不定與七滅诤,是附錄而非主體。傳誦久了,被認爲「戒經」的組成部分,就是二0二戒。這一古傳的「戒經」,就是僧伽和合時代,被稱爲原始佛教的古「戒經」,爲未來一切部派,不同誦本的根源。

  

  到阿育王As/oka時代(西元前二七0年頃登位),佛教已有叁大部的存在:大衆部 Maha^sa^m!ghika;從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先)上座部(說一切有部與犢子部,從此分流而出)。現存的『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優波離問經』,可代表這叁大部的「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是大衆部。『銅鍱戒本』爲銅鍱部,是分別說部中,最能保存古義的一派,所以每自稱分別說部。『優波離問經』,如上文所說,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叁偈(二一──叁二),爲『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戒本」所依據,而各各自爲改定(『銅鍱戒本』第叁偈,也依之而有所移動)。在次第方面,與叁本都相近。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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